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二泉映月2009
加州交規規定:“綠色信號燈的含義是通行。但通行之前應避讓已經進入交叉路口的車輛、腳踏車和行人。你如果要左轉,必須有足夠的空間來完成轉彎,同時應避免迎麵而來的車輛、自行車或行人構成危險。如果您在信號燈變成紅色之前無法完全穿越路口,則不應駛入路口。您如果在路口阻礙交通,可能會被罰款。”
如此看來你也違反了交通規則。但違反交規並不意味這你是肇事者。因為你是在綠燈時進入路口,隻是在紅燈之前沒有完成穿越。所以在其他人都遵守交規的情況下,你的危害隻是阻礙交通,不會造成事故。雖然這時你沒路權,但其他啟動車輛不能有意撞你。那便構成謀殺罪。但這時橫線是綠燈,若遠處來車高速穿過綠燈撞到你,責任就是你的了。
搶紅燈的車輛跟你不同。他是在紅燈開始之後進入路口的,是不可預測的。這時橫向車輛已經啟動。路權是橫向車輛的。他即使沒有撞到你也可能會撞到橫向車輛。在加上他醉酒駕駛,所以這次判他100%責任合情合理。但有時候,比如他沒喝酒,這種情況可能會判你有少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