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 有子女的必須看: 加州擬通過限製亞裔學生人數變相種族歧視的SCA-5法案

來源: 飛天猛龍 2014-02-20 14:02:4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2363 bytes)

加州一名州參議員提出的一項平權法案上個月在州參院獲得通過,如果該法案也在眾院獲得通過,將進行公投,加州則或許恢複在校園中實行“平權行動”, 也將剝奪成績優秀的已經在不公平競爭下亞裔學生的入學權利。這項法案就是所謂的SCA5法案。法案一經提出便在華人和留學生圈中掀起軒然大波。那麽這個法 案究竟是什麽?誰提出的?又會對華人和留學生群體產生多大的負麵影響?以下是本報經授權轉發O編輯總結係列:由加州SCA5看AA平權法案及亞裔的應對策略

百家之言,一編成文 ——O編輯總結

感謝MITBBS各位網友提供幹貨,本文非原創,綜合MITBBS網友討論而成

一.什麽是SCA 5 ?

SCA 是 Senat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的縮寫。 SCA no. 5 是在加州參議院提出的加州憲法修正案 5.

在 1996年加州通過了著名的209提案,也叫加州民權提案。 該提案修改加州憲法,禁止州政府在公務員招募,公共服務合同簽訂,和公共教育中考慮種族,性別,和族群因素。這個提案讓加州成為全美第一個禁止公立大學以 種族因素為錄取標準之一的州。(即僅以成績為錄取標準)在209提案通過後隨即很多州跟進,掀起了學校以成績為衡量標準的浪潮。

此次SCA 5 是想刪除掉209提案中任何提到 “公共教育” 的文字。實質是要求公立大學考慮種族,性別,族群的因素。

二.誰提出SCA 5, 什麽目的?

SCA 5 由 西裔背景的加州 參議員 Ed Hernandez提出。理由是加州大學中”少數族裔”比例太少,需要憲法允許公立大學錄取時候考慮種族背景,平均受教育的權力。

事 實是什麽?是1996年加州通過209提案成為全美第一個禁止公立大學以種族因素為錄取標準之一的州後,加州大學係統中亞裔學生因為成績優秀錄取率較高, 使得其比例大幅度上升(加州華人人口僅有15% 但加州大學係統裏卻有40%的華裔學生)而西裔和非裔學生則由於成績不達標大幅度減少。在支持SCA5的人們眼中,加州209 提案在大學錄取中取消種族因素是錯誤的,對西裔和非裔學生“不平等”,因此應該立法保障西裔和非裔學生的入學名額,而不是任由亞裔“占據名校的多數名 額”。這個提案卻忽略了華裔乃至廣大亞裔也是少數族裔。而主流白人的人口根據成績入學率也相對較低的情況。

而SCA5方向的最終目的,則是根據人口比例分配加州的大學教育資源,而不是成績。即招100學生的話,各種族學生按人口比例僅和自己族群內學生進行競爭。那麽這個提案對重視教育的華裔乃至泛亞裔來說都是非常歧視性的。(因為華人人口僅占加州的15%全美的1.3%) 

三.SCA 5 現在的狀況

加州憲法修正可以由兩種途徑提出,最後選民票表決,超過50%同意就可以修改憲法。

第一種途徑是 兩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 在兩院中都獲得2/3多數同意後可以進入最後選民表決。 SCA 5 由參議員議員提出,已經獲得多數票通過。 現在已經送到眾議院表決,如果眾議院也多數通過。最快今年11月可能選民投票,超過50%同意就成為加州憲法。

另一種途徑是又由一定數量的選民簽字提出。SCA 5不是這種途徑。所以不詳細解說。

SCA5就是參議院提出的,由於加州參議院黨派分布如下

28 Democrats 11 Republicans 1 Vacancy

華人參議員集體背叛華人群體

而根據規定39 *2/3 = 26票就大多數通過 28個民主黨就搞定了,共和黨即使全部反對也無用。所以民主黨推出的SCA5在民主黨議員占多數的參議院毫無懸念通過。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加州參議院對SCA5投票中,隸屬民主黨的三位華人參議員(餘胤良、劉雲平及劉璿卿)均這一對亞裔尤其是華裔極為不利的法案投了讚同票。而他們的三票是至關重要的,如果缺了這3票,則民主黨隻有25票,無法通過此法案。

從 現在來看,11月的加州公投幾乎可以肯定對包括華裔在內的亞裔不利。目前西裔民主黨選民在加州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人數眾多,投票積極。相對來說,亞裔 包括華裔人數少得多,投票意願曆來不高,如果公投案得以通過,未來很多華裔子女申請加州公立大學,將會麵臨難以逾越的天花板。

四.SCA5的核心問題

1 ) SCA5的支持者認為它通過對社會經濟弱勢群體的優惠待遇促進社會平等。然而,許多大學(包括美國加州大學)錄取學生時高中GPA是重要標準。此外,加州 所有高中(不論學區)前9 %的學生都已經保證被UC錄取 。這意味著社會經濟弱勢學生已有優惠待遇。再考慮到race是刻意傾斜給特定族裔。構成反向歧視。

2 )不符合標準問題: SCA5會使一些本來成績不符合要求的學生被不適合的大學錄取, 然後發現學習太困難,因為他/她不是基於錄取標準而是因為膚色被錄取。這增加了這些學生輟學概率。實際上對他們構成了傷害。如果真的要維持他們的畢業率, 那對於這些降低錄取分數的學生隻能降低考試水平。難不成以後考試不及格率也要按種族分類不成?

3 )SCA5可能會增加緊張的種族關係. 它會以損害下層白人/亞洲人的利益為代價來造福於中上層的其他族裔. 

4 ) SCA5讓學生沒有動力 - 因為成績相對較差的黑人和拉美裔學生沒必要學習也能被錄取,而很多亞裔或者白人學生學習是徒勞因為競爭不在一條起跑線上 - 從而導致對整個社會不利.

5 ) SCA5是適得其反,因為成功的黑人/拉美裔會被認為他們的成功是因為種族,而不是他們的能力. 長期而言,對好大學畢業的這些種族學生找工作不利。 說到底,大學是培養優秀人才的地方。隻要水平到了就應該錄取,而不是看膚色。如果某些族裔表現差,如果隻是收入低的原因,聯邦政府可以給這些人的學區進行 補助,讓這些人的孩子能跟其它族裔同步,但是大學決不能降低錄取水準。國際競爭誰會管你膚色是什麽?

五.SCA5 聯係到的平權法案

SCA5 的理論基礎是平權法案,即affirmative action。 此法案指的是“平等人權在就業領域的體現”,即 “equal opportunity employment”。具體而言,“平權法案”要求美國聯邦的各級 contractors and subcontractors必須遵照執行。 其目的是杜絕各類就業歧視,包括因膚色,信仰,性別,國別等引起的歧視。

平 權法案是1960年代隨著美國黑人運動、婦女運動興起的一項政策。由美國總統約翰遜在1965年發起,主張在大學錄取學生、公司招收或晉升雇員、政府招標 時,應當照顧少數種族和女性。目的就是扳回曆史上對少數種族(如黑人,亞裔,拉丁裔)和女性的歧視,把他們在曆史上承受的痛苦折算成現實的利益。肯尼迪和 約翰遜兩任總統均為落實《民權法案》相繼簽署了一係列旨在入學和就業上對少數族裔進行優惠照顧的總統令。

平權行動實施之後,有色人種和婦女的大學錄取率、政府合同中的中標率大大提高。亞裔也得到了一定利益,1960年後,亞裔得到了在以前美國曆史中根本無法取得的一些職位,如法官,媒體業,警察等。

高 校錄取製度尤其是平權行動的熱點。有的大學,甚至明確地采取了給相對低分黑人、拉美裔申請者“加分”的製度或者給他們實行百分比定額製。至於成績本來就好 的亞裔,這更是打開了大學之門。這一定程度促成了美國的大學裏各種族齊頭並進的大好局麵。最典型的例子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到90年代中期,一個曾經幾 乎是“純白”的學校,已經被“平權行動”粉刷得五顏六色:39%的亞裔;32%白人;14%的拉美裔;6%的黑人和1%的印第安人。

然 而從1970年代開始,人們開始對“平權行動”進行反思和爭論,其主要的矛頭,就是它矯枉過正,形成了一種“逆向歧視”。1978年的“巴克案” (Bakke Case)打響了反對“平權行動”的第一槍。巴克本人是一名白人男性,連續兩年被一個醫學院拒絕錄取,與此同時,這個醫學院根據16%黑人學生的定額製, 錄取了一些比巴克各方麵條件差的黑人學生。巴克認為定額製違反了公平競爭,因而將學校告上法庭,此案一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對黑人學生實行 定額製是違憲的,但仍然在原則上支持“平權行動”。

由巴克案開始的平權爭論隨機醞釀發酵。最著名的對平權運動抗議,來自 1990年代中期加州州長Peter Wilson。他抗議道:“不能讓集體性權利踐踏個人的權利,我們應當鼓勵的是個人才幹。”於是他大刀闊斧地開展了廢除“平權行動”的運動。1995年6 月,公立的加州大學及其九個分校廢除了錄取學生中“平權行動”。1996年11月,加州用公投的方式廢除了包括教育、就業、政府招標等各方麵的“平權行 動”。1997年4月,這一公投結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認可。受到加州的影響,另外十幾個州也開始相繼跟入,采取不看種族,隻看成績的錄取方式。而由於黑 人,拉美裔成績相對較差,取消“平權行動”對他們的效果是立竿見影的,1998年是加州大學各分校取消“平權行動”的第一年。在這一年裏,伯克利大學黑人 學生的錄取率下降了一大半,從1997年的562個黑人下降到1998年的191個;拉美裔的學生也從1045個下降到434個。而同為少數族裔的亞裔則 由於成績優秀,比例不降反升。

2003年“平權行動”再次成為熱點問題。因為最高法院遭遇了一個新的“巴克案”—— 密歇根大學的Gratz / Grutter對Bollinger案。一個時期以來,密歇根大學的本科錄取規矩是,把學生置於一個150分的體係裏排序,學生如果得分高於100分,則 獲得錄取。密歇根大學的錄取體係裏,少數民族學生包括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人,自動獲得加分20;而一個滿分的SAT成績,隻有加分12。(亞裔是否 包括不確定)1997年,白人學生,密西根居民Barbara Grutter申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時被拒絕, 她的GPA 是3.8,LSAT:161。 但Grutter女士發現有黑人學生的GPA和LSAT成績比她低, 卻獲得錄取, Grutter女士於是把密西根大學告上法庭。 這個Case叫“Grutter V. Bollinger" (Lee Bollinger 當時人密西根大學校長, 現在是Columbia 的校長)2003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再次作出裁決:密歇根大學給每個少數民族申請者加20分的本科生錄取政策是違憲的;但同時又裁定法學院為了增加學 生的“多樣性”而照顧少數族裔是合法的。這與其1978年對“巴克案”的裁定是一樣的:原則上支持“平權行動”,但反對用定量的方式來固定這種“平權行 動”。

“平權行動”爭論的核心,正如眾多社會問題的核心,是一個“程序性正義”和“補償性正義”的矛盾。“程序性正義”主 張一個中立的程序施用於任何社會群體,無論結果如何——同一條起跑線,兔子也好,烏龜也好,你就跑去吧。“程序性正義”的最大問題,就是對“曆史”、“經 濟”和“文化”的無視。一個經曆了245年奴隸製、100年法定歧視和僅僅30年政治平等的種族,必須和一個幾百年來在高歌雄進征服全球的種族放在同一條 起跑線上。

“補償性正義”則主張根據曆史、文化、經濟條件有偏向地製定法律和政策,以保證一個相對公平的結果。但“補償性 正義”麵對一個不可避免的操作性問題:由誰、如何、是否可能來計算鑒定一個人的曆史、文化和經濟遭遇?一個祖上是黑奴的黑人錄取時加20分,那一個祖上是 華工的亞裔應該加多少分呢?一個祖上四代是貧農的人,和一個祖上兩代是貧農的人,分值又有什麽不同?一個窮白人和一個富黑人,誰更應該加分?這就聽起來有 點耳熟了,而且是不太悅耳的一種耳熟。這種“補償性正義”的原則,需要一個巨大的國家機器來整理、裁判曆史和現實無限的複雜性,而這種裁判權一旦被權力機 器劫持,問題就不僅僅是如何抵達正義,還有這架機器震耳欲聾的轟鳴聲了。

所以說,美國最高法院對“平權行動”的判決是一種 無奈。畢竟美國所有族群都讚同將曆史、經濟等因素融入政策的考慮當中,否定了純粹的“程序正義”;另一方麵,對如何具體地補償曆史、經濟問題,卻沒有明確 標準。畢竟,任何人都研究不出曆史和現實之間、經濟地位和政治資本之間的兌換率。

我們也必須承認,AA其實是有相當大的民 意基礎的,除了黑墨,還包括很大部分利益實際受損的白人。減少階層差別,促進社會融合,提升弱勢群體的地位,是很大部分人的共同理念。也許不根據能力錄取 不公平,但是把隻進入文明一兩百年的落後民族和已經發展了幾千年的強勢民族放同一起跑線上自生自滅更不人道更不公平。教育是減小差別促進融合的重要手段, 所以才會有AA這種理念的普及。AA的理念本身沒有錯誤,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卻有很大問題,比如猶太人憑借自己強大的財力和影響力,從來都是躲在白人群體裏 麵悶聲發大財,而弱勢民族如苗人,卻被拉到亞裔裏麵墊背。再又如隻在大學階段講AA,中小學教育卻任由弱勢民族在惡劣環境中自生自滅。實際上隻是某些少數 族裔中的特定群體的通行證罷了。

六.平權法案和亞裔關係

平 權法案規定凡是受到聯邦及地方政府資助的公立學校都有責任落實“平權法案”,在招生上采取配額或加分的方式讓少數族裔學生優先入學。毋庸置疑,曆史上《民 權法案》保障了少數族裔不因為種族、性別、信仰等因素遭歧視,以改變之前他們受到不公對待而處於劣勢的狀態。然而隨著時間的推進,在大學招生中,它的獲益 群體中卻並不包含華裔。

本來亞裔本來並沒有介入這場黑白之爭。但是,當美國大學紛紛用膚色來界定多樣性時,亞裔的麻煩就來 了。目前,亞裔在美國人口中占5.6%,但亞裔學生在常青藤各校學生中所占的比例在12至18%左右。哈佛的亞裔學生比例在1993年一度達到 20.6%,後來又神奇的下降到16.5%。並一直穩定在13%-15%,其他常青藤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然而,在1992至2011年間,亞裔大學適齡 人口增加了一倍,亞裔在學術能力評估測試(SAT)等學術表現上也越來越好。這樣一算,亞裔學生進入一流大學的機會下降了50%。許多人因此明確指出常青 藤各校針對亞裔有著內定的指標(雖然各校並不承認)

唯一的例外,是加州理工。該校嚴格地奉行唯才是舉的原則,不考慮種族因素。其結果是加州理工的亞裔學生的增長率和亞裔大學適齡人口的增長大體同步。亞裔在加州理工學生中的比例,接近或達到40%。

加 州理工的例子讓人們不禁要問:如果真不考慮膚色,完全按學生的素質錄取,亞裔在美國一流大學中究竟要占到什麽比例?我們不妨拿出另外一組參照。美國高中, 除了公立、私立外,還有一種考試學校,如波士頓拉丁學校(Boston Latin),紐約的斯特伊弗桑特高中(Stuyvesant)、布朗士科學高中(Bronx High School of Science)、舊金山的羅威爾高中(Lowell)、弗吉尼亞的托馬斯•傑佛遜高中(Thomas Jefferson High School)等等。這些學校屬於公立,但必須經過激烈的入學競爭才能進入,起畢業生不僅有大量進入一流大學,而且培養了眾多諾貝爾獎得主。這些學校的另 一特點,就是隻問學業,不考慮種族背景。結果呢,亞裔在這些學校占的比例,高達40至70%。《華爾街日報》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在斯特伊弗桑特高中今年入 學的新生中,有九名黑人,24名拉美裔,177名白人,620名亞裔。在紐約的另外兩所考試學校,即培養了八位諾獎得主、錄取率比哈佛還低的布朗士科學高 中和布碌侖科技高中(Brooklyn Tech),情況也是大同小異。

2009年,普林斯頓大學的社會學家托馬斯•埃斯 彭席德(Thomas Espenshade)和亞力山德裏婭•沃爾頓•雷德福(Alexandria Walton Radford)通過對9000名申請名校的學生的研究發現,如果成績大致相當,白人學生被錄取的可能要比亞裔大三倍。而在有“美國高考”之稱的SAT 中,亞裔必須比黑人學生高出450分(總分2400分),才可能有對等競爭的機會。 也就是說在大學錄取中加入種族因素,造成了對亞裔赤裸裸的歧視,這已經是很難否認的事實。

因此有關亞裔升大學的平權一直是 個爭議很大的話題。因為華裔在亞裔中占多數,所以這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華裔的問題。凡是關心美國華裔大學升學問題的人都知道華裔在申請升入名校時遇到 的障礙,例如相比西裔,非裔可以在總分1600分的SAT考試中,獲得310分的加分,而亞裔卻被要求減去140分。唯一的原因,就是他們血統是亞裔。這 種不公平的現象一直遭到華裔群體的批評。

有些人認為華裔子女在名校中所占的比率超過人口比率,就像加州參議會那些為 SCA5投讚成票的議員,但是他們忽略了一個事實是,美國猶太人在名校所占的比率(15%至25%以上),一直到現在都超過他們在人口中的比率,為什麽那 些名校隻限製亞裔群體呢?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亞裔/華裔在大學升學的遭遇,上個世紀早些年曾經在猶太人身上發生過,但是猶太人通過很快就改變了這種遭遇(被歸類為白人,從白人的錄 取名額中分名額)。直到如今,猶太人在名校中所占的名額仍然超過他們在人口中的比率但是卻沒有人對此提出異議。這和猶太人積極參政,加上猶太人商界和政 界,媒體界的大力支持分不開。尤其是猶太人在媒體界的成功,使得猶太人有足夠的力量改變對自己不利的因素,並將對自己有利的因素保持下去。這就是雖然猶太 人在美國人口中所占比率較之華裔差別不是很大,但是二者的地位相差很大的重要原因。

七.平權法案的最新鬥爭及後續影響

“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白人女生Abigail Noel Fisher 和 Rachel Multer Michalewicz 在2008年申請德州大學奧斯丁分校時被拒絕錄取. 由於發現有比她們成績低的有色人種學生被錄取,她們認為自己受到反向種族歧視, 以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為依據,將學校告上法庭, 並進而要求推翻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對平權法案符合憲法的判決。官司在最高法院審判進行中。

現在的情況是, 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Elena Kagan已經表示棄權,剩下的八人中,一般認為,John G. Roberts,Samuel A. Alito,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 會投票給 Fisher,而Sonia Sotomayor,Stephen Breyer,Ruth J B Gin*****urg 會投給 Univ. of Texas。那麽法官 Anthony M. Kennedy 則是搖擺票也是關鍵票。如果投票結果是4:4,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決無法推翻,Race-conscious 得以維持,根據慣例,二十年內,類似案件都不可再被討論。也就是說,大學中種族區分將再持續二十年,如果投票結果是5:3,Fisher 獲勝,那麽2003年的判決被推翻,那麽種族區分錄取政策則宣告在學校錄取中結束,這同時也可能終結了 Affirmative Action (AA) 在大學錄取中所起的作用。

相關鏈接:

本案相關信息:http://en.wikipedia.org/wiki/Fisher_v._University_of_Texas

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意見: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2pdf/11-345_l5g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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