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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皇家一號”案155名政法幹警被處理,8成“帶長”

(2016-02-25 23:41:26) 下一個

人民公安報2月26日消息,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河南省公安廳紀委牽頭組織查處了鄭州皇家一號國際娛樂會所(以下簡稱“皇家一號”)特大組織賣淫犯罪集團、“皇家一號”大股東張軍、邵廣忠特大賭博犯罪集團及其“保護傘”係列案件,共抓獲刑事犯罪嫌疑人260餘名、查扣追繳贓款贓物價值近3億元,查處受賄索賄、徇私枉法、參股賭場等違紀違法公安民警152人、檢察官3人,其中團、處級領導幹部26人,科級及以下幹部129人,收繳違紀資金800餘萬元。
 

 

根據幹部管轄權限,河南省公安廳、鄭州市公安局和鄭州市紀委分別給予上述155名違紀違法公安民警、檢察官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其中涉嫌犯罪的原鄭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周廷欣、原河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副處級幹部姚天立、原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處長汪海、原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驗收科科長卞衛華、原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局長黃柏仁等32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剖析】
 

 

民警參與涉黃涉賭犯罪的特點
 

 

該係列案件中,公安民警參與涉黃涉賭犯罪有3個特點:
 

 

一是“帶長”民警違紀違法高發。該係列案件共處理違紀違法政法幹警155名,其中“帶長”民警124名,比例高達80%。
 

 

二是群體性違紀違法較多。涉黃涉賭場所為了追求非法利益的最大化,需要從基層到相關的上級主管職能部門構建一個完整的保護鏈條。該係列案件查處的違紀違法民警因為自己的職務、權力,分別在“皇家一號”獲得相應的利益。
 

 

三是由收受、索要好處轉為參與黃賭場所經營。該係列案件查處的違紀違法民警受利益驅使,對轄區涉黃涉賭場所管理持放任態度,在監管流於形式的同時,主動索要賄賂,甚至直接參與黃賭場所經營。
 

 

民警充當黃賭犯罪“保護傘”的原因
 

 

汪海,全省崗位大練兵時曾榮獲防火監督崗位第一名的好成績,消防領域的能手和尖兵;
 

 

姚天立,曾榮立個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年僅32歲就被提拔為副處級領導幹部;
 

 

卞衛華,在幹部競爭上崗時以第一名的成績脫穎而出,成為單位最年輕的副團職幹部之一……
 

 

是什麽原因讓這些曾經的警界精英一步步淪為黃賭犯罪的“保護傘”?
 

 

從本質上講,是對權力的濫用。他們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當做謀求私利、滿足私欲的工具,視法律如兒戲。這其中有社會價值判斷衝擊、個人理想信仰變化、監督製約機製不完善等多方麵因素的綜合作用。
 

 

(一)從社會關係角度分析。公安民警在護黃護賭過程中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實際上就是權力尋租的過程。權力越大、越集中的部位和環節,發生權力尋租的幾率越大。
 

 

(二)從違紀民警個人因素分析。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作為公安民警應有的職業道德和理想價值目標發生偏差,發生了人生觀、價值觀的蛻變,最終導致走上違紀違法的道路。
 

 

(三)從違紀民警心理因素分析。失衡心理、貪婪心理、僥幸心理、虛榮心理等消極心理的支配,導致部分民警鋌而走險,走上違紀違法的道路。
 

 

(四)從製度設計層麵分析。權力現象的一個客觀規律是沒有製約的權力容易被濫用。由於缺乏製約機製作保障,權力行為的規範往往流於形式,喪失應有的權威和嚴肅性。
 

 

【警示】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民警參與涉黃涉賭犯罪,充當黃賭犯罪的“保護傘”,主要緣於思想變質、權力缺乏製約。對此,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完善監督機製,延伸監督觸角,確保隊伍的純潔。
 

 

第一,各級公安機關要持續不斷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做到防微杜漸、警鍾長鳴;持續不斷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及早發現苗頭性問題並予以解決,防止和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領導幹部在交友方麵要慎之又慎,注意淨化自己的社交圈,對心懷不軌的人要保持高度警惕。
 

 

第二,警務督察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不斷探索對民警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的新方法、新途徑,通過現場查、網絡查、交差查、異地查等多種督察手段,及時發現民警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糾正、堵塞漏洞。
 

 

第三,紀檢部門要加大查處違紀違法民警的力度,提高民警違紀成本和風險係數,對各種渠道反映出來的民警違紀違法問題,立即跟進,打傘挖根。同時,通過反麵典型起到震懾作用,強化有違紀苗頭民警的畏懼心理,促其懸崖勒馬。
 

 

第四,各級公安機關在立足內部整肅的同時,還應將監督觸角延伸到整個社會,加強群眾、網絡、新聞媒體等外部監督,使人民群眾成為監督民警依法履職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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