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ATM機盜1.2萬9年後還獲諒解 律師: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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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德陽市民唐女士銀行卡裏的1.2萬元被人取走。今年初,德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經偵大隊民警在清理積案時,發現了唐女士9年前的報案。民警經過偵查,找到了當年取錢的廖先生。近日,廖先生如數歸還了1.2萬元,並取得了唐女士的諒解。但律師表示,廖先生的行為仍構成犯罪。

人臉識別技術找到嫌疑人 主動退贓獲諒解

2010年3月23日,唐女士到ATM機轉款。這時,她接了一個電話便轉身離開,但忘了取走銀行卡。

隨後,當時還在德陽工作的樂山人廖先生來到了ATM機前。連續幾次插卡失敗後,他發現ATM機中還插著一張銀行卡。“他刻意看了一下屏幕,發現顯示有取款提示,他就嚐試取了兩千。接著又連續點了幾次,總共取了一萬二。”辦案民警說。

唐女士回憶,當時她正在接電話,手機突然收到幾條取款短信。這時,她才想起沒取卡。等回到ATM機時,銀行卡早已不見蹤跡。唐女士立即報警。

“我們調取了ATM機周邊的監控視頻,我們也發了協查通報,但沒有多大效果。”辦案民警說,由於當時還沒有人臉識別技術,所以無法通過視頻來尋找嫌疑人。不久前在清理積案時,唐女士當年的報案被民警找了出來。







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警方找到了當年取錢的廖先生。廖先生也承認當年確實存在這一行為,並表示願意投案自首。

近日,廖先生從樂山趕到德陽,當麵將1.2萬元現金歸還給了唐女士。“我心裏麵糾結了很多年,一直想找你,把錢退給你,但是找不到。又不敢去公安機關說這個事情,因為怕。”廖先生向唐女士當麵道歉,並獲得了諒解。加上態度端正、全額退贓,目前,警方對其處以取保候審的處罰。

律師說法:達到盜竊罪立案標準 但可請求不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

投案自首,全額退贓,並獲得當事人的諒解,廖先生是否還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呢?

四川輔之輔律師事務所何光明律師表示,依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6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本案中,廖先生秘密竊取受害人1.2萬元存款,其行為已經達到《刑法》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

該案中,廖先生具有自首、認罪、悔罪情節,積極退贓並與受害人達成諒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據此,律師認為,基於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本案廖先生的行為可以適用該司法解釋規定。廖先生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免於刑事處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