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暉量刑至少十年 不排除死刑或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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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網財經2月24日訊

2月23日,據保監會網站消息,中國保監會發布依法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接管的公告。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以集資詐騙和職務侵占提起公訴。

吳小暉的集資詐騙罪是什麽罪?如何量刑?

鳳凰網財經特邀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對此進行解讀。

楊兆全表示,在我國司法界,存在非法集資的概念,指的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公開向社會公眾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大量聚集資金的行為。在非法集資中,包括兩種情況,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個是集資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期是十年。

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欺騙的方式向社會公公眾進行集資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期在2015年8月29日前是死刑,前幾年著名的吳英案,被執行死刑的湘西曾成傑案就是以集資詐騙罪來進行死刑判決的。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據修正案,集資詐騙罪死刑罪名被取消。這次吳小暉被提起公訴的機構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級別較高,加上被公訴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可以推斷,對吳小暉的判決刑罰可能會較重。初步估計對吳小暉的判決至少十年以上刑期,新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集資詐騙罪死刑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最高刑期改為無期徒刑。

吳小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可能性較大。

以下是相關公告: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接管

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訴。鑒於安邦集團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可能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為保持安邦集團照常經營,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決定於2018年2月23日起,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2017年6月以來,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工作安排,派出工作組進駐安邦集團,深入開展現場檢查,強化公司現場監管,督促公司改善經營管理。目前,安邦集團經營總體穩定,業務運行基本平穩,保險消費者及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

經監管檢查發現,安邦集團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問題,保監會已依法責令安邦集團調整吳小暉董事長、總經理職務。保監會依照法律規定,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有關部門成立接管工作組,全麵接管安邦集團經營管理,全權行使安邦集團三會一層職責。接管不改變安邦集團對外的債權債務關係。接管期間,接管工作組將在監管部門指導下,依法依規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持公司照常經營,確保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並依法維護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

接管過程中,接管工作組將積極引入優質社會資本,完成股權重整,保持安邦集團民營性質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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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接管吳小暉被訴 安邦何去何從?

吳小暉落寞的背後,是一個個驚魂未定的安邦係公司,安邦係概念股也順勢大跌。而隨後,保監會放出的好消息,終於讓他們稍微鬆了一口氣。

據悉,保監會的接管不會改變安邦集團對外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說,接管並不會影響安邦集團的業務、兌付,以及這家公司在各個行業作為投資人的股權關係。

俠客島:什麽情況下,保監會會接管一家公司?

《保險法》第144條的規定,相對而言,屬於情形嚴重後的應對措施:接管。

該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安邦被接管背後 吳小暉觸碰了哪些紅線?

自從安邦保險集團在三年前買下紐約的華爾道夫酒店之後,這家人脈深厚的公司就一直在檢驗著中國工商界大都不成文的規則,公司對監管機構的指示置若罔聞,還插手國際上有爭議的業務。

如今,隨著安邦董事長被提起公訴,人們最大的疑問是,哪個潛在的越軌照成了今天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