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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評級問題

(2018-01-13 16:41:54) 下一個
再談評級問題

     昨天貼了“上海市(55年)局以上幹部行政級別”有好幾位網友對有些人的級別有疑問,有覺得一些人級別低了,還有認為有些人級別高了,如天南逸雄指出:"陳丕顯: 8級。 1950年他任上海市委秘書長; 曹荻秋調來上海之前, 1952年在重慶時最早定為9級 ;張春橋:9級 ;”
     在上海市委市政府(56年)的名冊上,陳丕顯和曹荻秋是6級;張春橋是8級;
     陳丕顯和張春橋的情況我在另一篇文中已分析過。曹荻秋 1951.01-1955.01 任重慶市長,那時重慶是中央直轄市,定6級正常,不會是9級。
   大家對級別有疑問,我覺得主要是對評級的標準不熟悉,我在以前的文中提過,這裏在歸納一下:
1. 評級是根據職務大小、工作繁簡、工作能力、工作成績,適當照顧資曆,在職級限內的,因為采用一職數級、等級間有交叉,所以大部分職務對應級別不唯一,這也是我們不能根據某人的職務而確定級別的原因。
2. 相同的職務在不同時期定級的標準範圍有變化:如52年的標準,大行政區的正副主席定3-5級;而54年的標準,大行政區的正副主席定3-7級;再如在52年的標準中,最高法院副院長,最高檢察署副檢察長是3-4級,但在54年的標準中,這2職是3-5級;到55年工改後的標準中,這2職的級別變成3-7級;見圖1,2. 其他職位也有這種變化,如正副部長,52年的標準是5-7級,54年的標準中,5-8級;55年工改後的標準中,是4-8級;下限降低,就可形成提職不提級的實際現象。如8級的司局長提到副部長,級別不提;若原來是9級,提到副部長,級別也提。據說從62年後即使級別不到下限級也不提了。
圖1:
 
圖2:

3. 早期的省市委,省市政府的秘書長級別不如現在高;省市上麵有大區和中央局,還有那時的省市也多,很多省市的部長局長比大區取消後的部長局長位置要低些;
4.當時標準有個備考欄:各委、部、會、院、署、行辦公廳正副主任,正副司局長最上一級(八級)適用於少數的辦公廳主任,司、局長,一般辦公廳主任、司、局長不得占用;  大區行政委員會欄中直屬局長等人員的最上一級(八級)適用於少數局長,一般正副局長不得占用;  即如沒其他高一點的職位,大多數司、局長到不了8級。見圖3.
圖3.

5. 52年前的省市委常委人數少,級別高,後來常委擴軍了,級別就下來了點。
6. 很多網友把資曆和級別連得比較緊,這可能是受後來離休待遇和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相關的影響,評級主要看職務和責任的重輕,建國初公安、外交、財經工業、土改等是重要機構,級別就高些。
了解了以上這些,再看一些人的級別就不會有很多疑問了。
    列這類名錄不是件容易事,要接受來自各地網友的核對質疑,我雖盡可能采用可靠信息資料,這麽多人的資料有差錯難免,歡迎網友們提供信息和討論。
    前幾天閑看花開花落提到的他同學父親史進(華南話劇團長)應是文藝6級;其兄八一廠的史超是行政11級(八一廠演員等大部分定行政級,個別是文藝級),教練的同學應該是史進之弟的兒子(稱史進為伯伯),史家有5兄妹。
 
  附一九八四年的待遇規定:
一、除現任部長級職務的幹部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幹部,按部長級待遇:           
          1、行政六級以上(含六級)的;           
          2、一九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擔任副部長級職務,行政七級的;          
          3、建國以後擔任過部長、省長或相當這一級職務,後因工作需要調任較低職務(不包括犯錯誤而降級)的。         
          二、除現任副部長級職務的幹部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幹部,按副部長級待遇:          
          1、行政八級以上(含八級)的;           
          2、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擔任正局長級職務,行政九級的;           
          3、一九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級的;           
          4、建國以後提任過副部長、副省長或相當這一級職務,後因工作需要調任較低職務(不包括犯錯誤而降級)的;           
          5、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轉業前在軍隊擔任過正軍級職務,“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級的。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幹部,可以享受副部長級醫療、住房待遇:           
          1、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擔任過正局長級職務,“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級的;         
          2、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擔任過正局長級職務,行政九級的;    
          3、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轉業前在軍隊擔任過副軍級職務,“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級的;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轉業前在軍隊擔任過正軍級職務,“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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