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為何鬥不過最高法 (連載1)
2000年的美國總統選舉最後出現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選”總統的奇特局麵。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戈爾(AlGore)盡管心裏一百個不服氣,背後又有贏得多數普選選票的民意撐腰,但表麵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從最高法院的權威,老老實實地宣布競選失敗。
是誰賦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權力呢?
是憲法嗎?不是。美國憲法隻是規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和製衡的政府格局,並沒有明文賦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終權威。
是選民和民意嗎?當然也不是。與行政首腦(總統)和立法者(聯邦參眾兩院議員)經選舉產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半數通過產生,而且終身任職(除非受到國會彈劾),跟選民和民意根本不搭邊兒。
說出來可能都沒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政治權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賦予自己的。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JohnMarshall)通過對馬伯裏訴麥迪遜(Marburyv.Madison)一案的判決,初步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在美國政治生活中至高無上、一錘定音的權威。
一、黨派鬥爭法官星夜任命
威廉·馬伯裏(William Marbury)是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喬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歲的富商;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是美國的開國元勳,當時任美國政府國務卿。富商馬伯裏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為什麽要起訴國務卿麥迪遜呢?說起來,這樁影響極為深遠的訴訟大案與當時美國政壇中的黨派鬥爭有直接關係。
經過六年的反英獨立戰爭,美國終於在1783年贏得了獨立。美國人雖然趕走了殖民地的英國軍隊和總督,但卻繼承和發揚了英國法治傳統的合理部份。1787年9月,經聯邦製憲會議製定通過,人類曆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在美國費城(Philadelphia)誕生。但是,美利堅合眾國的正式建立卻是在聯邦憲法被各州批準之後。(美國憲法於1787年9月17日由聯邦製憲會議表決通過。1788年6月21日NewHampshire批準憲法之後,憲法已被四分之三州[九個州]批準,但實際上,當維吉尼亞和紐約兩個重要的大州於1788年6月25日和1788年7月26日批準憲法之後,聯邦憲法才算被正式批準。1789年3月4日聯邦政府宣告成立,憲法正式生效。聯邦成立之後,南卡羅林那於1789年11月21日批準憲法,RhodeIsland於1790年5月29日批準憲法。)。1789年3月4日,聯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獨立戰爭時期的大陸軍總司令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將軍於當年4月6日被推選為第一任美國總統。
在曆屆美國總統之中,華盛頓是唯一一位“無黨派人士”。政黨製度現在已成為美國憲政體製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但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並無隻言片語提及政黨製度。當時大多數的製憲先賢都認為,政黨實質上就是結黨營私、惡性競爭的代名詞。華盛頓在任期間,內閣中國務卿托馬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和財政部長亞利山大·漢米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兩人政見相左,逐漸形成了勾心鬥角的兩個派係。華盛頓對此深惡痛絕。當了兩屆總統之後,華盛頓謝絕政界人士和國民的再三挽留,放棄了唾手可得的終身總統寶座,告老還鄉。1796年離任時,華盛頓發表了著名的《告別詞》,他語重心長地警告國民:“黨派終將成為狡猾奸詐、野心勃勃、毫無原則的人顛覆人民權力的政治工具。”
警告歸警告,現實歸現實。德高望重的老總統回老家種地後,美國政壇中的兩大政黨終於正式形成。擁護漢米爾頓的一派正式組成了聯邦黨(Federalistparty),擁護傑弗遜的一派自稱為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party,該黨是1828年成立的美國民主黨的前身,與1854年成立的美國共和黨沒有關係)。大體而言,聯邦黨人主張加強聯邦政府的權力,反對激進的法國大革命;而民主共和黨人則主張維護各州的自主地位,對外同情法國大革命。
美國憲法雖然將聯邦權限明文列舉於憲法,將未列舉的權力歸屬於各州,但是,由於這部憲法相當簡練,解釋的彈性很大,因此,誰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誰就可以在政治鬥爭中處於有利的地位。
18世紀末19世紀初,美國的政黨製度和選舉政治還很不成熟,總統和副總統混在一起選舉,獲得選舉人票最多者成為總統,其次為副總統。於是,繼華盛頓之後,開國元勳、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當選為第二任美國總統,而民主共和黨人托馬斯·傑弗遜則成為他的副總統。在其第一屆任期即將期滿的1800年7月,亞當斯任命年僅45歲的聯邦黨人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出任國務卿,他自己則集中精力投入競選,爭取連任總統。
馬歇爾來自南方的維吉尼亞州,與傑弗遜、詹姆斯等民主共和黨人有同鄉之誼,並成長於大致相同的人文環境和傳統之中,接受類似的古典教育,同屬於當地的紳士階層,一起投身於反英獨立戰爭。但是,他們雖然誌同,道卻不合。作為維吉尼亞最成功的律師之一,馬歇爾懷疑平民政治,認為傑弗遜過於執著各州的權力。馬歇爾既不是詹姆斯那樣知識淵博、思想深刻的製憲領袖,也不是傑弗遜那樣才華橫溢、百科全書式的全才,但他經曆廣泛,政治經驗豐富,思維敏銳,洞察力極強,尤其擅長從複雜的案情中迅速抓住問題的要害。
與華盛頓、傑弗遜、詹姆斯、亞當斯等開國元勳和製憲先賢不同,約翰·馬歇爾屬於美國的“第二代領導人”。獨立戰爭期間,年輕的馬歇爾曾在華盛頓指揮的大陸軍中擔任軍銜為上尉的副軍法官(deputy judge advocate)戰爭初期,馬歇爾目睹了大陸軍中各邦民兵建製龐雜、各行其是、缺槍短糧、指揮混亂、潰不成軍的困難局麵,他深深地體會到建立一個強大而統一的聯邦權威對於美國未來的強大和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20餘年後,馬歇爾出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極力維護聯邦至上的憲政原則,顯然與他當年的軍旅經曆有直接關係。(馬歇爾曾回憶說:“我作為一個維吉尼亞人參加獨立革命,鬧完革命變成了一個美國人”。)獨立戰爭後,馬歇爾先後幹過執業律師以及州議員、聯邦外交特使、聯邦眾議員等職務,在法律事務以及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門積累了非常而全麵的經驗,這是他後來能夠成為一位偉大的大法官的重要因素。
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是美國憲政史上極其重要的一頁,其曆史意義和深遠影響遠遠超過了二百年之後戈爾與布什之間的選舉大戰。在這次總統選舉中,由於聯邦黨人內訌突起,亞當斯總統敗給了民主共和黨候選人傑弗遜。在同時舉行的國會選舉中聯邦黨也是一敗塗地。這樣,聯邦黨不但失去了總統的寶座,同時也失去了國會的控製權。在此背景下,美國的憲政體製第一次麵臨著嚴峻的考驗:國家最高權力能否根據憲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黨派之間和平交接,關係到新生的美利堅合眾國的生死存亡。還好,大權在握的聯邦黨人以國家利益為重,沒有舞刀弄槍、拒絕交權,而是采取了“合法鬥爭”的手段。他們利用憲法賦予總統的任命聯邦法官的權力,極力爭取控製不受選舉直接影響的聯邦司法部門,借以維持聯邦黨人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響,以求卷土重來。
1801年1月20日,亞當斯總統任命國務卿約翰·馬歇爾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參議院批準後,馬歇爾於2月4日正式到職赴任,但他仍然代理國務卿職務,隻是不領國務卿的薪俸。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801年3月3日亞當斯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接著,趁新總統上台和新國會召開之前,國會中的聯邦黨人於1801年2月13日通過了《1801年司法條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801”),該條例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數從六名減為五名,以防止出現判決僵持的局麵。但實際上,由於這項規定將從任何一位現職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後才開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顯然是想減少傑弗遜總統提名民主共和黨人出任大法官的機會。同時,它還將聯邦巡回法院由根據《1789年司法條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規定的三個增至六個,由此增加了16個聯邦巡回法官的職位。這樣,即將下台的“跛鴨總統”亞當斯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機安排更多的聯邦黨人進入聯邦司法部門。兩個星期之後,聯邦黨人控製的國會又通過了《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the Organic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正式建立首都華盛頓特區市,並授權亞當斯總統任命特區內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任期5年。1801年3月2日,亞當斯總統提名清一色的聯邦黨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馬伯裏身列任命名單之中。第二天,即亞當斯總統卸任的當天(1801年3月3日)夜裏,即將換屆的參議院匆匆忙忙地批準了對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後人把這批法官挖苦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待續)
(按:本文轉自《美國憲政曆程》一書, 作者:任東來、陳偉、白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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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到準修憲的作用。
麥迪遜一案,隻是確定了最高法和國會,總統的平權
地位,非最高地位;而且,其後,出現過
總統不理會最高法判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