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認為,公權力是損害民權的,要予以削弱而不能加強。
我則認為,公權力如果不受監督,確實有損害民權之險。
但是,公權力也是對民權的一種基本的保障。所以,在一些必要的方麵,公權力不僅不能削弱,反而要加強。
首先,公權力可以保護我國公民免遭外敵入侵或欺負。
其次,公權力可以保護我國公民(以及在華旅行或定居的外國人)免遭國內的違法或犯罪分子的侵犯。
我感覺,在這第二個方麵(保護民權的方麵),我國的公權力還需要適當加強。
當前一個突出的問題是:警察不管夫妻之間的事情。這就導致很多惡霸式的丈夫非法欺壓妻子,而妻子卻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因為警察不管。
有的惡霸丈夫,非法扣押妻子的身份證。按照現行法規,這種行為隻能判處罰款不到200元(我在網上查的),然後“教育”一下丈夫。請問,這種惡霸丈夫,是“教育”能管用的嗎?妻子身份證被非法扣押後,她們的人身自由就被剝奪了一大部分:不能去酒店住宿、不能去買飛機票或火車票、不能找工作、不能在銀行開賬戶、不能申請手機號碼、不能。。。
我感覺,這種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做法,可以視作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一半的人身自由”,其罪行嚴重程度達到“非法關押他人”的一半,應該授權警察更加嚴厲地處罰嫌疑人。應當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有義務強製惡霸歸還當事人的身份證。
惡霸妻子非法扣押丈夫的身份證的行為,也應該同理對待。
其他人非法扣押當事人的身份證的行為,也應該同理對待。
還有,夫妻之間的暴力行為,也要授權警察更嚴厲地管起來。不能因為他們是夫妻,一方就有權力體罰另一方。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暴力行為,也要授權警察更嚴厲地管起來。不能因為是父母,就有權力體罰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