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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製按指印是違法的

(2024-04-28 17:52:02)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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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說一遍,強製按指印是違法的!

顏雪明 大雪熱飲 2024-04-19 09:39 

前幾天,我去鄰近城市賣了一套房。過程中幾次被要求按指印,均被我嚴辭拒絕。中介小妹說,你們懂法的就是不一樣啊!我心想,中國100個學法律的人,恐怕99個半都會乖乖地按指印。個別人是不想糾纏浪費時間,而大多數的人,恐怕根本就不知道強製按指印是對自己人格權的侵害。

40多年前我在西安當警察時,學習刑訴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發現法律並不要求違法者或者證人在筆錄上按指印,隻要求簽名或者蓋章。於是我再取證的時候,就不再要求證明人在簽名之後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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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送批案件材料,值班的副局長皺著眉頭說,你這證明材料上為啥都沒有按指印?我說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證人簽字就可以了。副局長生氣了:不按指印就是個白條子,有什麽法律效力!我也來氣了,心想你究竟學過法律沒有?但跟他講道理沒有用,我就直接來個歸謬法:如果不按指印就沒有法律效力,那辦案民警要不要按指印?批案子的領導要不要按指印?副局長氣得臉色脹紅,但又無可奈何,怒氣衝衝地在審批表上簽了字。

現在回想起來,這件事對我在公安局的“進步”有重大影響。和我一起進入公安局的那些工人、退伍軍人,許多半文盲甚至流氓都提拔了,而我在公安局工作了八年,離開的時候還是民警。

當時我對此並不在意,隻是覺得,為什麽取消按指印這樣一件不需要任何經費、培訓就可以做到的小小改革,阻力會那麽大?幾年後我還給人民公安報投了一篇稿,被全文發表,我想這個陋習也許可以逐漸糾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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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40年過去,強按指印的現象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泛濫成災。不但公安局要求按,檢察院、法院也要求按,就連去銀行貸個款、市場買一個房,都必須按指印。這是不是證明,這40多年民眾在觀念上沒有什麽進步?因為民眾不進步,官府更不會進步。

回到我賣房按指印的事情上來。

第一步簽三方合同,中介就要求按指印,我拒絕了,中介當然沒法強製我,除非她不想做這一單生意。

第二步是去銀行,因為買家要貸款,所以要去銀行證明買賣合同真實存在。銀行的職員嫻熟地拿來印泥盒讓我按指印,我說我已經出示了身份證,證明這個字是我本人簽的,還按什麽指印?他詫異地看著我,仿佛在看外星人。轉身去請示科長,幾分鍾後,他回來對我說,指印不用按了。之後又對我說了一句,今天長知識了。

過了一些天,中介通知辦理過戶手續,我心想這次肯定又會逼著按指印,如果我不按,很可能不給辦理過戶,這樣的話,不但我的事情辦不成,還對中介和買方增加了困擾。所以對抗不是好辦法。我想好一個對策,胸有成竹地前去過戶。

來到政務大廳,第一個辦理窗口是替不動產登記中心和住建局審核材料,文員小姐照例要求我按指印。我說,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簽了名還要按指印。如果你說不按指印,我的事情就辦不了,那我會錄下來,然後我可以按指印。你是不是確定這一點?

說著我打開了手機開始錄像,她立刻說,我沒有權力回複你,我要請示領導。轉進了身後的辦公室。過了一會兒回來說,領導正在研究,請你稍等一等。

等了大概10分鍾左右,又進辦公室,出來對我說,不動產登記這邊可以不按指印,但住建局是管合同的,他們同意不同意,還要再請示。

又等了一下,我身邊的中介小姐拿手機撥通了住建局的谘詢電話,問道,客戶不願意在合同上按指印,現在正在過戶窗口,想請問你們,按指印是不是必須的?

電話那頭說,按指印不是強製性的要求。剛才我們也收到了政務大廳的谘詢,已經回複了。

再回到窗口,文員小姐果然說住建那邊也可以了。但下一步你要去稅務窗口,他們那邊還是要求按指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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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去到稅務窗口。材料都是之前簽好的那一堆,窗口審核後認為,必須要按指印。我拒絕後,出來一位穿稅務製服的大姐,問我為啥不按指印。我對她說,中國所有的法律,包括三大訴訟法,都規定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強製性按指印的要求。你們現在強迫按指印第一是侵犯我的人格尊嚴,第二是侵犯我的隱私權。當然我們不在這裏辯論,你隻需要明確告訴我,如果我不按指印,今天的事情就辦不了,那我可以按。但之後我肯定會和你們打官司。

她轉身回辦公室,過了一陣出來對我說,鑒於你強烈拒絕按指印,我們不堅持讓你按,但我要反駁你的觀點,按指印並不違法,請你看一下民法典490條。她把手機遞給我看: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我說,這裏說的是當事人有權以這種方式訂立合同,並沒有說簽了名還要按指印合同才生效,更沒有授權行政機關強迫當事人按指印。

我為這些官員的素質歎了一口氣,竟然連權利和義務都分不清。老百姓有權利吃麵或者吃米,她卻能理解成政府可以強製老百姓必須米麵一起吃。

算了,給她普法等於對牛彈琴,趕快辦完就行。

這個過戶手續在沒有人排隊的情況下花了兩個半小時,其中很多時間耗在了我拒按指印的抗爭上。但欣慰的是,我的抗爭成功了。

事後想一想,不動產登記、住建、稅務這幾個衙門口,為什麽會輕易妥協?這不是公權力的性格呀。隻有一種答案,他們自己也知道這是沒道理的事兒。

可是,既然知道沒道理,為什麽不改呢?

因為這舉措對公眾具有懾服力,自己也並不麻煩。

更重要的是,老百姓都那麽通情達理,往往印泥盒子還沒打開,他已經把手指頭伸出來了。你總不好讓群眾失望啊。

我太太問我,如果人家堅持讓你按指印,你還真打算和他們打官司嗎?我說當然!這是一件多有意義的事情,這就是在做公益啊。公權機關沒有法律依據的強製性要求,損害我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我不但要它賠禮道歉、清除指印,還要它賠償損失。

太太笑問,你蓋個指印,有什麽損失?我說精神損害呀!

廣東省人大1999年發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的,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給予五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這就是人格尊嚴的價格。雖說行政侵權損害不適用消法,但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還是值得參照的。總不能說,商家欺民依法賠五萬,官府欺民,一分錢也不用賠。

行文至此,耳邊響起一句名言:政務大廳不是法外之地。

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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