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來,華融集團一直被視為中國不良資產處置體製的重要支柱。但同時,這家公司也因為權力高度集中、業務擴張迅猛、風險管理缺失、內部監督形同虛設,而成為“係統性腐敗”高發地。
賴小民在擔任華融董事長期間,被指控通過收受賄賂、濫用職權、非法決策、重婚等多種違法方式,將國家資產據為己有、為私人謀利。法院認定其受賄金額達十幾億元人民幣(約 17.88 億元),並以受賄罪、貪汙罪、重婚罪判處死刑,並於 2021 年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執行。
日前,白天輝,作為賴小民的核心下屬、華融國際控股的總經理,也被查出在 2014–2018 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在項目收購、融資等環節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 11.08 億元。2024 年天津中院一審便判處死刑。其上訴被駁回,日前,經最高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
與此同時,曾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全國政協常委等職務的“部級”“副國級”的苟仲文,則被法院以受賄、濫用職權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樣沒收財產並終身剝奪政治權利。其受賄金額約為 2.36 億元。法院在判辭中指出,雖符合判處死刑的法定情形,但鑒於其認罪態度、退贓、主動交代新增線索等,從輕給予“緩期死刑”。如無新罪將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
此外,曾任海南省省長、海南省委書記的羅保銘,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億餘元,更是被輕判,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區區500萬元。據新華社報道,減輕處罰的原因之一是“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為什麽華融係兩位高管會被迅速處以死刑,而苟仲文卻被判“死緩”?羅保銘隻有區區15年?從公開判決理由與司法實踐來看,這種差異並非純粹法律邏輯可以完全解釋,而更像是“製度、身份、政治背景與權力關係”共同作用的結果。
中國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貪汙、受賄”設定了“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綜合考量因素,可作為判處死刑的法定/酌定情節。但司法解釋同時允許裁量空間:如果同時存在“自首、立功、認罪態度好、主動退贓”等從寬情節,則可以考慮“死緩/緩期死刑”。換言之,法律並未設定“受賄金額達到多少就必須立即死刑”的硬性紅線。因此,刑罰的最終結果,很大程度取決於司法/政治判斷,而非簡單的數額/損害程度量化計算。
對比華融高管與“部級/副國級”官員,可以洞察一種顯而易見的“潛規則”:華融案的兩人(賴、白)雖然涉及巨額受賄,但其權力基礎——公司高管,雖具有影響力,但終究不及地級或中央部級官員。而苟仲文身居高位,其身份背景複雜,涉案後若立即執行死刑,勢必觸及更深層次的政治結構與人脈網絡;而羅保銘,而因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特地網開一麵。
因此,即便從犯罪事實來說,他們也可能達到“死刑可能性”標準,但司法機關選擇了“死緩”和“有期”的方式 —— 這種判決邏輯,映射出的不是法律的統一嚴酷,而是對“背景”“身份”“政治後果”的預判與平衡。換句話說,刑不上大夫。
一個現代司法製度的重要特征,是讓社會主體能預見法律後果、理解法律適用規則,從而促使守法成為理性選擇。但當“是否立即執行死刑”取決於案件當事人的級別、背景、政治影響力,而不是單純罪行本身時——法律便不再是“秤砣”,而更像是一種權力工具。這削弱了法律對所有人的平等約束力,也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心和信任感。
華融之所以成為腐敗重災區,不僅僅因為少數人貪婪,更因為其內部權力高度集中、決策越權、內部監督失靈。多數案件並非一兩個小懲小戒,而是長期、係統、結構性的問題。白天輝在其公開供述中就曾指出,公司業務擴張、投向高風險項目(房地產業、股權投資等)——這些背景並非簡單“貪錢”,而是製度設計與運作方式的問題。值得一提的是,白天輝沒有當庭認罪服罪,而是提出上訴,結果依然被判死刑,並被“立即執行”。
華融賴小民與白天輝被“立即執行”,而苟仲文則“緩一緩”,羅保銘則是“定個期”,並不是簡單的“重、輕不同”,而是中國當下司法製度、權力結構與政治判斷的一次集中展現。法律條文、司法解釋提供了量刑的可能區間,但真正決定結果的,是誰站在被告席上,他的背景、他代表的利益、他是否是當下政治需要“清零”的對象。也就是說,司法的“公平”“依法”“量刑標準”——在現實操作中,正在被“關係”“身份”“權力”重寫。
通過對比,可以看到一個令人不安的模式:那些一旦“沒背景、沒靠山”、在某個權力重組周期中被選中清算的人,會被判以最嚴刑罰;而那些背景深厚、官階更高、對體製係統具有潛在震蕩風險的人,則能通過“緩期”“死緩”躲過滅頂之災。這意味著,司法不再是一個獨立、公正、透明的機製,而可能淪為政治清洗或權力再分配的工具。 死刑不過是一把錘子,擊碎的,是少數“倒黴蛋”,維係權力與特權的結構,卻依然牢固。 最終受害的,不是某一個人,而是整個社會的法治信任、製度公平與權力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