看以前跟公司簽的合同
來源:
怪哉
於
2011-11-28 0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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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不容許是不能去的。最好能跟前公司搭成諒解,不然上法庭很頭痛。不告訴前公司是不能解決問題的。除非後一個公司不在美國,否則前公司要找麻煩是逃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