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不成立

來源: 2016-03-19 02:57:00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我喜歡當事人,對於她的錯誤我不會為她辯護. 錯就是錯.

她的錯她自己承擔.

她已經跟苦主道歉了.

她的錯誤不影響我喜歡她.

但是因為這10篇博文就否定她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