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試用期卻遭公司辭退,孫先生拿著勞動合同狀告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要求賠償兩個多月的工資差額21萬餘元。原來,公司在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將月工資9700元寫成了970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工資書寫係公司筆誤,駁回了孫先生要求賠償工資差額的訴請。同時,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孫先生10230元。
試用期內被解雇,員工要求賠付差額工資
孫先生於2015年7月6日進入上海市浦東新區一家公司從事生產管理工作,雙方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寫明:“試用期三個月內工資97000元/月,轉正後工資9700元/月”。
入職兩個多月後,公司向孫先生發出《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開具了《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
幾天後,孫先生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兩個多月的工資差額21萬餘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元。經裁決,公司支付孫先生近8千元的工資差額和1萬餘元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
公司認為,合同中寫明試用期工資97000元/月係筆誤,之前兩個多月一直按9700元/月的標準發放工資,孫先生從未提出異議,故不存在差額。
此外,公司認為孫先生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學曆。其實際為技校畢業,但簡曆上學曆填寫為本科,員工登記表填寫為大專。
同時,孫先生在試用期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曾與其進行過溝通,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了勞動合同,故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孫先生則辯稱,公司並未按合同足額發放兩個多月的工資,且自己不存在提交虛假學曆、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勞動合同為公司單方解除,並未協商一致。
試用期工資標準成爭議
針對雙方試用期工資標準存在的爭議,法院認為,根據常理試用期工資標準一般小於或等於轉正後的工資,本案合同中載明的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後的10倍,顯然有違一般社會認知。同時,公司實際按照9700元/月的標準支付了孫先生兩個多月的工資後,孫先生未曾向公司提出異議,也並未向法院提供應獲得高額工資的合理依據。故公司97000元/月係筆誤的解釋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差額。
針對勞動合同是否為雙方協商一致後解除的爭議,法院從公司提供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來看,上麵載明“經雙方協商一致”僅為其單方表達,孫先生在“接收人”處簽字署期僅表示收到該份通知書,故法院確認公司單方解除了與孫先生的勞動合同。
關於解除的理由,一方麵,孫先生是否存在故意隱瞞學曆的情形?經查明,孫先生雖不符合公司招聘廣告中的學曆要求,且前後登記的學曆不一,但其入職時曾提交了真實學曆證書,公司也確認知曉孫先生的學曆情況並決定予以錄用,可見其並沒有故意隱瞞學曆。
另一方麵,孫先生是否不符合試用期內的錄用條件?法院認為,公司雖提供了孫先生試用期間的工作認定,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對崗位的錄用條件進行過明確約定,也未證明該崗位相應的考核標準等具體情形。故公司解除與孫先生的勞動合同並無依據,係違法解除。
綜上,浦東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孫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230元,同時,無需支付試用期內的工資差額。孫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