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務工男子回京行李藏手槍 犯走私武器罪獲刑7年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2018年7月,在國外務工的樸某坐飛機時竟把手槍藏在行李箱內帶回國,所幸被海關工作人員及時查獲。

3月20日,記者獲悉,樸某被判刑7年、罰款7萬,手槍也被沒收。

樸某今年37歲,據其稱,案發前其在美國務工。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7月7日5時許,樸某乘坐HA897次航班由境外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其入境時選擇無申報通道,未向海關書麵申報任何物品。

海關關員在樸某攜帶的行李箱內查獲疑似槍狀物1把。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疑似槍狀物為瑞士SIG-紹爾P226式9mm手槍。

當日,樸某被北京海關緝私局現場查獲。

樸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槍支已起獲並扣押。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建議法院判處樸某有期徒刑7年至8年,並處罰金7萬到8萬元。

在法庭審理中,樸某雖對起訴書指控其走私武器的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並再次確認了已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其表示不太同意公訴機關對其的量刑建議。

樸某的指定辯護人認為,樸某犯罪主觀惡意小,犯罪情節輕微,動機單純,對社會危害不大,認罪態度好,且認罪認罰,無犯罪前科,係初犯、偶犯,懇請法院能充分考慮被告人案發後各種良好悔罪表現和事實情況,建議法院對樸某予以減輕處罰。

北京四中院認為,樸某違反國家關於槍支管理的相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攜帶槍支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罪。鑒於樸某具有坦白,認罪悔罪,係初犯、偶犯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另外,無證據證明樸某屬於刑法規定的走私武器罪“情節較輕”的情形,其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

3月20日上午,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獲悉,北京四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樸某犯走私武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7萬元;扣押在北京海關緝私局的物品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