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200兒童癱瘓卡特事件 如何推動美疫苗機製建立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文

  紀振宇

  1955年,美國中西部五個州的約20萬名兒童接種了脊髓灰質炎疫苗,隨後發生了多起接種疫苗的兒童癱瘓事件。調查最終追溯到這些疫苗的生產商,位於加州伯克利的一家家族醫藥企業Cutter Laboratories,因疫苗未能有效滅活病毒,共造成4萬名兒童患上脊髓灰質炎,200名兒童患不同程度的癱瘓,以及10名兒童死亡。

  這起美國醫學史上最嚴重的一起疫苗事件,被稱為”卡特事件”(“Cutter Incident”),美國民眾對於疫苗的信任度一度降至冰點。

  該事件讓一位名叫Paul Offit的兒科醫生沮喪萬分,他是疫苗的積極推動者,堅定認為疫苗接種注射能夠有效防止疾患的發生。在他看來,脊髓灰質炎的危害堪比原子彈,在Karl Landsteiner早1908年第一次發現脊髓灰質炎病毒後不到10年,紐約爆發了嚴重疫情,2400人喪生(絕大多數為兒童),成千上萬名兒童留下終生殘疾,到了1950年代的夏天,疫情在美國再度爆發,同樣讓成千上萬家庭遭遇悲劇。

  成千上萬的訴訟接踵而至,“承擔無過錯的責任”是1958年美國法院對Cutter Laboratories的最終判決,在Paul Offit看來,該判決的含義是:該醫藥公司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依然要承擔後果,即便它們在疫苗研發製造過程中使用的是當時最好的醫學標準。

  “卡特事件”給整個美國的疫苗市場,帶來了讓人始料未及的影響。由於法院“無過錯責任”的判罰,醫藥公司開始重新審視研製疫苗的商業合理性,畢竟,疫苗的研發周期長,需要經曆多輪臨床試驗,過程中受到嚴格監管,最後流向市場後,還不時要擔心麵臨法律訴訟的巨額罰款,研製疫苗對醫藥公司來說,已經成了一樁“吃力不討好”的生意。結果,在接下來的近30年中,疫苗一度瀕臨成為首個在美國醫療市場上“滅絕”的產品。

  在終於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後,美國政府開始從立法層麵幫助建立一套能夠同時保護疫苗生產方和消費方的機製,幫助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1986年,時任美國總統的羅納德·裏根簽署了“國家兒童疫苗傷殘法案”(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NCVIA)。

  該法案的主體包含三個部分:一是疫苗不良反應事件報告係統(Vaccine Adverse Event Reporting System),要求所有醫療服務機構通過該係統回報所有因疫苗使用造成的不良反應事件。

  二是疫苗信息聲明(Vaccine Information Statements)。法案要求所有醫療服務提供機構在提供疫苗服務之前,都要向疫苗接種者、接種者父母或監護人,出示疫苗信息聲明,披露疫苗的名稱,對病毒的簡要介紹,以及疫苗的好處和潛在風險。每一分疫苗信息聲明都由疾控中心出具,並向州、地方醫療監管機構及醫療服務機構發放。

  三是建立國家疫苗項目辦公室(National Vaccine Program Office),該辦公室設立在美國健康和人口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 DHHS)之下,該辦公室負責協調所有與防疫活動相關的醫療機構,包括疾控中心(CDC),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國家醫療機構(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以及醫療資源和服務局(Health Resources and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美國疫苗市場法律監管製度簡要框架圖,製圖:騰訊《深網》紀振宇



  在NCVIA法案製度框架下,美國健康和人口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 DHHS)在1988年建立了“國家疫苗傷殘補償項目”(National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NVICP),該項目即是對疫苗提供者和疫苗接受者雙方均提供保護的一個機製。

  具體來說,NVICP類似於一個補償基金,通過對每一劑的疫苗收取0.75美元的稅,由美國財政部向疫苗生產商收取。該項目覆蓋的疫苗包括大多數針對兒童的常規疫苗以及部分成人用疫苗。

  NVICP機製流程如下:當被項目覆蓋的疫苗造成的傷殘事件發生後,起訴人不能直接向疫苗生產商發起訴訟,而是需要首先向聯邦法院提交訴訟,隨後,如果被美國司法部認定訴訟成立,將給予相應賠償,賠償金從NVICP從支取。起訴人隻有在訴訟不成立或者對賠償方案不滿意的情況下,才能再向疫苗生產商提起民事訴訟。

  NVICP每月都會通過美國醫療資源和服務局(Health Resources and Services Administration)出具報告,詳細披露疫苗相關情況,包括項目內各種疫苗的流通數量,每種疫苗受到的訴訟數量信息。

  根據數據顯示,自1988年成立至2017年,NVICP項目共收到17281個訴訟案件,其中6085件被認定為應提供賠償,11196件被撤銷,賠償總金額為39億美元。

  




  




  NVICP披露的自1988年成立以來所有賠償的疫苗相關的案件數量及金額,來源:美國醫療資源和服務局(Health Resources and Services Administration)官網

  對於疫苗的生產和流通流程中的監管,監管主體主要是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分為事前監管(Pre-Licensure)和事後監管(Post-Licensing)。

  首先,所有從事疫苗生產的醫藥公司,都需要首先獲得FDA頒發的特許資質。

  在獲得資質之前,醫學研究人員首先需要通過電腦模擬和預測疫苗如何與人類的免疫係統相互作用,然後研究人員進行疫苗的動物實驗。

  在所有這些實驗室內經曆的試驗成功後,FDA批準其用於人體臨床試驗,參與者完全自願。在他們參與之前,將被充分告知試驗的目的以及潛在風險。

  FDA要求疫苗通過三個階段的臨床試驗,第一階段包含20至100名自願者,過程約為幾個月,用於評估基本的安全以及通常反應。

  第二階段包含幾百名自願者,持續約幾個月至2年,過程中將收集安全和功效信息,上述兩個階段收集的數據將用於決定疫苗的成分、劑量以及部分藥物反應等。

  在確認並非無效或會造成健康問題後,試驗進入第三階段,包含幾百至上千自願者,通常持續幾年,研究人員將對注射疫苗和未注射疫苗人群的反應進行比對,以確認疫苗的功效和對人體反應。

  當所有這些試驗均表明疫苗是安全有效的情況下,疫苗生產商可以向FDA提交牌照申請:包含疫苗產品牌照和生產基地牌照。在審核申請過程中,FDA將評估之前的臨床試驗數據,還要付生產實地檢查生產流程是否符合疫苗生產安全標準。隻有在上述所有過程均通過FDA的審核後,醫藥公司才能獲得生產麵向大眾的疫苗的相應資質。獲得FDA疫苗生產資質的過程漫長,通常需要10年甚至更久時間。

  在獲得執照之後,進入(Post-Licensing)監管過程,FDA要求所有生產商在每一批疫苗流通上市前,提交一份樣品。此外,生廠商還需要向FDA提供疫苗測試的安全、效力和純度結果。

  FDA要求每一批上市流通的疫苗都要抽樣重新測試的理由是因為疫苗對於環境因素,例如溫度條件十分敏感,並且在生產過程中可能遭遇汙染。

  從曆史記錄看,FDA極少因為貼錯標簽、生產過程中受汙染或生產流程缺陷等問題召回流通後的疫苗。

  此外,由於此前臨床實驗數據僅針對相對小規模的人群(幾百至上千人)進行,而很多罕見的反應隻有在運用到更大規模人群(幾百萬)後才會顯現,因而FDA建立了監測機製對流通後的疫苗不良反應進行實時監控,就是前文所提到的疫苗不良反應事件報告係統(Vaccine Adverse Event Reporting System)。此外,還建立了用於研究罕見不良反應的大規模互相關聯的包含數百萬人信息的數據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