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突然生病父親酒駕送醫 檢察院知情後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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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記者從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宣告不起訴。

  



  2018年11月,張某某酒後駕駛車輛被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雲分局設卡查巡民警查獲,民警現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5.2mg/100ml,而後民警帶其至貴陽市白雲區心血管病醫院抽血送檢。經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1.5mg/100ml。

  2019年2月,貴陽市公安局以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於同月交由白雲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後,認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血液乙醇含量已達121.5mg/100ml,遠遠超過了危險駕駛罪80mg/100ml的定罪處罰標準,依法應對張某某定罪處罰。

  而經過承辦檢察官審查了解,原來案發當晚,張某某是和朋友聚餐時喝的酒,酒後則乘坐出租車回家,當時並未駕駛車輛。回家後,因女兒突發生病急需到醫院診治,情急之下才酒後駕車送女兒去醫院,途中被民警查獲。

  同時,經審查,張某某駕駛車輛的時間段為晚上20時左右,並非車輛行駛高峰期,駕駛途中未引發交通事故,且張某某本人在被查獲後積極配合民警執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此前也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及無嚴重違章、違法行為,係初犯、偶犯。

  據此,白雲區人民檢察院專門召開聽證會議,聽取公安機關和司法局相關人員的意見後,依法決定對張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於2019年3月15日依法對張某某宣告不起訴。

  在宣告後,張某某表示深刻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錯誤,對檢察機關對其不起訴決定深表感謝,並承諾自己會謹記此次情急行為後所得到的教訓,以後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