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撤銷第二修正案呼聲再起 然而事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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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發生的佛州校園槍擊案,再次在美國帶起了撤銷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呼聲。第二修正案是什麽?撤銷第二修正案可以解決美國槍枝氾濫的問題嗎?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批評者也認為,第二修正案協助美國成為大規模槍擊案的世界領袖。

正如一位佛州高中生在學校發生大屠殺後所言,第二修正案通過227年來,「槍枝已經出現了讓我頭昏腦脹的發展」。她表示「槍枝已然改變,但我們的法律並沒有」,暗指毛瑟槍與半自動武器AR-15(佛州校園槍擊案犯案者所使用的武器)之間的差異。

在美國絕大部分的曆史中,第二修正案有如未詮釋的建國時代遺物。

一直到2008年,最高法院才認真思考它保護的權利的本質。在海勒訴哥倫比亞特區(Heller v District of Columbia)一案中,4位法官堅持,唯有在18世紀「管控良好的民兵」脈絡之下,攜帶武器之權才有其合理之處。

但大多數法官認定,第二修正案保護以自衛為目的的「個人持有槍枝之權」,完全禁止手槍亦違反此權利。

撤銷第二修正案是否能降低美國槍擊死亡人數,實在難以確知。

但這其實是個學術問題,因為修改憲法需要參眾兩院2/3多數與全美3/4州的同意。

比較好的問題則是,推動槍枝管製是否一定得撤銷第二修正案。

答案是不需要;已故法官史卡利亞(Antonin Scalia)在海勒案的判決書中指出,海勒案的判決結果,並未保障「無限製」的購買或攜帶武器之權。舉例來說,第二修正案不會影響隱秘持有武器或機槍的禁令。

史卡利亞法官亦強調,海勒案的判決「不該用於質疑長期以來的罪犯及心理疾病者持武禁令,或禁止在學校、政府建築等敏感地區攜帶武器的法律。」目前討論的槍枝規範,例如強化背景調查、禁止軍用式武器等,幾乎全都可以通過憲法的檢視。

全國步槍協會(NRA)對第二修正案採行更寬鬆的看法,但在海勒案至今的10年之間,最高法院一再拒絕潤色憲法上的持有武器之權。

2017年11月,最高法院拒絕受理馬裏蘭禁令的上訴案,此禁令禁止大容量彈匣和半自動武器禁令,讓AR-15落入憲法的保護範圍之外。2月20日,最高法院拒絕受理加州法令的上訴案,此法令要求買家必須等待10天才能取得槍枝。對此,僅有湯瑪斯(Clarence Thomas)法官提出了他的不滿;他在長達14頁的異議中指出,下層法院對待第二修正案的態度太過「傲慢」,而持有武器之權在最高法院是項「不受喜愛的權利」。

無論是不受喜愛還是合法的限製,顯然,第二修正案並非槍支管製的主要阻礙。

如果州議會和國會的立法人員真能拿出政治決心,著手打擊美國那數百萬火力強大、而且常常規範寬鬆的武器,似乎真的有符合憲法的路可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