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女主播百億家產案 丈夫病危股權被其弟轉走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中國經營報》曾獨家報道了知名地產商李貴斌去世後,相關股權被其弟全部轉走,導致李貴斌妻子、央視女主播徐珺攜幼子維權一事。

近日,隨著一係列案件的開庭,李貴斌生前最後一段視頻被提交司法鑒定。10月13日,徐珺(@主持人徐珺)在微博貼出司法鑒定結果,在該視頻錄製前後時間段內(2017年2月3日、4日),李貴斌“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根據《司法精神病學法律能力鑒定指導標準》屬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中國經營報》此前曾報道,李貴斌在多個企業的相關股權,均在上述時間被集中轉移至其弟弟李貴傑名下,這導致徐珺與兩個孩子“零繼承”,隨後徐珺發起多個訴訟,要求確認上述轉移無效。

由於涉及多家公司,相關案件分別在山東、北京兩地開庭,上述司法鑒定則由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委托進行。有律師分析認為,該案中司法鑒定頗為重要。

另據開庭信息,在今年5月份山東的一樁案件公開審理中,被告方當庭承認相關文件中李貴斌的簽字為“仿冒簽字”,並非其親筆簽字。

關鍵證據首次公開

光耀東方係企業創始人、知名地產商李貴斌,於2017年1月25日病重住院,28日醫院下病重通知,2月3日醫院下病危通知,2月13日李貴斌病逝。

記者了解到,在北京、山東等地開庭中,一份總時長30多分鍾的錄像被作為關鍵證據提交法庭,以證明李貴傑受讓李貴斌名下股權是“合法的”。

該錄像攝於2017年2月3日,畫麵中,李貴斌半臥病床,“目光呆滯,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遲鈍,口齒不清晰,聲音微弱,對於很多問題都需要重複問才能做出簡單反應,而且經反複提醒,不知道自己的姓名是什麽、更無法正確簽字”。

據知情人透露,該視頻由李貴傑與律師等人用手機攝製而成,主要內容則是讓已經被醫院下達病危通知的李貴斌簽署股權轉讓文件,將名下所有股權轉至李貴傑名下。

但作為李貴斌妻子、法定監護人的徐珺,對此並不知情,直到在法院起訴後交換證據時才第一次見到這份錄像。尷尬的是,對方作為證據提交的這份錄像卻清楚地顯示,李貴斌似乎並不記得自己的名字,需要別人在旁反複提醒,卻仍未能寫對,而是莫名其妙地寫了“我”“賈貝賈”等字樣。

在後來提交給工商部門的變更文件中,李貴斌2017年2月3日一天之內,拖著病重之身“出現”在8家光耀東方係企業的股東會上,且會場分別在北京、聊城、冠縣三地。這些會議文件的核心內容,則是將李貴斌名下股權以超低對價轉給弟弟李貴傑。

但即便是超低對價,徐珺母子也未能得到一分錢。據律師介紹,所謂的“股權轉讓款”在李貴斌的個人銀行卡賬戶上僅僅待了十幾天,便於李貴斌去世7天之後,被人瞞著徐珺偷偷轉走,至今經徐珺多次索要也未歸還。

其中,北京有5家企業在這天召開了股東會:北京光耀東方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光耀東方航天橋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光耀東方羊坊店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光耀東方時代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北京光耀東方建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山東則有3家企業:山東冠縣萬澤商貿有限公司、山東聊城華信恒隆商貿有限公司、山東光耀利民企業管理谘詢有限公司。

根據公開工商材料,這8家企業的股東會分別在各自會議室召開,並形成了股東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總體而言,即李貴斌將名下股權“全部”轉給弟弟李貴傑,除其中一家企業標明對價為1200萬元外,其他均為零對價。

光耀東方係公司變更前,股權結構為李貴斌占六成,李貴傑占二成,李貴斌與前妻之子占二成。變更後,李貴斌名下股權轉至李貴傑名下。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記者曾根據其官網信息,梳理光耀東方係企業資產,其位於北京、天津、山東、河北等地的22處大型物業,保守估算也在100億元之上。

據知情人透露,上述股權變化過程中,徐珺顯然毫不知情,當時沉浸在喪夫之痛中的徐珺是經人提醒,才得知股權已經發生了變更。且事後李貴傑表態強硬,未向徐珺母子三人支付分文,由此才導致徐珺方麵在北京、山東兩地發起多個訴訟。

訴訟受理後,徐珺方麵對相關文件上的簽字司法鑒定後發現,多個文件上李貴斌的簽名疑似造假。由北京天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筆跡鑒定意見為:證明2017年2月3日《股東會決議》以及《出資轉讓協議書》上的“李貴斌”簽字不是李貴斌親手書寫的。而在山東案件的庭審中,企業方代理人則當庭承認這些簽字就是仿冒簽字。

對於李貴斌在2017年2月3日、4日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海澱區法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其9月末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稱,根據住院病曆及法院提供的錄像資料,李貴斌在2017年2月3日、4日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受所患疾病的影響,應評定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該意見書在“分析說明”部分指出,這種精神狀態在處理複雜、重要事情或做出重大決策時,很難進行深入和全麵的思考,不能全麵保護個人利益,不能全麵自主做出主客觀相已知的意思表達,根據《司法精神病學法律能力鑒定指導標準》,屬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

2018年10月14日,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趙萬一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總則》22條有明確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趙萬一認為,轉讓股權顯然是涉及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項,絕非普通民事行為,應該由其法定監護人來確認或追認,否則不應認定其轉讓效力。

“首先李貴傑在他哥哥去世後,並未告知他嫂子徐珺這些股權變更,而徐珺母子三人更沒有獲得過任何經濟上的支持,訴訟過程中李貴傑的表態也很不近人情。”知情人稱。截至記者發稿時,李貴傑未對此作回應。

記者注意到,在2017年3月3日,山東證監局曾以李貴傑內幕交易進行處罰。通報稱,李貴傑借重組亞星化學事項利用本人賬戶違法交易亞星化學,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山東證監局決定給予李貴傑3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國經營報》記者將跟蹤報道此事,敬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