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紐約領館為子女辦理旅行證和護照的經過及領館工作錯誤之分析

來源: 2016-04-17 10:58:12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由於最近打算回國探親,我們夫婦於上周至紐約領館為未成年子女更新旅行證。最近在網絡媒體看到一些旅行證申請被北美使領館拒絕的情況,我們夫婦特別提前學習了相關法律,認為我們的申請符合國籍法。我們也準備,如果旅行證的申請遭到拒絕,就依法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很遺憾我們的這兩個申請被紐約領館拒絕了。

由於這關係到子女的國籍,是一個重大的法律問題,也是一個公民根本權力的問題,我把經曆寫下來,並作一些分析,希望能夠促使同胞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促使有關機構及時糾正錯誤,依法行政。

在領館的申請過程大致如下。

首先遞交領館網站要求的申請旅行證的所有文件入窗口。窗口工作人員在檢查文件後,告知我們不能申請旅行證,隻能申請簽證。我們詢問為什麽不能辦理旅行證時,工作人員告知,在辦旅行證或簽證的問題上,他們是根據國籍法,護照法,所在國法律,以及在國內和國外居住時間,作一個綜合判定。由於我們子女在國內居住時間過短,故不簽發旅行證。

我們提出我們的孩子具有中國國籍,不應申請簽證。工作人員指著孩子的美國護照說,這個孩子是美國國籍,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我們隨即提出,我們夫婦都是中國公民,孩子出生時即為中國公民,孩子的國籍不應突然變更。工作人員說,根據國籍法第九條有關喪失國籍的規定,這個孩子已經加入美國國籍。`

我們也拿出國籍法,逐字逐句說明第九條的內容,並指出這條法律內容不適用在美國出生的中國新生兒。工作人員猶豫以後,和身後的高級工作人員交流了一下,然後要求我們仔細閱讀第九條,並在第九條的後半段上劃了一個圈,但並沒有把“自願加入”這個先決條件劃入。

我們隨即指出,我們的孩子未成年,不符合自願加入的條件。工作人員又再次要求我們仔細閱讀。我們回答說,我們已經仔細閱讀,對這段內容的理解非常清晰。工作人員又說他們是根據國籍法、護照法、和居住時間做一個綜合判定。在我們又一次提出異議時,工作人員反複重複以上內容,並沒有提供新的解釋。

這時,裏麵的高級工作人員有些不耐煩,對前台工作人員說了一些什麽,前台工作人員說也很不耐煩的回應說我已經說過了。一陣討論以後,工作人員說如果你們要辦旅行證,就要先為孩子申請退出美國國籍,並提供證明。我們對美國相關法律並不完全熟悉,但根據常識,我們認為美國法律應沒有賦予父母給未成年子女退出國籍之權力,美國應無機構可辦理此證明。因此我們向工作人員指出這點,並詢問領館是否有收到過這樣的證明。工作人員回答說有。我門又追問是未成年人嗎?回答說不是。很顯然,領館不能提供另人信服的此建議可行的證據。

在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使館工作人員指出,他們隻是按照公安部的規定辦事,他們隻是負責執行,如果有疑問,應該去公安部管理國籍的部門去詢問。我們指出,我國應無任何一個行政機構有權無故取消一個公民的國籍。既然你們說有規定,請出示相關規定,而不是要求我們自行查找有關規定。此要求沒有得到正麵回應,隻說我們仔細閱讀國籍法,並去公安部網站上查找有關信息。在經過多次重複已經說過的內容,工作人員表示我們的要求無法辦到,要中止我們的服務。最後工作人員提供了一個電子郵件地址,說可以約見上級領事。

在申請旅行證無果後,我們要求申請護照。工作人員的答複是,我們連旅行證都沒有發,更不會發護照。我們說我們已經認識到你們的決定了,我們現在根據護照法第六條,要求領館提供不予簽發護照理由的書麵說明。領館工作人員非常驚訝,說這是什麽東西。奇怪的是,使館工作人員先前反複提到護照法是他們對於旅行證和簽證問題判定的根據之一。現在我們在出示護照法時,使館工作人員竟然表現得非常陌生,顯見有關人員並沒有認真,至少是沒有全麵的學習護照法。

當然我們的要求也遭到拒絕,工作人員隻提供電子郵件地址,說即使要提供書麵說明也需要通過電子郵件。

後來,我們通過電子郵件要求複議,並約見上級領事。得到的答複是他們隻是執行機構,但可以向負責機構轉達申訴。此答複既未同意複議,也沒有同意約見上級領事,更沒有書麵說明拒絕簽發護照的理由。

以上就是申請旅行證和護照的簡單經過。顯然在這個過程中,領館工作人犯了許多錯誤,下麵我對這些錯誤一一作以分析。

1. 使館對公民國籍的認定,以在國內和國外居住時間為條件,缺乏法律依據。國籍法中對國籍變更的有關規定為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其中無一內容與國內外居住時間有任何關聯。

2. 不恰當援引國籍法第九條。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此條不適用於在美國出生的新生兒。因未成年人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自願加入或取得這些主動行為,即使拿了美國護照,也是以已經具有美國國籍為前提的,不違反國籍法。

3. 作為代表國家主權的領事機構,在對公民國籍的判斷上不以本國法律為依據,反而以它國文件為依據,比如依照是否具有美國護照作為判定標準。此行為等同於自動放棄國家主權。這好比在釣魚島主權認定上,以它國文件為判定準則一樣荒謬。

4. 不恰當解釋國籍法有關“雙重國籍”的表述。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亦即對中國公民被授予的外國國籍不予承認,而非根據中國公民被授予外國國籍情況來取消中國公民的中國國籍。對在美出生中國公民的國籍問題上,隻需不承認美國國籍即可。是否取消中國國籍應依照第九條的表述,即以取得外國國籍是否為自願加入或取得來判斷。如前述,第九條不適用於在美出生的新生兒。

5. 在當事人提出異議,並要求領館出示聲稱的相關規定時,未能出示相關規定,也未能解釋為何不能出示。

6. 對當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在拒絕出示有關規定時,要求當事人自行尋找有關信息,並不說明是什麽信息,以及如何查找。

7. 給當事人提供不可行之建議。使館工作人員提出辦理旅行證的前提是,當事人為兒童申請退出美國國籍的證明。如果美國有關法律未授予父母未為未成年子女退出國籍之權利,美國政府應無法辦理。如果此情況屬實,有關工作人員所提出的申請退出美國國籍之建議屬技術性錯誤。

8.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護照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我們要求提供書麵說明理由時,領館未能予以回應。我們通過電子郵要求行政複議時,該館亦未予以正麵回應,也未按窗口工作人員所說提供書麵理由說明。我們認為領館行為符合護照法第二十條中對護照簽發機關工作人員不當行為進行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簽發的”。

我們注意到由於領館對於簽證還是旅行證問題上的政策更改,已對大量在美居住、學習、工作的中國公民的權利造成了侵害。從根本上說,任何行政部門政策的製定和變更,都應以法律為依據,在與法律發生衝突的時候,應以法律為準。

我們注意到,此次事件,非單一事件。類似事件損害了國家主權,損害了公民權利,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損害了國家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希望有關方麵,及時糾正錯誤,提高行政水平。

我們不希望姑息此事,因此正積極準備采取進一步措施。我們發此短文,希望提醒有類似情況的中國公民及時采取措施。希望同胞及其子女今後權利免受無故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