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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主的對話(五)

(2006-06-28 03:49:17) 下一個
關於民主的對話(五)

《希臘理性中的“妥協”與中國“中庸”的比較〉一文,對解讀民主的製度性很有幫助。對民主的道德追求與求證是不能直接帶來民主製度的,民主製度的建立與完善離不開對利益博弈的理性認識及其形成的文化和經濟基礎。

無論什麽形式的民主製度,都是要以最大限度地體現民眾的意誌為成熟標準。代議製民主製度的弊端雖然也很明顯,但在目前可預見的將來還是最好的形式。直接民主雖然理想,但其操作之難難於上青天。因為在資源和欲望的矛盾沒有解決之前,私利的土壤始終存在,絕對獨立的人格和公心是難以建立的。所以,在理想的直接民主製度沒有實現之前,哪種民主製度能夠確保更理性、透明、有效的權力製衡與監督機製,那就是相對更優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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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希臘理性中的“妥協”與中國“中庸”的比較

文章來源: 地平線 2006-06-27 18:29:52

作者:官正豔

摘要:本文通過對希臘理性中的“妥協”與“中庸”的比較,以回答為什麽“中庸”隻能存在於民間,卻不能成為構建國家權力的標準這個問題。
關鍵字:妥協、中庸、比較

一、 問題的提出

眾所周知,希臘文明是西方文化的淵源之一。直至今日,以妥協為基礎的希臘理性還以其實證的、反思的、係統的方式影響著現代社會。希臘理性中的“妥協”與我國傳統的“中庸”在表麵上看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即在各種不同的因素中尋找到一個平衡點,以達到均衡。兩者分別是西方文化和東方文化的精髓,均是構建東西方 社會秩序的核心理念。西方的憲政即是以“妥協”為核心的政治秩序。即各種不同的政治力量相互對抗,並不是要求得一個“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結局,而是不同的力量相互妥協,尋找到一個權力的均衡點,因此,權力的行使並不集中在某一個政治力量手中,而是由不同的政治力量共同行使。而在中國,國家權力從來都是集 中在一個政治力量手中,而沒有其他政治力量能與之抗衡。所謂的“中庸”也隻是中國人為人處世的準則而已,國家權力的行使並不存在“中庸”。由此,筆者不得不提出一個疑問:為什麽中庸”隻能存在於民間,卻不能成為構建國家權力的標準呢?這就需要追本溯源,回到兩個概念本來的含義中去,而不能光從表麵上進行比較。

二、希臘理性中的“妥協”

希臘也曾有過王權集中的時代,即邁錫尼王國。邁錫尼王國最顯著的特征首先是其軍事特征。國王依靠的是軍事貴族,戰車手服從國王的權威,但同時又在王國的社會組織和軍事組織內部組成一個特權集團,具有特殊的地位。其次是鄉村社團和王宮之間不存在一種離開王宮便難以為繼的絕對服從關係。即使取消國王的控製,鄉 村社團仍將繼續以同樣的技術耕種同樣的土地。可見,即使是在王權集中的時代,也存在不同的政治力量,隻是這些政治力量尚還不夠成熟、強大到能與王權抗衡的地步。
多利安人的入侵摧毀了邁錫尼王國,舊體製被摧毀。這時,由於集中的王權消失,原先因為它的權力而被迫與之妥協的兩種社會力量——鄉村社團和軍事貴族得並存下來。軍事貴族中的那些名門世家還壟斷了某些仿佛是氏族特權的宗教權力。這些相互對立的力量因王宮製度的崩潰而解放出來,它們時常發生劇烈的衝突。
同時,王位繼承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雅典傳說中描述的王位繼承危機也不是以爭權的一方戰勝其他各方、將全部政權集中在一人手中的方式解決的,而是以王權分裂的方式解決的,每人都隻得了權力的一部分,其他部分則讓給了兄弟。可見,重要的不再是某個統治社會的人,而是許多相互對立的、需要加以分配和限製的職 能。
這時的希臘社會就成為了一個複合體,它由異質的因素、獨立的部分和相互排斥的職能階層構成,它必須把這一切都混合、融化在一起。這樣,新的問題就出現了:怎樣在敵對的社會集團衝突中、在不同的特權和職能的對抗中形成社會秩序?怎樣在各種難以調合的社會因素的基礎上建立公共生活?或者說在社會這個層麵上,一”如何產生於“多”,“多”如何產生於“一”?
衝突的力量和團結的力量——爭吵和友愛:這兩種既對立又互補的力量,在繼古老王國而來的貴族世界中,標示出社會生活的兩極。人們既讚美戰鬥、競爭、敵對等價值,又感到屬於一個共同的社會集團,要求社會協調統一。“妥協”也由此而產生。表現在前法律方麵:前法律的作用是處理家族間的關係(中國的前法律為禮”),它本身也構成一種對賽,即一種在集團和氏族之間展開的有章法、有規則的鬥爭,類似於奧林匹亞賽會上的較量。而且,政治本身也表現為“對賽”的形式,它是一種口才比賽,一種論據對抗,賽場就是廣場,這種廣場是一個公眾集會的地方。在這個等級製的社會裏,所有那些用話語的方式相互對峙、在演講中相互 對立的人都是平等的人。任何敵對性,任何爭吵都意味著關係平等,競爭永遠隻能在同類人之間進行。即在社會生活中的對賽觀念中包含著平等的精神[1]這也是妥協”過程中最顯著的特點。

三、“中庸”的含義

中庸之道”即中正不偏,經常可行之道。傳統倫理學認為:“禮辨異,樂和同”,“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異同,明是非也。”[2],禮的主要功能 就是要對人類關係中所存在的自然差異和社會差異進行定格化處理,以此來維護一種以等級結構為特征的社會秩序。如在家庭關係中,血緣親和性即“親親”雖是民之結也”[3],即是家庭團結得以維持的紐帶,但是,這種血緣親和性也存在著一種混元傾向,若任其過度發展,也容易導致一種“沒大沒小”的無序狀況,孔子所講的“女子”與“小人”“近之則不孫”就是這樣[4]。因此,禮的植入就是要將這種血緣親和性所具有的粘合力向外作適當的撐開,使家庭關係呈一種有序結構性狀態。不過,另一方麵,如果過分地強調禮的這一功能,過分地壓抑血緣親和性的要求,則同樣會出現“遠之則怨”的狀況。至於在君臣關係中,由於利益 親和性乃是決定性的因素,禮作為這樣一種利益關係或權利的表達形式,主要是通過一種暴力機製來維持的,因而禮的過度張揚具有某種必然性。總之,禮是社會得以呈有序結構的必要條件,但禮本身又是這種有序結構的異化力量之一。正因為這樣,孔子認為,“禮之用”是一個主要的問題。
關於“禮之用”,孔子的根本觀點是“和為貴”。正如程子所說:“禮勝則離,故禮之用,和為貴。”[5]這就是說,“禮之用”不能過度,過度則會使結構離 散,因而保持社會結構的穩固即“和”這是禮之用的根本宗旨,用我們所熟悉的話來說,所謂“和為貴”就是穩定壓倒一切。但是,如前所述,孔子所講的“和”是一個有別於“同”的概念,他說:“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6],“和”並不排斥“不同”,甚至“和”必須是以“不同”為基礎,沒有“不同”的和”是一種表麵的和諧,這就是說,在“禮之用”的過程中,作為主體一方麵要嚴格遵守禮的規定(“不以禮節之”的“和”,孔子認為是一種“知和而和”,而此類“和”是“亦不可行也”),另一方麵主體要充分意識到處於係統中各元素的獨特性及其價值,並予以尊重;其中尤其重要的是,作為權利主體的統治者在要求 被統治者守禮的同時要意識到自己的義務與責任所在,如為父者在要求子女盡“孝”的同時要意識到自己的“慈”,為君者在要求臣子盡“忠”的同時要意識到自己的“義”。一句話,在“禮之用”的過程中,“愛人”意識是不可或缺的。
孔子所提倡中庸實際上是道德的主體性與規範性之間的統一或“中和”。

四、希臘理性中的“妥協”與“中庸”的比較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希臘理性中的“妥協”與“中庸”雖然都強調適中、平衡,但是從總體上看,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
1、兩者表現形式不同。“妥協”表現為“對賽”,而“中庸”則表現為“謙讓”。
2 、構建的前法律基礎不同。構建“妥協”的前法律基礎是集團和氏族之間展開的有章法、有規則的鬥爭;而“中庸之道”則是“禮”,也就是說在用“禮”的過程中要適中,不能過了頭,其本質上是為了維護以“禮”構建的家國社會和宗族關係,它是講求在這個等級社會秩序中的上下級或同等級之間的謙讓,以維護家庭、國家 的穩定。顯然,“中庸”不鼓勵鬥爭,它是從根本上反對鬥爭的。
3、“妥協”的前提是有幾股勢均力敵的力量在相互鬥爭,誰也壓製不了誰,誰也戰勝不了誰。而“中庸”的前提是各方都處在一個金字塔型的共同體中,在這個共同體中,各有各的位置,以此構建上下等級分明的尊卑秩序。“中庸”的目的不是改變這種業已存在的秩序,反而是為了加強它,支持“禮”所維護的金字塔型的權 力結構——即權力集中。
4、“妥協”的過程表現為“對賽”中的平等。即鬥爭力量各方的關係是平等的。而“中庸”的過程則表現為“謙讓”中的不平等。即各方的關係是不平等的。它主要適用於上對下行使權力的時候。
5、“妥協”的行使表現為在“爭吵”和“友愛”這兩極中尋找平衡。而“中庸”主要表現為上對下行使權力時的一種“節製”,強調上對下的一種尊重,以達到緩和上下等級矛盾的目的。
6、“妥協”尊重個體的差異性,並鼓勵其通過競爭的方式取得權力。而“中庸”則壓抑個性,雖然也要求“上”要考慮到“下”的個體差異性,但總體上還是壓製個人利益以維護集體的利益。
我們可以進一步的借助幾何學來說明這個問題。在我們看來,哲學構建了另一種數學,但沒有用它來考察自然。我們可以將幾何學與政治結合在一起,但這樣的結合卻不能在數學與自然、計算和實驗之間出現。因此,我們在借助幾何學解釋這個問題的時候,不適用精確的計算和嚴謹的推理。[7]
我們可以用一個半徑都相同的圓[8]來表示希臘理性的權力結構。政治權力被置於圓心,環繞這個圓心的是一個平等的空間,它由對稱的、可逆的關係構成。這種“幾何平等”[9]與政治權力的平等相對應。妥協的結果就是使政治權力被置於中心。
我們用金字塔的形狀來表示“中庸”構建的權力結構。在這個權力結構中,政治權力被置於塔尖,各個階層都被嚴密地限製在某一個位置,而不可隨意譖越,以此構建了一種上下等級森嚴的社會秩序。“中庸”的目的就是為了維持這樣的專治政治製度。

總之,希臘理性中的“妥協”是在對抗基礎上的“妥協”,是鼓勵人們去對賽,去競爭,但又用“友愛”、規則來節製,以免造成整個社會秩序的混亂。並以此為基石構建了整個西方社會的政治和社會秩序。而“中庸”則是在根本沒有對抗能力的各方即嚴格等級秩序的家國社會中上對下或同等級各方之間的一種節製,它不鼓勵 鬥爭,反而要求各方從大局出發,相互謙讓,其節製、妥協的目的是維持一個穩定和諧的局麵,以維護金字塔型的權力和社會結構。這也就是中國的“中庸”之所以隻能存在於民間,卻不能存在於國家權力之中的根本原因。

參考文獻:
[1]讓—皮埃爾.韋爾南:《希臘思想的起源》,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26—34
[2]《禮記•曲禮》
[3]《國語•晉語四》
[4]《論語•陽貨》
[5]《論語•學而》
[6]《論語•學而》
[7] 讓—皮埃爾.韋爾南:《希臘思想的起源》,三聯書店,1996年版,
118—119
[8]同上,第114
[9]柏拉圖:《高爾吉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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