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紐約,剛失業,拿severance 到4月底,想在5月份回國一到3個月。請問:我是否應當在回美後再申請失業救濟金?比如說我在7月份回美,是不是5月到7月的這一部分救濟金就不能補領了?還是我整個會被disqualified救所有的救濟金?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