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美國警察開槍也許無罪。但法律本身製定的就很含糊,說當警察受到威脅時就可以開槍。每人的感受不一樣, 結果就導致出警察槍殺很多無辜的人員。像一個從台灣來的中國人,在自家門口舞棍,被鄰居報警後,喝點酒有點高, 就沒有聽從警察的號令,結果就被打死了。他其實比Ferguson事件中的黑人更冤。那個黑人,畢竟打過警察,的確是 威脅。 中國警察開槍要謹慎很多,往往是不到萬不得已,是不能開槍的。 美國需要改的是警察開槍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