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殺2名小學生凶犯獲死刑:患有精神病 殺人為泄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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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案(“6·28”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黃一川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一川因自認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傷害,遂產生殺害無辜兒童以泄私憤的歹念。2017年3月至10月,黃一川先後在上海、廣州等地拍攝多所小學、幼兒園照片,選擇作案目標。2018年6月6日黃一川再次來滬,通過反複實地觀察,最終決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國語小學的學生作為作案目標。6月28日7時許,黃一川攜帶事先準備的不鏽鋼斬切刀至該校附近駐足窺探,伺機作案。11時30分許,黃一川尾隨該校小學生譚某某、費某某、金某某、學生家長張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門約130米處時,黃一川拿出斬切刀進行砍殺,造成譚某某因被銳器砍切項部造成頸椎、頸髓及椎動脈離斷致中樞神經係統損傷合並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費某某因被銳器砍切頭麵部及左手掌等處造成顱腔開放、左手離斷等致顱腦損傷合並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張某某頭部等處損傷構成輕傷。黃一川行凶後隨即被群眾和安保人員當場扭獲。經鑒定,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黃一川係有預謀、有準備地在校園附近針對無辜兒童實施嚴重暴力,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黃一川雖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鑒於其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且其精神疾病對其作案時辨認、控製自己行為能力沒有明顯影響,故應依法予以嚴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被告人的親屬、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50餘人參與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