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州是車牌隨人主義,車主賣車後要將車牌交回,新車主必須另申請車牌才能上路,但不論隨車還是隨人,你一部要報廢的車子,賣給一個有登記註冊的公司,他們有什麼必要犯法,能得到多大的利益?腦子都灌水了嗎?而且不管隨車隨人,你絕對可以把車牌拆了還給MVA,聲明車輛報廢。
另外上麵二例子絕對可以將對方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