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國兩個多月,去一個大學做教授,本來簽了一個合同,說按學校內部價購買一套房子,合同期是三年。 最近又出來一個合同,我現在要比當時說的價格多交8-10萬,還有說要工作滿10年,要不然,學校房子收回,給我當初付的錢加上利息還給我,然後補償5萬一年房補(說實話,我們根本不會看上這麽5萬/年)。 老婆已經帶著孩子回去了,我這兒工作沒有辭掉。問題是我現在房子裝修已經花了20萬了。怎麽辦,這種學校能長期幹下去麽? 我們在這兒有房子,是去是留,各位老大給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