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坐牢23年 出獄後發現指其犯罪證人全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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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29日晨7時許,貴州省大方縣發生一起汽車爆炸案,導致馬場煙草站站長王建華當場死亡,其妻胡德芬、兒子王林受傷。

時年29歲的何世光在案發後被大方警方收容審查,此後,何世光被原畢節地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被貴州省高院二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何世光向檢方、法院一直堅稱冤枉。2016年出獄後,何世光發現,指其犯罪的重要證人全部翻供。

涉案人何世光:案發前一晚是痔瘡術後第三日在家打麻將,不具備作案時間和可能,案發一年後被刑拘,自稱遭警方刑訊逼供;

證人許世(化名):案發前一晚未見過許世光,自稱遭警方刑訊逼供後以包庇罪被勞動教養三年;

證人彭明富:我沒有炸藥、雷管,也沒有接觸過。我以前在公安局作的口供時公安威協(脅)的結果,是假的。

上遊新聞記者采訪了解到,2018年12月30日,何世光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提出刑事申訴。

何世光展示被警方刑訊逼供的細節。攝影/記者胡磊

小縣城爆炸命案

1993年5月29日清晨7時許,貴州大方縣大方飲食公司停車場,大方縣馬場煙草站站長王建華和妻子胡德芬、兒子王林坐上了前一晚停放在這裏的北京212吉普車。一家三口坐好後,王建華發動汽車,準備前往馬場煙草站上班。但當車輛發動之後,汽車底盤隨即發生了爆炸,王建華當場死亡。

屍檢報告顯示,王建華的死是因生前被炸藥炸壞雙下肢,造成粉碎性骨折,大量失血而死亡。

大方警方經過十餘天的偵查,認定死者王建華的前同事何世光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於1993年6月11日將何世光“收容審查”。直到一年後的1994年7月21日,何世光才被大方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畢節分院批準逮捕。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畢節分院在1995年5月19日,對何世光以爆炸罪提起了公訴。公訴書指控,1993年5月28日晚7時許,何世光獲悉王建華開一輛北京212吉普車到了大方縣城,於是何世光去找朋友許世,何世光對許世說“王建華來了,跟我去搞他”。於是,何世光和許世在大方縣城的街頭監視王建華的去向,當他們看見王建華的北京212吉普車停在大方縣飲食公司的停車場後,何世光和許世就到何世光的父親何章銀家中,從何章銀睡的房間中取出了炸藥、電雷管、電池、拉線開關等,來到了許世家中。

檢方披露的細節顯示,許世此時勸何世光算了,“不要這樣整”,但何世光聽不進許世的勸阻,便隻身走了,許世則一個人在家中睡覺。

公訴書指控,何世光回到了自己家中拿了一隻手電筒,將早前從父親家中取回的炸藥、電雷管、拉線開關等安裝成為了爆炸裝置。

5月28日晚23點左右,何世光攜帶好自製的爆炸裝置,從大方縣飲食公司停車場背後翻越圍牆,進入到停車場中,將爆炸裝置捆綁在王建華的北京212吉普車的前橋上,“將拉線開關線固定到汽車的傳動軸上”,裝置完畢後,何世光再從原路翻越圍牆回到了自己家中。

公訴書還根據許世的證言,確定了何世光的作案動機為報複王建華——1992年7月,何世光從大方縣馬場煙草站調到了條件艱苦的大方縣坡腳煙草站則雞收購點工作,何世光懷疑調動是王建華“整他”,於是就產生了報複的念頭。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畢節分院認定上述犯罪事實,是根據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物證、刑事照片、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破案報告以及事件報告等組成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何世光的一審判決書。攝影/記者胡磊

一審死刑二審死緩

1995年11月3日,貴州省畢節地區中院對何世光爆炸案進行了開庭審理。一審中,何世光聘請了畢節當地的兩名律師蘇源文、吳學新作為辯護人,兩名辯護人在庭審中認為,何世光沒有作案時間,且犯罪動機、目的均不明確,同時主要證人許世已經翻供,所以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犯爆炸罪。”

畢節中院認為,何世光當庭的辯解以及辯護人的無罪辯護理由,均無事實依據,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畢節中院以何世光犯爆炸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畢節中院宣判後,何世光以“一審判決不是事實,是被冤枉的”提出上訴,何世光的辯護人也以“該案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意見為其辯護。

貴州省高院在一審近兩年後的1998年2月,再次以何世光所作有罪供述和現場勘查在作案手段、方式、時間、地點等方麵“基本一致”、作案前活動情況與許世所作有罪供述“基本一致”為由,二審駁回了何世光及其代理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但鑒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在維持了何世光犯爆炸罪的前提下,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上遊新聞記者在大方當地走訪時發現,案發的“大方縣飲食服務公司”停車場早已物是人非,現在被用於停放貨車等,停車場周圍的商戶對於這起發生在1993年的爆炸案也不甚了解。

55歲的何世光出獄後一直在為自己的遭遇進行申訴,聯係當年的證人、律師、檢察院,成為了他這兩年來的生活主軸。

何世光對上遊新聞記者說,他從1993年被大方警方抓捕開始,就堅稱自己和飲食公司停車場內發生的爆炸沒有關係,一二審的庭審中也堅持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解,但除了換來“拒不供認犯罪事實,應依法從重處罰”的定性外,沒有人相信他所說的一切。

外出監所 “花錢消災”?

根據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畢節分院的起訴書和原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何世光在公安偵查階段承認曾經犯下了這起爆炸案。何世光說,他的這些有罪供述,在一審及二審中都作出了說明,這些都是在警方的刑訊逼供之下做作出的假口供。

何世光向上遊新聞記者表示,1993年6月5日上午10點過,他被叫到單位中,隨即便被警方控製。在隨後的突審中,警方一直詢問何世光當年5月23日、5月25日、5月28日在幹什麽,何世光當時回應警方說,1993年5月25日他在朋友許世的陪同下到鄰縣去做了痔瘡手術,因為疼痛難忍,5月25日之後根本不能下地行走,一直在家休息;5月28日當晚,和妻子一起在家同幾個朋友一起打麻將。

目前,當晚在何世光家打麻將的四人均能夠提供書麵證據證明這一說法。

何世光被警方控製後,一直在大方縣公安局內接受審訊,警方在審訊多日後,一直沒有突破。1993年6月11日,被警方控製6天後,何世光被采取了“收容審查”的強製措施,隨後被送到收容審查站。

何世光對上遊新聞記者介紹,直到1994年7月8日,他一直呆在大方縣收容審查站,期間也沒有警方人員對他進行詢問。何世光覺得,自己似乎成為了收容站裏被遺忘的人。

1994年7月8日,何世光被警方人員帶出了大方縣收容審查站,何世光清晰的記得,帶他出收審站的是時任大方縣公安局領導胡某,他們的目的地是何世光姐姐家中。

何世光表示,當時帶他回家的時任大方縣公安局領導胡某,曾在家中提出了“花錢消災”的建議,並表示上下打點需要大概兩三萬元。一心想著自己沒有做過的何世光,直接拒絕了警方的這一“建議”。

何世光的姐姐何何世英向上遊新聞記者證實,1994年7月8日晚上,警方人員帶著弟弟回到了家中後直接到二樓談事情。因為弟弟“在裏麵”一年多了,何世英趕緊給弟弟煎了兩個荷包蛋,“讓弟弟好好補補”。就在何世英把麵條端上去的時候,大方縣公安局時任領導胡某對她說,“隻是讓他(何世光)去了解情況,隻要把情況了解清楚了,個把星期就回來了”。

何世光1994年7月8日當天從大方縣收審站外出,在相關司法調查資料中也得到了證實,官方對這次外出的說法是“動員親屬進行思想工作”。

何世光7月8日返回大方縣收容審查站之後,一直在呆到了同年7月21日,當天他被轉到原畢節地區收容審查站,何世光在這天被刑事拘留。

上遊新聞記者1月13日聯係到了時任大方縣公安局原局長胡某,目前他已經已經退休。胡某表示,因何世光所牽涉的爆炸案已經過去了20多年,案件的詳細情況,已經記不清楚了,無法對相關問題進行回應。

何世光25年後在大方縣的爆炸案現場。攝影/記者胡磊

自己否認有罪供述

何世光指控,1994年7月21日,他在原畢節地區收審站遭遇了警方的刑訊逼供。

何世光對上遊新聞記者表示,在7月21日抵達畢節地區收審站之後,他立即就被警方的審訊人員持續不斷的反複審問,審訊人員采用了長時間雙手反扣、反複踩踏腳銬、用腳踢踹胸口等方式,反複對其進行刑訊,逼問其在1993年5月28日、5月29日是否準備和實施了在大方縣城的爆炸行為,“我還記得打我特別厲害的,是一個40多歲的平頭中年男人,打的特別厲害”。

何世光對上遊新聞記者展示了當年被刑訊逼供的各種姿勢,同時表示自己手腕上還留了手銬痕跡,他解釋說這都是當年審訊人員對其進行刑訊時遺留下的痕跡。

何世光說,經過近一夜的不間斷“審訊”,他不得不承認了爆炸案是自己所為。

何世光第一次作出的有罪供述並沒有得到警方的認可,何世光說警方向他播放了好友許世的審訊錄像,何世光根據許世的證詞,向警方供述了相關的罪行。何世光說,在警方非常詳細的提示下,他還繪製了汽車爆炸物安裝圖。這些證言、圖示,成為後來畢節中院、貴州高院對其定罪的關鍵證據。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何世光作出的有罪供述,1995年畢節中院的一審、1996年貴州高院對二審中均被自己否認。

畢節中院一審判決書中記載,何世光當庭辯解,“我原來的供述是公安機關逼供的結果,沒有作案”;在二審的案卷材料中,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劉世紅、車淑娟在1996年4月8日於畢節地區收審所提審了何世光,期間何世光一直否認自己曾經作案,表示“我不會做這種事”。麵對貴州高院法官劉世紅“你原來為什麽作案”的提問時,何世光詳細的描述自己在畢節地區收審站內被警方刑訊逼供,根據許世的審訊錄像進行回答的經過,何世光同時還表示自己曾向檢察院反映被刑訊逼供,但未獲回應。

上遊新聞查詢到,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何世光爆炸案的合議庭中沒有“劉世紅”、“車淑娟”兩位法官,但“劉世紅”、“車淑娟”1996年的確在貴州高院工作。

何世光案時間軸。

證人在勞教時翻供

何世光爆炸案的一二審的判決書中,均認可了何世光的好友許世“林場公路邊試爆”、“和何世光縣城尋找死者車輛”、“共同取出炸藥雷管”等證言,是兩級法院認定何世光犯罪行為的重要證人。

上遊新聞記者在大方縣城內見到了許世,他從中學開始就和何世光關係比較要好。許世對上遊新聞記者說,1993年5月28日當天,他沒有見過何世光,當天晚上他在朋友家呆到了深夜十一點才回來,當晚在一起的朋友可以證實。

許世對上遊新聞記者表示,當年因為何世光涉嫌爆炸案,他在1993年被警方控製了幾天後放回了家,但在1994年7月又再次被警方要求協助調查。許世稱此次也遭遇了警方的刑訊逼供,“兩天兩夜不讓睡覺,不讓吃東西,三班倒的審訊”,對於警方的提問,許世說自己真的是不清楚,但最後抵不過警方的詢問,說出了讓警方滿意的口供。

1995年,許世因包庇罪被警方處以了三年的勞動教養,在畢節地區一勞教工廠進行勞教。

因包庇罪而被勞教的許世依然選擇“包庇”何世光。

1995年11月畢節中院的一審中,何世光辯護人蘇源文、吳學新發表了辯護意見,其中明確“主要證人許世已經翻供”。

何世光的辯護律師蘇源文、吳學新兩位律師在1995年10月28日於畢節地區一勞教工廠所作的律師調查筆錄顯示,許世除了表示自己曾經遭受過警方的刑訊逼供編造了相關口供之外,還明確表示1993年5月28日當天自己沒見過何世光,同時也否認了曾經和何世光一起在林場公路邊炸過魚進行試爆等行為。這份律師調查筆錄上有畢節勞教所四中隊隊長孔某、管教伍某、張某的簽字確認。

1996年4月9日,麵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劉世紅、車淑娟時,許世同樣也否認了5月28日當天同何世光見過麵準備犯罪的行為,同樣表示自己被檢方刑訊逼供。

何世光的律師遊飛翥對上遊新聞記者表示,畢節中院、貴州高院在認定何世光實施爆炸犯罪的證據證言中,大量采信了許世的證言,描繪了何世光大量的犯罪軌跡和犯罪準備。但辯護律師、貴州高院前期提審中,均有許世在被勞教的情況下作出的截然相反的證言,加之許世多次表示被警方刑訊逼供,在這種情況下兩審法官還采信了許世偵查階段作出的對何世光不利的證言,讓人匪夷所思。

彭明富出具的沒有提供炸藥雷管的證明。攝影/記者胡磊

炸藥來源證人翻供

畢節中院對於何世光案件的一審判決中,第一次指出了何世光實施爆炸犯罪的爆炸物來源。

畢節中院認定,何世光在1991年5月為炸魚,從好友彭明富處獲得了硝銨炸藥十節、電雷管兩枚,這些後來都被確認為何世光行凶的工具。貴州高院關於此案的二審判決以及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後期的調查中,也都認定了何世光爆炸案中的炸藥和雷管來源於彭明富。

何世光對上遊新聞記者表示,1994年7月22日警方對其進行連續審訊後,他曾對警方交代自己作案的炸藥、雷管是來自於自己的鄰居熊某,但1994年8月份的一天,警方人員再次提審了何世光,表示說根據他們的調查不是熊某提供的炸藥,“公安局的人主動說炸藥是彭明富提供的”。

2016年何世光出獄後,曾經找到了彭明富。彭明富對何世光表示,當年自己作出的證言也是被警方誘導的。

提供炸藥、雷管的彭明富,翻供了。

上遊新聞記者在一份署名為彭明富的證明上看到,彭明富表示自己“94年被大方公安抓去,指定要我承認91年5、6月份給過炸藥、雷管給何世光。當否認時公安以包庇罪和同謀論罪。為脫身事外,當時含糊應認,其實我既沒有炸藥、雷管,也沒有接觸使用過炸藥、雷管類的東西。我以前在公安局作的口供時公安威協(脅)的結果。是假的”。在這份聲明的最後,還有彭明富自己的簽名和手印。

省檢複查不予抗訴

今年初,何世光打通了彭明富的電話,當彭明富知道何世光是為了當年的爆炸案而來時,迅速掛斷了電話。

彭明富對案件態度的改變,是從貴州檢方對此案進行複查時開始的。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在2017年12月21日作出了“黔檢申訴刑申複通【2017】2號”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經過複查認為何世光犯爆炸罪的事實充分,證據鏈條完整,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從2016年8月到2017年12月底曾對何世光爆炸案進行過徹底、詳細的調查,多次到大方縣當地對包括許世、彭明富在內的重要證人進行過麵談,也實地走訪了當年的案發現場。

權威渠道信息表明,彭明富對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負責複查的檢察官表示,自己當年向何世光提供過炸藥,沒有提供過雷管,彭明富的證詞與何世光手中掌握的書麵證詞,有明顯的出入,也和畢節中院、貴州高院在1995年和1998年判決中引用的證言有著不同。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複查的檢察官對何世光表示,彭明富在接受省檢調查時,承認向何世光提供過炸藥,不承認提供了雷管。這樣的說法同最初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是“基本一致的”,成為了不能推翻原審認定證據的理由之一。

對於許世在勞教期間、何世光2016年釋放後提供的的證言,貴州省檢認為許世在此案中是利害關係人,其證言在證據效力方麵存在一定問題,也不能采用。至於何世光主張的5月28日當晚,有親屬及朋友能夠證明何世光在家打麻將沒有作案時間的問題,省檢一方麵認為相關的證人是何世光的親屬,不具有證明力,另一方麵這些證人也隻能證實何世光12點前的行動軌跡,同控方指控何世光在5月28日當晚0點後進入飲食公司停車場並不矛盾。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在電話中對何世光表示,在曆經了一年多的調查之後,省檢獲得的證據不支持何世光的案件進行抗訴,無法推翻原有的判決。

上遊新聞記者致電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處,試圖聯係2017年負責複查何世光爆炸案的檢察官了解的情況,但對方表示當時負責檢察官已經調離。

何世光的判決書等司法文件。攝影/記者胡磊

已向最高法申訴

何世光的遭遇得到了多位律師的同情和幫助,重慶律師張庭源、遊飛翥代理了何世光一案,並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刑事申訴。

遊飛翥律師對上遊新聞記者表示,他認為何世光爆炸案是一個非常典型的錯案。畢節地區中院、貴州省高院作出的判決中,沒有任何的客觀證據證明何世光到過爆炸現場,沒有任何的指認、辨認證據,沒有理由說明何世光為什麽會選擇用爆炸車輛這樣高難度的方式進行謀殺。

遊飛翥、張庭源兩位律師疑惑的是,為何貴州各級司法部門對何世光、許世在多個法律環節提供的無罪供述視而不見,卻對警方在1994年7月21日獲得的書麵有罪證言“念念不忘”? 為何彭明富改變了三種說法的證言,還被貴州司法機關認為是有效證言,用來說明何世光的炸藥、雷管來源?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在畢節中院的一審判決書中提到,公訴人提供了“使用警犬對被告人氣味及物證鑒定的鑒定書”,用以證明何世光的確到過事發現場。遊飛翥質疑,當初警方在偵查階段如果有如此明確的物證,為什麽會在對何世光收容審查了近一年之後才對他進行刑拘?

遊飛翥認為,貴州省高院在何世光爆炸案的二審中,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貴州高院派到畢節監管場所訊問何世光的兩位法官,並非是合議庭成員,且二審中出現了對案情有重要影響的新的證言證據,貴州高院對合議庭不僅選擇了不開庭審理此案,還沒有對1996年4月8日、4月9日貴州高院法官采集的何世光、許世作出的無罪證言進行舉證、質證。

何世光說,2016年自己從畢節監獄出獄後,就開始了申冤之路,先後向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了申訴狀,期間為了生計,也曾去過廣州、紹興等地打工,但因為年紀和“前科”等種種原因都幹不長久。

何世光被二審確定為爆炸犯後的第二年,妻子就和何世光離婚了。何世光說,不怪妻子,“每一個人都會理解她”,他現在堅持申訴,就是為了給破碎的家庭討一個說法;就是想知道是怎樣的“具體情況”,讓他從死刑變為了死緩?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已對何世光爆炸案進行了初步了解和記錄,法官表示將按照程序再次了解案件的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