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在北加州,因某原因被警察pull over。當警察要求事主出示駕照等文件,事主當著警察麵前解掉安全帶拿文件,結果大家可以猜到,該事主因“沒帶安全帶”而被開了罰單,罰單上沒有最初pull over的原因。
問題:
若選擇上訴,上訴敗訴後,是否也就喪失了上課取消罰點的機會了?
在法庭上,法官的依據會是:事主需要出示證明自己沒犯錯的證據?還是警方出示證明對方犯錯的證據?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