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1944:中華民國政府將海外僑民作為公民對待、積極保護海外華人華僑事跡記錄(與中共後清形成鮮明對比)

來源: 2025-09-30 10:42:04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民國雖然處在內憂外患之中,但即便在困境下,民國政府依然采取了一係列措施來保護國外海外華僑的權益。

 

民國法律規定,華僑華人在海外的子女,即使出生在外國,也自動獲得中國國籍。

 

1918年,北洋政府更是派出軍艦和陸軍前往海參崴護僑,幫助滯留俄國的華僑安全撤離。

 

1918 年,軍閥混戰、國力衰微的北洋政府完成了中國曆史上首次海外武裝護僑:派“海容”號巡洋艦赴海參崴護僑,解救陷於俄國內戰與外國幹涉軍夾縫中的數萬華工華僑。

 

1917 年十月革命後,俄國白軍、紅軍與日軍、捷克斯洛伐克軍團在遠東反複拉鋸。海參崴名義由臨時政府控製,實則為無政府狀態。

 

滯留在海參崴的中國勞工與華僑被多方劫掠、勒索,於是海參崴中華總商會等團體急電北京,要求出兵。

 

盡管北洋政府財政窘迫、海軍殘破,仍頂住日本阻撓,於 1918 年 4 月 9 日派“海容”號自上海啟程,17 日抵海參崴。艦長林建章被任命為臨時“代將”,與隨後抵達的 4 000 名陸軍協同在城內巡邏、保護華商,同時還在城外駐守,確保西伯利亞鐵路撤僑通道。

 

招商局更是派出“飛鯨”號商船同期接運,1918—1919 年間 ,共撤出 3 萬餘名被困華工。北洋政府還解除對俄糧食禁運,以解滯僑燃眉。

 

1919 年 5 月,“海容”號回國保養,任務由“海籌”號接替;10 月“海容”再度返港。

 

1920 年春,駐海參崴美軍發起國際軍人運動會,中國隊獲總分第二及多項冠軍,紀錄片在國內放映,全國沸騰。同年 11 月,任務結束,“海容”號返國。

 

此次行動雖規模有限,卻開創中國以軍艦護僑之先河,在列強環伺與內亂交織之際,為海外同胞爭得一線生機。

 

國民政府成功處理伊拉克海員華工案,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華工在伊拉克的權益糾紛。

 

二戰時期,一批海員華工赴伊拉克工作,源自英軍在伊拉克招募工人。1932年,英國結束了在伊拉克的委任統治,但在伊拉克仍享有駐軍權。

 

1939年9月,二戰全麵爆發,伊拉克是重要的石油運輸通道,1941年4月,伊拉克國內爆發政變後倒向協約國。1941年4月29日,英國派印度、伊朗等地的英軍從巴士拉向伊拉克軍隊發動進攻,僅僅13天後英軍便占領了伊拉克。此時駐紮在伊拉克的英印軍隊有7個師和2個裝甲旅。

 

因伊拉克重要的戰略地位,英軍需要招募工人為後勤保障服務。1942年5月,駐伊英軍托英印政府招募海員華工赴伊拉克為內河運輸隊工作。

 

印度此時恰好有大量的中國籍海員滯留。二戰時期,英國船運公司雇傭了超過6萬名中國海員。

 

此次工期內衣食住行費用全部由英方承擔,故華工報名踴躍,到1942年12月,印度英國技術工人招募隊在加爾各答招募了華工450餘人,主要負責修理機械與船塢工廠等工作。

 

不過,這批華工的手續存在嚴重問題,在招募時,英軍方麵並未告知中國駐加爾各答總領事館,華工進入伊拉克時無護照及簽證。

 

然而,由於當時留印海員為生計所迫,急於尋找出路,多數人在對合同不了解的情況下便開赴伊拉克。

 

這批華工的年齡均為15~50歲,其中20~30歲的青壯年占多數,但工作伊始,對華工的管理讓英軍大為頭疼。這批華工教育程度多為小學,為海員或普通小商販出身,英國人認為他們“智識既淺,又缺乏訓練,腦筋簡單”,內部鄉省觀念嚴重,派係眾多,天津幫與廣東幫甚至發生過械鬥。

 

更為嚴重的是,部分華工有吸食鴉片的習慣,賭博盛行。較差的工作與生活條件也助長了華工的不滿情緒。華工分為兩班工作,一班是早上7點至下午3點,一班是下午3點至晚上11點,平均每人每班高達8小時,很多華工難以適應,甚至一些人“神經錯亂、發為狂疾”。

 

冬天的伊拉克又潮濕多風,風冷刺骨。惡劣氣候讓華工叫苦不迭,很多人小病不斷,思鄉情緒嚴重,精神萎靡。

 

由於工作條件不佳及管理不善,雙方矛盾不斷積累,小衝突不斷,一些華工甚至絕食以示抗議。

 

伊拉克海員華工於1943年2月初寫信向中國駐加爾各答領事館抱怨工作條件太差,希望後者幫忙交涉改善。但英方始終以自己並未違約為由,拒絕改變,而囿於合同規定,戰事結束前不能停工,華工深感前路漫漫,精神不振,矛盾一觸即發。

 

1943年2月底,已無法忍耐惡劣工作環境的華工公推9名代表,與英軍交涉,要求遣回全部華工。英方不僅沒有同意,反而以“違抗命令”為由,將這9人判處9個月至2年不等的監禁,將其拘禁於憲兵監獄之中。

 

但英方的高壓管理使得華工的憤怒情緒愈發積攢,7月下旬,1名華工夜裏被殺,華工們推舉36人與英方交涉要求其查處凶手,英方沒有答應,於是華工爆發了較大規模的工潮,與英軍發生激烈的肢體衝突。

 

平息衝突後,英方將華工推出交涉的代表36人判處無期徒刑,其餘所有華工也被英方派印度兵監押。

 

華工初到伊拉克工作時,中英雙方對其身份(軍人還是平民)並未達成一致,關於華工應受何種審判,中英產生了分歧。

 

英方認為華工應受到英軍的軍事審判。1943年7月8日,英軍委托英印政府外交部官員威特曼向國民政府駐印度專員沈士華告知伊拉克海員華工工潮的情況,並表示在工潮平息後,將滋事者送往軍事法庭接受審判。

 

他們還聲稱,英國文職人員在類似情況下也會受到軍事法庭的審判,並且這批海員華工招募時簽署了遵守英軍規章條例的承諾,所以堅持軍事審判,以儆效尤。實際上,英方希望華工受到英軍的軍事審判,是其堅持英國軍隊在伊拉克擁有治外法權的表現。

 

沈士華於7月10日向國民政府外交部匯報此事,因爭議焦點在於是否“軍事審判”,國民政府軍委會認為,“遇事應按合同與國際慣例行事”,既然商定好了以平民身份加入,就不屬於軍法範圍,應當由伊拉克地方法院審判。

 

得知軍委會的態度後,8月16日,外交部要求沈士華以此為原則與英印當局交涉。9月29日,外交部致電兼任駐伊拉克公使的李鐵錚,令其就近與伊拉克和英軍方麵交涉。

 

此案涉及海員等海外華僑是否受他國軍事審判這個較為敏感的問題,在給出初步處理意見後,國民政府對案情較為重視。10月6日,蔣介石致電外交部次長吳國楨,令其進一步查明真相並相應交涉。

 

不過,英方仍未改變態度。沈士華在10月15日向外交部匯報,英方仍堅持軍法審判,原因在於華工所犯罪行皆與軍事有關,其他國家文職人員類似錯誤亦受軍事審判。

 

但國民政府仍堅持此前的觀點,23日外交部回電沈士華,表示因華工並非軍人,無論罪行與軍事相關與否,應由當地法庭審理,要求撤銷此前對9人的審判,重新由當地法院審理,並由中國駐伊拉克公使館派人監督。

 

9月7日,中國駐加爾各答領事與英國進行了會談,希望英方依照合同切實改善華工生活待遇,若英方對華工不滿應通過領事館交涉,不能直接進行處罰,即便存在違法或違約行為,也不應當以英國軍事法庭審理,被押人員應被送回駐加爾各答領事館,並設法遣送回國。英方代表同意傳達,並溝通改善管理模式等事宜。

 

在了解上述情況後,外交部仍舊堅持伊拉克海員華工以平民身份加入工作就不應受軍法管轄,此案中華工違反的均為英軍的規章製度,並無違反當地民事法律,故亦不應由伊拉克地方普通法院審理,兩者相加即應判華工無罪。

 

國民政府外交部還認為,撤銷軍事法庭審判結果、改由普通法院審理不應因英方的強硬態度而改變。

 

11月24日,李鐵錚乘坐軍用運輸機抵達巴士拉,與英方交涉華工問題。此為華工爆發工潮後第一次有中方官員抵達事發現場,對事件的解決產生了積極作用。

 

李鐵錚一麵安撫華工的情緒,將其工作與同盟國作戰及維護國際合作聯係起來,以做鼓勵。另一方麵他與英方協商,使英國人同意放鬆管理方式、改善華工生活條件。

 

英方雖然仍不同意取消軍事審判結果,但允許被押者如願出來工作,則“不必固執尚待解決之軍法問題”。李鐵錚親赴現場調解卓有成效,為工潮的解決打下了基礎。

 

12月15日,英國駐伊朗使館武官請李鐵錚派員協助徹底解決此案。李鐵錚遂派駐伊朗使館武官湯德衡及隨員赴伊拉克處理。

 

12月26日,一行人抵達巴士拉,開始與英方交涉。中方人員認為,必須重新簽訂更符合實際的合同以及解決軍事審判問題方能徹底解決此事。

 

他們的提出的新合同要點有:第一,為避免華工因語言差異而產生誤解,新的合同分為中英文兩份;

 

第二,工作年限由戰後結束工作改為一年一簽,到期可協商續約,同時規定,新合同簽訂與否由華工自由決定,凡不同意簽訂者可免費送回加爾各答;

 

第三,新合同規定罰款數量不得超過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一;

 

第四,新合同規定改善工人醫療、飲食、用水、居住及娛樂活動等條件。

 

爭議最大的軍事審判問題也得到了解決。英方將在押的36人全部釋放,並補發在監獄時段的工資,釋放後這批人可自由選擇是否簽訂新合同,但英軍將鬧事較為嚴重的13人定為不受歡迎者並遣返印度,建議印度政府待其抵達後釋放。

 

而關於此後的軍法問題,英軍認為,巴士拉為軍事管理區域,一切軍民都接受軍事管理,華工不可例外,而華工服務的內河運輸隊屬於英軍司令部管理,無法再設新的普通法庭,故此前國民政府外交部所提的以普通法庭審理很難辦到。

 

但國民政府又堅持僑工不接受外國軍法的原則,故雙方協商後,決定同意華工犯罪以軍法審理,但應用中國軍法,由中方派員組織軍事法庭,於是英國人將審判權交給了中方。

 

雖然外交部的由普通法庭審判的意見沒有被采納,海員華工依舊由軍法審判,但中國獲得了了審判權,有利於維護華僑利益。

 

1944年1月6日,新合同正式簽訂並生效,不過事情卻再生波折。英方此前答應支付在押人員關押期間的工資,在押36人中,除了13名不受歡迎者外,另有13人也希望返回印度,但在出發前,英方卻反悔,拒絕支付工資,引發華工的強烈不滿,與英方激烈交涉,存在爆發新的衝突的可能。

 

在這種情況下,1944年2月8日,英國駐伊朗使館再度邀請湯德衡赴現場解決,但由於此前軍委會曾通過外交部下令,因華工不是軍人身份,禁止使館武官參與本案調解,故李鐵錚不得不另派副領事陳厚瑞前往。

 

陳厚瑞到達巴士拉後,安撫華工情緒,並與英軍進行了有效的交涉,於是英方將華工工資全部補齊。

 

領到工資後的26名華工對國民政府維護華僑權益的做法十分感激,特地從領到的工資中拿出近十分之一(約1300盧比)以作獻金。

 

至此,伊拉克海員工潮問題得以暫時解決。

 

很快,在伊拉克的華工又生波折。5月10日,李鐵錚向外交部報告,一名英國軍官被華工毆打受傷,按照此前協定,中方迅速派員組織軍事法庭審理此案。

 

此案發生後,吸取了此前交涉時在不了解情況下就定下立場而使交涉陷入僵局的教訓,外交部並沒有給駐伊朗使館就解決毆打案件下達任何指令,而是直接商議整個外派軍事法庭的處理方式。

 

由於此事涉及法理上的很多問題,也並無先例,各個部門的意見不一,外交部認為可組織外派軍事法庭。

 

蔣介石於1944年7月31日批準此方案,派駐印遠征軍軍法處處長吳化民赴伊拉克進行審判。

 

11月2日,吳化民抵達巴士拉,開始審理此案,案情逐步浮出水麵。

 

案件的全部過程如下。1944年5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華工李阿興(上海人,28歲,銅工)在未得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入木工工廠,打磨一鐵條(其日常工作所用的工具),由於工廠確實存在不經允許工人不得進入不同工種工廠的規定,故該廠監工英軍上士安斯蒂斯(Anstis)看到他後,勒令離開,李阿興並未回應,並繼續工作,安斯蒂斯見狀後十分生氣,對李進行言語辱罵,要求沒收其鐵條,李阿興被激怒,出拳打了安斯蒂斯,並帶走鐵具離開。11時15分,在營地再次見到安斯蒂斯後,怒火未消的李阿興用木棍打他,在被奪下後,複用鐵錘擊打,後被趕來的英國魏琪(Wyche)上尉製服。

 

11月7日至9日,此案開庭審理,原告除了巴斯蒂斯外,另有英國與伊拉克證人兩名,而被告方則隻有李阿興一人。

 

庭審過程中,巴斯蒂斯堅稱李阿興持木棍與鐵錘對其進行了攻擊,證人亦作證明。

 

最後,吳化民認為,李阿興確有打人舉動,但沒有造成太過嚴重的身體傷害,且調查後發現,被打者並不是軍官而是士兵,故並不能依中華民國陸海軍刑法之暴行脅迫罪懲處。

 

最終法庭按照普通刑法,判決李阿興15日拘禁,由於此前他已被拘禁12天,再拘禁3天即可,此案宣告完結。

 

民國政府外派軍事法庭的做法,平衡了英方的要求與華僑權益的保護。而最後實際上隻拘禁15天,這樣較輕的定罪事實上維護華工的利益。

 

在處理李阿興案的同時,外交部也開始直接介入新工作合同的談判,以便妥善解決軍法問題,並提高工人的生活和工作條件。

 

1943年12月,中英交涉後達成的為期一年的新合同將在1945年1月6日到期,而1943年的合同談判以中國駐伊朗使館武官湯德衡為主導,事後外交部予以了追認。

 

後來,英方也提出,明年會招135名工人,工期半年,若要求太嚴苛則全部解雇。雖然英方的回應較為強硬,但中方還是堅持要求進一步改善醫療衛生條件、廢除夜工、監獄待遇與英國士兵沒有偏差等條件,英方最終均同意。

 

1944年12月26日,有114名華工簽訂了為期6個月的合同,其餘則均返回了印度。

 

同時,民國政府還通過僑匯管理、難僑救濟等措施保障華僑基本生活。

 

1917年北洋政府建立國務院僑工事務局,這是中國首個專門處理華僑事務的政府機構,後改組為國務院僑務局。

 

1926年,廣州國民政府成立僑務委員會,代表國家處理有關外交、商業和實業等事務,還成立了分管華僑宣傳、華僑教育、華僑義捐和華僑救濟等機構。1928年,僑務委員會改隸國民政府,1930年,又改隸國民黨中央黨部,1939年,再次改隸國民政府行政院,成為主管僑務的中央最高機關。

 

民國政府製定了一些法律法規,旨在保護華僑的權益。例如,1929年頒布的《中華民國國籍法》明確規定了華僑的國籍身份,為華僑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護。

 

該法律規定,華僑在海外的子女,即使出生在外國,也自動獲得中國國籍,這事實上保障了華僑子女的權益。

 

僑務委員會設立了華僑申訴中心,專門受理華僑的申訴案件,為華僑提供法律援助和谘詢服務,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時,還積極與各國政府交涉,爭取改善華僑在海外的待遇和生活條件。

 

蔣介石多次接見華僑代表,了解他們在海外的生活和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加強與華僑的聯係和溝通。

 

同時,還派遣僑務官員到海外視察,了解華僑的實際情況,為他們提供幫助和支持。

 

當華僑的權益受到侵犯時,民國政府會通過外交途徑與相關國家進行交涉,要求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在華僑遭受歧視、排斥或暴力事件時,民國政府會向當地政府提出抗議,並要求采取措施保護華僑的安全和利益。

 

在20世紀20年代,美國出台了一係列排華法案,限製華僑的移民和權益,民國政府通過外交途徑多次與美國政府進行交涉,表達強烈抗議,要求給予華僑公正待遇。

 

在1931年11月國民黨“四全大會”決議設立,翌年4月在臨時首都洛陽召開的國難會議中,有海外僑領和僑界知名人士18人參加。1938年國民黨臨全大會決議成立國民參政會,其中華僑有6名代表被聘為國民參政員。

 

1941年1月3日,國民政府行政院頒布《緊急時期護僑指導綱要》,根據綱要第3條的規定,由行政院和僑委會、海外部、財政部、經濟部、農林部、教育部、外交部、賑濟委員會、交通部、社會部等會同籌設“回國僑民事業輔導委員會”(簡稱輔委會),隸屬僑委會,陳樹人為主任委員。

 

輔委會的職責是辦理、指導、扶助戰時回國僑民事業的經營和發展,救濟歸僑等事宜。同年4月,國民黨五屆八中全會通過僑委會常委謝作民等14人的提案《製定統一方法切實護導僑民以應付敵寇南進案》。

 

同年12月,國民黨五屆九中全會又通過《對於黨務報告之決議案》,該案指出:“太平洋戰爭發生以後,僑胞之老弱婦孺,或有不免因戰事而流離失所者,本黨同誌自應盡其全力,充分援助,此為吾人服務人群之天職,責無旁貸。

 

1944年5月國民黨五屆十二中全會又通過《請政府切實救濟歸僑、僑眷、僑校僑生案》,指令國民政府采取更積極妥善的救僑護僑措施。

 

該案指出:“自敵寇發動太平洋戰事以來,南洋各地,相繼淪陷,海外僑胞,備受暴敵蹂躪,而僑匯斷絕,更影響於國內僑眷之生活。閩粵等省,乃僑民薈萃之區,向來生活富裕,地方繁榮,而今則流離失所,顛沛無依,饑餓致死者,日有所聞。加以天災疾疫接踵而至,地方攤派,層出不窮,影響所及,僑生失學,僑校停辦。

 

(轉自知乎用戶“小明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