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華》被訴抄襲 馮小剛等四被告遭索賠300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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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熱播一年多後,電影《芳華》惹上了侵權官司,原告肖先生認為該電影抄襲自己的劇本《藍姆伽的救贖》,將電影版權方及導演馮小剛告到法院索賠300餘萬元。在今日(4月11日)下午的庭審中,四被告的代理人表示,電影由同名小說改編而成,已經與原小說《芳華》作者嚴歌苓簽訂協議,有合法來源,要求駁回起訴。


圖為被告代理人。法院供圖


原告稱劇本托人郵件傳給馮小剛

今日(4月11日)下午,馮小剛未到庭審現場。四被告分別為北京耀萊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耀萊公司)、浙江東陽美拉傳媒有限公司(簡稱東陽公司)、華誼兄弟電影有限公司(簡稱華誼公司)和馮小剛,四被告均由代理人出庭應訴。

原告肖先生訴稱, 2015年1月,他獨立創作完成《藍姆伽的救贖》,並於2015年1月8日將劇本發給胡某,希望胡某將劇本推薦給馮小剛。因楊某與馮小剛關係比較密切,胡某將劇本發至楊某的郵箱,郵件標題為《遠征軍》。20多天後,原告獲悉馮小剛團隊對於劇本有初步認可,並希望原告進一步修改。為此,原告又花了1個多月時間修改,於2015年3月25日發送給胡某,由胡某轉發給楊某。

肖先生說,此後幾個月,胡某聯係相關人員均未取得進一步合作的準確答複。後來電影《芳華》於2017年12月15日上映,原告發現電影故事內容與其劇本《藍姆伽的救贖》高度近似。人物設置及人物關係、情節上與原告涉案作品均存在對應關係,整體情節的排布及推演過程基本一致。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作品的改編權和攝製權的侵權,故將四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停止涉案電影《芳華》的複製、發行和傳播行為;馮小剛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300萬元。

庭審時,被告方不同意訴訟請求。其中,東陽公司的代理人認為,原告一方麵無法證明自己是《藍姆伽的救贖》的著作權人,且被告未接觸到該劇本。東陽公司還表示,《芳華》與《藍姆伽的救贖》不具有實質性相似,沒有相同或相似的表達,且原告主張的相似內容不是獨創性表達,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且《芳華》劇本有合理創作來源。電影是由同名小說改編而成,該公司已經與原小說《芳華》作者嚴歌苓簽訂相關協議。

被告方表示沒接觸過劇本

庭審中,馮小剛一方補充說,他們也沒有接觸過涉案劇本,原告主張接收劇本的郵箱及接收人與馮小剛無關。楊某可能在某工作場合與他有過一麵之交,但是沒有私交,互相沒有聯係方式。電影《芳華》的改編和攝製均有合法來源。

關於四被告提供的未接觸過原告方作品的觀點,原告稱,與被告的聯係是通過案外兩名證人,因為時間關係,今日(4月11日)無法出庭。

在舉證期間,原告拿出兩劇本對比稱,框架、人物關係、人物背景燈、畫外音設計相似。《藍姆伽的救贖》是一個留學生班和兩個主要人物的組合,《芳華》是一個文工團女生班和兩個主要人物組合,且都是在戰爭背景之下。原告還表示,《藍姆伽的救贖》是一個班級以及班級中的兩個主要人物組成了故事框架,後麵還涉及五位配角,劇本在班級中有一個小反派和一個少數民族。《芳華》中也有。

對此,東陽公司質證稱,《藍姆伽的救贖》劇本與《芳華》電影從故事主題思想、表達方式、設計等都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認為原告主張的都是思想範疇。電影中的旁白與《芳華》小說中第一人稱創作方式相符。兩個作品的內容表達完全不一致。華誼公司認為,電影《芳華》與劇本《藍姆伽的救贖》表達完全不同的故事,且原告主張的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認為,馮小剛是電影《芳華》的導演,嚴歌苓是編劇,這證明了電影來自小說《芳華》。“芳華的創作符合嚴歌苓的個人背景,其在文工團工作過,也做過舞蹈演員,在戰場上做過軍醫,符合其個人經曆。我公司獲得了改編和創作的權利。”東陽公司代理人稱。

鑒於雙方都需要有補充提交的材料及意見,該案將擇日再次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