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徐匯區一高中女老師被丈夫實名舉報出軌16歲學生,相關截圖在網上流傳,引發公眾廣泛關注和討論。根據媒體報道,2月19日中午,涉事學校回應,女老師張某已被停職,目前事件正在調查中。那麽,在這起事件中,除了道德上的譴責以及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外,女老師是否麵臨承擔法律責任?此外,網上瘋傳女教師與男生兩人的聊天截圖,兩人身份信息遭網曝,是否違法?
涉事女教師已被停職,事件還在調查
2月16日上午,自稱上海市徐匯區某中學化學老師兼高一班主任的丈夫的微信用戶,轉發公開了多張該女教師與一名高一男生的微信聊天,稱妻子“出軌”“與未成年人發生關係”。該事件在網上曝光後,立即引發廣泛關注。
2月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學發布相關情況通報:近日,網傳我校“一女教師與學生存在不正當師生關係”。學校高度重視,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調查,並已第一時間對涉事教師予以停職。後續,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若事件屬實女教師違背師德師風,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老師與學生有不正當關係,如果屬實,除了道德譴責外,這名女老師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藍天彬律師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女老師與男學生的不正當關係,有待進一步調查、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成年女性如果和不滿十四周歲男生發生性關係,涉嫌猥褻兒童罪。而在本事件中,男生已經16歲,該女老師從法律上來看不涉嫌犯罪,但顯然是違規的,是有悖於師德師風的,是違反職業道德的。
藍天彬律師表示,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規定,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包括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等,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
江蘇鍾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呂金豔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了強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對象是婦女、幼女,並不包含男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強製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侵害的對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構成強製猥褻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對受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等手段。此外,猥褻兒童罪,受害人須為14歲以下,才可構成猥褻兒童罪。這起事件中,男學生已經16歲,女教師也不存在暴力、脅迫,因此從法律上而言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女教師丈夫做法或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
采訪中,藍天彬律師認為,該女老師的丈夫將未成年男孩等人的信息擅自對外大範圍公布,涉嫌侵犯隱私權。根據民法典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呂金豔律師也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此外,呂金豔律師認為,丈夫指名道姓公開聊天記錄,且傳播範圍較廣,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另外,未成年人及監護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可以要求刪除相關內容,造成損失可以要求主張賠償及賠禮道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妻子出軌是事實,但丈夫通過網絡曝光引發網暴等行為有侮辱之意。在民事上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行政責任上將受到治安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可能構成侮辱罪。(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