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女孩疑遭後媽毒打用開水燙傷痕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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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疼!憤怒!

震驚所有南安人!

近日

網上流傳

南安溪美鎮山村11歲小女孩

長期遭後媽毒打

甚至用開水燙

孩子被打得不敢跟人交流

成天低頭走路不敢看人

怕被人發現,夏天穿兩件衣服





網友爆料小女孩的傷痕照片

今天上午,記者從溪美派出所獲悉,他們此前接到群眾報警,已經介入調查,涉事的女孩繼母已被刑拘。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暫不方便透露更多細節。

海絲商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女孩是溪美街道鎮山村人,原就讀於某小學四年級。5月20日早上,女孩的生母在第一節課的時候去看望孩子,發現孩子露出衣服外的肢體上有傷痕,生母馬上聯係班主任一起查看孩子的情況。兩人立即帶孩子前往校醫處,一開始孩子不願意,經生母和班主任安撫,情緒穩定後,才同意掀起衣服查看傷情。





看到孩子身上的傷,憤怒的生母立即撥打電話報警。警方迅速到學校展開調查,生母和班主任陪同孩子前往醫院進行傷情鑒定。

據了解,女孩的父母已經離異,女孩和她的父親洪某一起生活,繼母王某育有一名男孩。

海絲商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孩子的爺爺去年去世,從那時候開始,鄰居就看到繼母經常打孩子,讓孩子早起做早飯,晚上還要做家務到11點後。平時孩子家務沒做好或者帶弟弟讓繼母不滿意,就會遭到毒打。

知情人士表示,小女孩平時很乖很聽話,“見到過她自己提一桶很重的垃圾出來倒,她提不動又叫其他孩子幫忙”。

“孩子的生父也怕孩子的後媽,孩子挨打他根本就管不了,就看到他小兒子挨打時會護著小兒子,大的挨打他不護的。”知情人士說。

孩子從三年級開始,上課經常困頓,精神狀態不好,作業完成質量也不高,露出衣服外的皮膚上經常有傷痕。老師發現孩子情況後詢問情況,孩子回答都是自己弄傷的。班主任多次聯係孩子的生父和繼母,生父和繼母都表示是孩子自己碰傷的。後來,班主任聯係上孩子的生母,生母對此很關心,經常來學校看望孩子。

孩子現和生母住在一起,已到其他學校寄讀。校方和孩子生母表示,警方正在立案調查,他們將積極配合,現不方便接受采訪。

今天上午,海絲商報記者來到洪某和王某夫妻日常居住的家庭處所,屋內一名不願透露身份的男子告訴記者,洪某出去了,不在家,其他事情不願多說。

實在太狠心了!人神共憤!

她畢竟是一個孩子呀

不管親生與否

怎麽也不至於打成這樣!!!

看到女孩的樣子

網友們心痛不已

紛紛對其繼母進行譴責







法律條文

花一樣的年齡

卻承受了這樣的傷痛

網友紛紛呼籲

無論施暴者是誰

都應依法受到法律的嚴懲

我國虐童案很多以“虐待罪”

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論處刑事處罰

前者主要針對家庭成員的虐待行為

後者則用於保護未成年人

在學校、幼兒園等

有監護或看護關係的場景下不受虐待



哪些人有義務報警?

哪些人在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

是有義務要報警的“旁觀者”?

在未成年子女本身自我救濟的能力不足的情況下,

哪些機構部門以及人士應當勇敢站出來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如果您目睹了家暴,請及時撥打:

110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麵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之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均應當及時報案並協助配合。

當未成年人因受到強製、威嚇等原因

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上述機構部門及人士不積極報案協助,怎麽辦?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如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可見,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時,不再是一個小家庭的事情,而是整個社會都有義務去關注、去協助配合的事情。

看到這樣的事件

相信大家和小編一樣十分心疼和憤怒

希望小女孩能早日走出陰影

健康快樂地長大

同時也希望不要把虐童當做家事

兒童保護應成為全社會的常識和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