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原理:牛頓力學,量子力學,相對論,歐式幾何公理等等。基礎於原理,公理的邏輯演繹,推理框架下的:規則,規律,法律。
科學技術:法術,對於科學原理,規則,規律邏輯演繹,符合原理,公理,常識下,針對具體問題的運用(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就是技術,法術(科學技術,法術),而技術與法術,都可以是層出不窮,無窮無盡,花樣不同,千奇百怪,無窮無盡(隻要是能夠解決問題,臨時性,短暫,或者長期的,永恒的方法)。隻要是符合原理,規律的原則下的,各式各樣的技巧,花樣,等等。
但是,無論是技術,法術都不能夠違背科學原理,公理,常識,和真理(相對真理,絕對真理)。他們必須保證邏輯上是一致性的,自洽的,是理性精神的延續,與擴展。而不可以與原理,真理相衝突,自相矛盾。
術不可以大於理!任何人都不可以因為講技術,研究法術,而不講理,胡攪蠻纏。隻有在懂得,和精通原理,道理的前提下,講技術,研究技術,法術。
例如:隻有在在懂得,和精通牛頓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等等,和工作原理,道理的前提下,再討論說明書,維修手冊的針對性具體情況,現實條件下靈活運用。據說是印度航空維修人員,就是在對於材料力學,流體力學等等,和工作原理無知的情況下,僅僅是針對技術實施靈活運用:例如據說是用“橡膠帶”修補飛機發動機之間的空隙。把應該報廢的航空部件,偷梁換柱地安裝到其他飛機上繼續使用,諸如此類的技術,法術。是根本違背製造飛機交通工具的根本目的與宗旨。
再例如: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我們強調“程序正義”,程序正義就是“法術”,其目的是保障法律正確,有效,不發生邏輯錯誤和偏差的執行。但是,程序本身不能夠與“法律”的目的與宗旨相矛盾,相衝突。但是有個別法官,在強調程序正義的時候,完全忽視法律,法規的根本目的與宗旨是保障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大前提,大原則。任何程序都是為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有效治理服務的。沒有法律為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和社區有效治理的大前提,大原則,法律就墮落成為法官手中的“法術”。法官,律師就墮落成為“技術官僚,法術官僚”。是文明社會的蛀蟲,專門鑽法律的漏洞和空子。
“術不可以大於理”。否則後果是:
技術官僚化(對細節流程的崇拜而忽略整體理性);程序至上主義(例如司法程序背離法律目的本身);形式主義滑坡(飛機修好了但已偏離安全與原理);文明空心化:全是技術表演,但無理性之魂。
技術官僚化 :過度關注技術細節或流程,忽視整體目標和原理。 例子:維修人員隻關注“修好”飛機,忽視安全原理,導致潛在災難。
程序至上主義 ,過分強調形式化程序,背離法律或原理的初衷。例子:司法程序被濫用,成為維護個人利益的工具,而非服務社會正義。
形式主義滑坡 :表麵上解決問題,但實際偏離原理,導致不可持續或危險的結果。 例子:用不合格材料修補飛機,看似解決問題,實則埋下安全隱患。文明空心化 :技術與法術成為表演,缺乏理性精神的支撐,文明失去靈魂。 例子:社會治理若隻注重技術操作(如大數據監控)而忽視倫理與正義,文明將空洞化。
四、如何避免“術大於理”:回歸原理 :任何技術或法術的開發與應用,必須以科學原理和公理為基礎。
例:航空維修人員需深入學習材料力學、流體力學等原理,確保技術方案科學可靠。法律服務於目的 :法律和程序設計需始終圍繞其根本目標(如安全、正義、秩序)。 例:司法程序應以維護社會公平為導向,而非成為律師或法官的“法術”工具。
培養理性精神 :教育和實踐應強調邏輯自洽性和理性思維,避免盲目追求技術創新或形式主義。 例:工程師、法官等職業培訓需注重原理與倫理教育,而非僅關注操作技能。監督與糾偏機製 “”建立機製,防止技術或法術偏離原理和法律。
例:航空業需嚴格的安全審查,司法係統需有監督機製防止程序濫用。
(印度航空維修、美國程序正義)生動說明了“術大於理”的危害,提醒我們在技術與法術的運用中,必須以原理為準繩,以法律為框架,確保理性與目的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