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4行的“來”與最後兩行的“來”是完全同義詞:意義、用法、潛在主語和潛在賓語都相同。是及物動詞(也可以理解為助動詞)。
—其餘的“來”互相之間是部分同義詞:意義、用法相同,但潛在主語不同。是不及物動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