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你的第六條。公司對新進員工有三個月的試用期,其實員工對新公司的觀察了解三個月也夠

來源: 2011-10-29 15:54:51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清楚了。曾經有過兩個熟人跳槽後,三個月內又回到原公司(再找第三家時間是太短了)。給的理由都令原來的公司和老板很“開心”:比較之後才知道優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