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接受200次性賄賂 老總當"秘書"支付嫖資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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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廣州某國際旅行社總經理,6年來卻甘當廣州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晏擁軍的“私人生活秘書”,負責在酒店開房,並為晏擁軍200次支付了60萬元嫖資……去年媒體曾報道此案,日前,有網媒將此案判決書全文詳細披露,人們在感歎案情細節詳盡令人瞠目結舌之餘,“性賄賂”犯罪再度引起公眾關注……

一審法院

“從低認定”60萬嫖資係受賄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20刑初7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12月26日,中山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判處晏擁軍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晏擁軍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法院認定的93.7萬元人民幣受賄數額中,還包含廣州某國際旅行社總經理郭某為晏擁軍支付的60萬元嫖資。

1971年出生的晏擁軍,曾任廣州團市委副書記、荔灣區區長、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等職,是2016年落馬的廣州原市委書記萬慶良的老部下。2015年4月,廣州市紀委對晏擁軍立案調查,2015年8月他被刑拘,9月11日被逮捕。

判決書披露,中山市中院審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晏擁軍利用擔任廣州團市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24萬元;2009年至2015年,晏擁軍在先後擔任廣州市荔灣區委宣傳部長、副區長、區長和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合計人民幣93.7萬元、美元1萬元、英鎊2000元。

2019年3月18日,該案辯護人、廣東粵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承輝在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晏擁軍雖然被以貪汙罪和受賄罪追究刑責,但判決書裏也明確披露了晏擁軍接受性賄賂的犯罪事實。庭審中,李承輝對指控的嫖娼次數持不同意見,認為晏擁軍接受郭某安排的嫖娼,應作為違紀處理,即便構成受賄罪也隻應當認定查明的6次嫖娼金額。但中山法院則認為,該案中的嫖資屬於財產性利益,依法可以認定為受賄犯罪中的財物。

判決書顯示,對於晏擁軍的嫖娼次數和嫖資數額,法院認為,行賄人郭某的證言及被告人晏擁軍的供述均證實,郭某為晏擁軍安排嫖娼“200多次”,每名賣淫女的嫖資為“3000元或5000元”,“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原則,從低認定嫖娼次數200次,每次嫖資3000元,故嫖資共計60萬元”,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從低認定60萬嫖資係受賄。

老總充當“生活秘書”

安排嫖娼200多次

判決書披露,案發前,郭某是廣州某國際旅行社的總經理。中山市檢察院指控,2014年,時任廣州市荔灣區委副書記、區長的晏擁軍,幫助郭某獲得荔灣區多寶路62號地塊臨時停車場的經營權。據郭某交待,2009年,時任團市委、荔灣區領導的晏擁軍提出讓郭某做其“私人生活秘書”,“我非常高興,當即表示願意,希望他一直關照著我。”此後到2015年的6年裏,郭某為晏擁軍解決“日常的花費、吃飯、喝酒、賭博、嫖娼等事情”。

“我為晏擁軍安排開房300多次,其中同時有嫖娼的200多次。”郭某供述稱,為晏擁軍開房大多數在廣州某酒店,一次住宿費1280元。“嫖娼一次給小姐的費用3000元,有些素質好的小姐要5000元,有時候晏擁軍還會要求兩位小姐同時給他服務,嫖娼費用一共70多萬元。”郭某交待,2015年4月,他在成都某酒店開房,先後叫了兩個小姐過來供晏擁軍嫖宿,這是他最後一次為晏擁軍安排嫖娼。

郭某還供稱,他主要是通過自己的情婦給晏擁軍介紹小姐的,這些小姐多為在校女學生或模特。判決書還披露了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其中包括4名小姐的證言。證人陳某承認她曾在廣州天河讀書,曾在酒店和郭某發生過性關係,“郭某多次讓我介紹女孩子給他老板,和他老板發生關係,要求找一些長相不錯,不在夜總會上班的女孩子。”陳某承認介紹了“小瑜”、“苗苗”、“喵喵”、“小薇”等十幾到二十個人。證人岑某承認2011年9月她在大學讀書時兼職賣淫,曾在酒店套房與晏擁軍發生性關係,事後郭某給她5000元。此外,證人馬某、徐某和郭某某也紛紛作證,承認經陳某介紹,在酒店與晏擁軍發生性關係。

判決書還披露了晏擁軍在偵查階段的供述。“2009年我調到荔灣區工作後,經常和郭某等人到酒店開房打牌。郭某會主動聯係一些女性(兼職導遊、模特和大學生)到酒店提供性服務。”晏擁軍交待,他嫖娼次數“大概200次”,嫖資均由郭某支付,“基本是每次3000元或5000元。”

專家觀點

私企老總花錢請官員嫖娼可按受賄定罪

3月18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表示,《刑法》第385條對受賄罪作了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款也明確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比如有企業出資6萬元請官員夫婦去歐洲10日遊,最終官員按受賄6萬元論處。”

“行賄人花錢或出資請小姐招待被告人,如同出資裝修房屋、買汽車、買手表、請旅遊、請吃飯、請洗桑拿等一樣,其本質還是錢賄賂,而非汽車賄賂、旅遊賄賂、裝修賄賂、小姐賄賂或者性賄賂,賄賂物依然是財物而非色。”

阮齊林表示,法律規定收受財物的是受賄罪,私企老總花錢請官員嫖娼,相當於花錢請人嫖娼,花的錢也屬於財物,滿足法律收受財物的條件,就可以按受賄定罪。“無論是買什麽送給官員,背後都是要出資花錢的,這在法官的眼裏其實都一樣,都是收受的財產性利益。”阮齊林表示,法官隻要認定收受他人財物,就可以按受賄罪定罪。法官不關心具體是什麽形式,曾有企業老總花3萬元雇小姐為官員提供性服務,最終隻要認定花錢的證據,就按受賄罪來論處,法官就是將這3萬元解釋為財物的。

針對法學界“性賄賂入罪”的爭論,阮齊林指出:“凡是不能用金錢來計算,不屬於《刑法》第385條受賄罪認定的財物,不符合收受財物的條件的,才有學者提出將這樣的性賄賂入罪。”

阮齊林介紹,類似這樣的性賄賂已經超出了財物本身,很難用金錢數額來量化,“有些女官員的獻身,女演員為一個角色與導演上床,這種變相的性賄賂背後見不著錢的;還有為了合同,企業請女業務員,甚至總經理女秘書、總經理女助理上陣,全程美女陪護搞定官員,最終官員簽字拿下合同,像這種性賄賂不符合收受財物的條件,就不好用受賄罪定罪。”阮齊林指出,這樣的情況隻要被曝光出來會讓其身敗名裂,應受社會道德譴責,對受賄官員會按照黨紀政紀處理。

性賄賂是權色交易,符合犯罪特征,也有社會危害性。針對現實中權色交易的性賄賂,阮齊林表示,目前全世界沒有國家通過立法將性賄賂入罪量刑,他讚同對“性賄賂罪”進行立法,希望媒體通過報道來推動對“性賄賂罪”進行立法。

安徽大學行江教授接受采訪則表示,性賄賂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比如像第三者受人指使、小三長期同居等,司法實踐中也並沒有認定為犯罪,“究竟是不道德還是上升為犯罪難以認定,不像我們通常認為的有財產性利益,雙方是性賄賂還是真感情,都是很難認定的。”

律師說法

性賄賂難認定

難以從犯罪數額角度量化

3月18日,國內知名刑辯律師曾傑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表示,晏擁軍案之所以沒有明確指控性賄賂,是因為法院已經把晏擁軍接受他人為其嫖娼買單的事實,認定為一種接受財產性利益,“每次3000元或5000元,總共200次,一共60萬,這部分就是作為受賄的金額。”

曾傑表示,“我國沒有性行賄、性受賄的專門罪名,這些都可以評價在統一的行賄、受賄行為中間。就像以汽車、珠寶行賄受賄,都會根據市場價值定性為行賄受賄行為,而不是單獨定一個汽車受賄罪和珠寶受賄罪。”

在曾傑看來,性賄賂犯罪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非常常見,也就是權色交易的一種,性賄賂之所以難以認定,主要是性交易難以像汽車、珠寶那樣從犯罪數額角度量化。2014年,中央發布《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提出完善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法律製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這就為後來的將性賄賂定性為財產性利益提供了政策依據。

曾傑指出,在晏擁軍案中,法官直接以性交易的市場交易價值進行量化,是一種可以探討和借鑒的計算方式。通常性賄賂行為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雇用“性職業者”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比如晏擁軍案中這種性服務就是可以被認定為一種財產性利益;第二種,是行賄人自己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這種也非常常見,那麽這種性服務是否也屬於一種財產性利益嗎?如果量化為受賄數額,就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像晏擁軍案中這樣將性賄賂行為直接算入受賄數額的案例算是一個先例,此前的案例中,多數會把性賄賂作為一個監察部門介入案件的切入點,比如當年的雷政富案,賴昌星案等。”曾傑讚同對“性賄賂罪”進行立法。本質上權色交易和權錢交易沒有區別,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執業廉潔性,侵犯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曾傑建議出台更詳細和明確的法律法規,對各類性賄賂行為提供可以直接操作、引用的價值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