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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猶太人為什麽優秀》第2章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2015-01-14 10:40:06) 下一個
ZT 《猶太人為什麽優秀》第2章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533 reads)      時間: 2014-2-20 周四, 11:59 星星 0星 磚頭0磚   

作者:NC海歸主壇 發貼, 來自【海歸網】 http://www.haiguinet.com

我深感節儉我們華人有,可是契約關係的經濟觀的誠信我們可不如猶太人了。現在在中國誠信太少了。
============
經濟自立與儉約精神
要成為中產階級中的一員,第一要件應該是創造出屬於普通人經濟水準的生活吧。但是,隻在物質上擁有中等水平的生活用品,就認為自己屬於中產階級,免不了被認為有爆發戶的劣根性。

要想成為中產階級的一員,最重要的要看他有沒有一種深層次的意識,即“我是在沒有他人照顧的情形下獨立生活的”。要實現經濟上的獨立,必需有一顆獨立的心。在這一點上

,90%的日本人認為自己是中產階級。我想這是源於“自己不想做受別人照顧這種令人羞恥的事情”這種民族傳統的羞恥心。這樣來看似乎更正確一些。

猶太人雖然是一個小的種族,但他們在各個領域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秘密之一就是他們在經濟上的獨立精神。猶太人在飯後唱的祈禱文中有這樣的話:“上帝 啊,製止我們從別人那裏借錢和領受禮物吧!讓我們借助你那寬大神聖的雙手吧!無論在哪裏我們的行為都不會使您受辱。”

猶太人把尋求別人的幫助視為恥辱,這和我們日本人是一樣的。不論多麽貧困,不論怎樣在低穀裏掙紮,仍然保持這個意識,以鮮明的獨立精神繼續生活,這就是猶 太人的麵貌。否定對他人的依賴和順從,獨立地生存就是猶太人靈魂的根源。猶太人明白,要想取得獨立和自由,必需學會忍受貧窮。所以,有很多猶太人拒絕政府 的生活保障,過著十分貧苦的生活。即使這樣,他們也決不向貧窮妥協,而是不斷地嚐試怎樣重新站起來。這就是猶太人和其它小種族,例如美國的黑人和歐洲的吉 普賽人的區別。

我在洛杉磯的猶太大學教書的時候,有一個朋友叫亞伯拉罕?拉姆。他五十多歲,是一個實業家。他在孩提時代就從俄羅斯移民到美國。和其他剛剛來美的猶太人一 樣,他的父母當時也是身無分文。但是他勤勉刻苦,最後擁有的財產可以讓他一生衣食無憂。他在好萊塢有一所漂亮的公寓,在那裏,他和妻子二人過著悠閑自得的 生活。我曾經去拜訪過他一次。

“亞伯拉罕拉姆,你是怎樣賺到這麽多錢的?”

“沒怎麽樣啊!不浪費就可以做到了。”

一般人認為猶太人十分小氣,但是我和他相交十多年,並沒有感到他像人們想的那樣。至少我還沒有碰到任何事情可以證明猶太人是吝嗇的。他們在應該花錢的地方 從來不吝嗇,比如在教育和慈善事業或是具有互助性質的公用事業上,他們出手往往十分大方。要做這些事,他們平時當然要節省一點了。吝嗇鬼是對金錢吝嗇,而 猶太人是對奢侈的東西吝嗇。我看猶太人應該被稱作“節儉家”。

有一天,亞伯拉罕?拉姆帶給我一本日語書。

“這本書看起來像要解釋猶太人經商的秘訣,我想知道裏麵寫了些什麽。”

我拿來一看,原來是本《猶太人的經商策略》,裏麵煞有介事地寫著很多猶太人的名字。亞伯拉罕?拉姆聽我把內容譯成英語的時候,開始憤怒了。

“這算什麽?!這本書全是惡意的中傷!這不是借猶太人之名宣揚最卑鄙的經商之道嗎!我們猶太人做生意決不會用那些肮髒的手段!”

實際上,那本書中介紹的都是大阪商人所謂的“基本謀略”,羅列了是普通的經商者都能體會的商業手段。不顧猶太人的感受,將自己的吝嗇哲學以猶太人之名發表,這本書的作者比起莎士比亞有過之而不及。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猶太人經商的秘訣
那猶太人經商成功的真正秘訣到底在哪裏呢?很慶幸,我手頭上有《聖經》可以作為參考。翻閱一下這本書,就能將猶太人的經濟觀追溯到三千年以前。摩西的“十 戒”的最後一條就是嚴格禁止向鄰居榨取財富,即“不可貪鄰家之財,不可貪鄰家之妻﹑仆人﹑婢女﹑牛﹑馬及其它任何鄰家之物”。

猶太教的基本精神是不麻煩他人,不加害他人。作為猶太教法最著名的拉比,希勒爾(

公元前40年左右的人物)曾有一段逸事廣為流傳。

有一天,有一個外國人造訪夏摩爾拉比,出了如下難題:“先生,你如果能在我單腳站立的過程中向我講明所有的猶太教思想,我就皈依猶太教。”夏摩爾聽後勃然 大怒,立刻將這個外國人趕了出去。接著,這個外國人又來到希勒爾這裏,出了同樣的難題。“很簡單”,希勒爾說道,“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猶太教的奧秘 所在。其它的都是對它的應用和解釋或者是注解和細分。好了,我們一起來學習猶太教吧!”

“十戒”是猶太教的基石,並具體地指導猶太人的生活和信仰的方式。現在,讓我們摘錄幾條和經濟生活有關的戒律看看吧。

*不要剝削你的鄰居;不要搶奪他人的財產;不要把應付的報酬拖到第二天早上。

*不要在你們判斷的天平傾斜;使用公正的天平﹑秤砣和米鬥。

*鄰居借你東西時,去取的時候不要進入對方家裏,要站在門外,讓鄰居給你拿出來。

*不要占用別人的石磨和盤石,因為這是他們賴以生存的東西

*向同族兄弟借錢不要收取利息;錢幣的利息﹑食物的利息和一切所借之物的利息都不要收取;你可以向外國人收取利息,但絕不能向自己的同胞收取利息。

“十戒”所揭示的思想,既立足於光明正大公平地做生意這個原則,也要求人們做人道主義的考慮。遺憾的是,莎士比亞在《威尼斯商人》中塑造了夏洛克這個專門放高利貸的角色。除此,我沒有見過誰能像莎士比亞這樣巧妙地歪曲猶太人的形象了。

事實情況是,猶太人的律法允許他們向外國人收取高利息。對於收取不正當的暴利,西塞爾?羅斯在他的著作《猶太人的曆史》中有如下記載:

“猶太人在金融界的頂盛期是在十二世紀的中葉。那時,猶太人商業上就開始受到排擠,而且對於高利貸業的取締也越來越嚴厲。一個世紀後,從事高利貸業的基 督**(暫不論法律和教法的律條)雖然受到強烈的批評,還是生意興隆。被稱為隆巴多人的意大利人在歐洲不正當地經營高利貸產業,名聲很壞。基督**有強大 的後援和他們巨大的財力支持,而作為競爭對手的猶太人勢單力薄,很快就陷入了困境。(中略)基督**沒有商業道德,他們強取豪奪的經營手段,很快就把作為 競爭對手的猶太人排擠了出去。此種情形也常引起人們的扼腕歎息。”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現實中的耶穌和觀念上的法王
在中世紀,歐洲的猶太人因為被從農業和手工業排擠了出去,不得不進入商業和金融業。在1179年羅馬的亞曆山大三世頒布命令,禁止猶太**從事金融業。這種禁令是對《聖經》上“不能有目的地借給人東西”這句話做了擴大化的解釋。

羅馬教皇頒布這樣極端而非顯現實的法令,是因為他被《聖經》中的一句話所羈絆,而沒有整體理解耶穌全部教義的精神。耶穌向他的弟子們是這樣訓誡的:”借人以物,為求以後

得以借他人之物,能為善事?壞人借以朋友之物,尚要求歸還等值之物。所以,我的弟子們,借人以物,不要心存期待。”

耶穌並沒有否定經濟社會中不可或缺的金融手段。他教人在借給他人東西的時候,要有自己會受到損失的思想準備。但在實際的借與還的過程中,很快演變成貸款者 逼迫借款者歸還錢財的現象,結局是由最初的善行轉變為惡行。這也是人世中的常情。耶穌的思想具有現實性的特點,與之相比,羅馬教皇的做法更注重觀念上的東 西。

一般來說,猶太人的行事方法是建立在由眾多事實得出的經驗之上。歐洲人的做事方式是理論和觀念優先於實際,隻專注於某一狹隘的道理而漠視事實。要用片麵的 理論來壓製事實,需要有強大的力量,而歐洲人正是用其力量型的體魄和行事方式實現了世界霸權。沒有這種力量的猶太人必須要先客觀地觀察事實,在這個基礎上 考慮最符合事實的方法,然後處理問題。這是一種柔性的力量,它也滲透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猶太人無論是在科學還是在商業上都取得了顯著的成績,這難道不是 他們立足於事實的結果嗎?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公正的經商之道在猶太人之中表現得十分徹底。我們如果看一個《塔木德經》在買賣上的判例就能明白了。

比如,A和B之間要進行四鬥小麥和一萬日元現金的買賣。如果賣主A向買主B要求,如果不能現在支付一萬日元而是延遲到幾個月後小麥成熟的時候,就要支付一萬兩千日元。這種情況下,《塔木德經》會判定A的要求無效。為什麽呢?先不管這四鬥小麥是不是在現在進行

買賣,對同一商品設定雙重的價格不但是破壞了買賣商品的價格公正原則,事實上還在延期付款的情況下收取了B的利息。

如果是在收取租金的場合就不一樣了。也就是說,借用土地一年,總共費用是十萬日元,如果每月還一萬不算是違法。在最初契約建立的時候,如果“按月付款”和合同的條款有衝突,借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任意選擇付款的方式。

反過來說,以四鬥小麥在收獲期返還為條件,那就禁止在現在就把小麥借出去。為什麽呢?四鬥小麥現在是一萬日元,到了收獲期,如果是豐產,那價格可能暴跌到 八千日元,如果是減產,那可能暴漲到一萬兩千日元。所以,如果隻是“在收獲期歸還等量的小麥”,很有可能給貸者帶來不當損失或是額外的利益。鑒於此,這種 情況下,首先要明確四鬥小麥的時價,在這個基礎上,等小麥收獲的時候用等量的金錢或是小麥來歸還。

物價的穩定對於流通經濟十分必要。不正當地抬高物價自不必說,相反地,壓低物價也是不可取的。特別是,如果誰先進入市場,將商品以低價出售,那這種商品的 價格會在整個市場上暴跌。這種行為是《塔木德經》最為禁止的。“商品的市價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賤賣商品”。這並不是禁止投機,而是禁止個人控製市場的行 為。

如果價格適中,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會滿意。但是,如果有人在別人的小麥還沒有收獲的時候就低價出售自己的小麥,那帶來的影響會波及到其餘的全體農民。低價當然受一般的消費者歡迎,但結局是:由低價造成的損失會轉嫁到別的商品上,這樣對消費者和生產者都沒有好處。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和適中的價格同樣重要的是沒有攙假的商品。小麥和大麥一眼就能看出有沒有攙假,所以遵守這個規定不是很難。但是,沒有攙假也意味著不能把去年的陳麥混入新的小麥當中。日本政府對陳米混新米的事情隻會采取得過且過的態度。這種欺瞞在猶太人當中絕對沒有。

猶太教關於食物的戒律嚴格規定:任何東西都不能攙假。猶太人的食品加工業就受此嚴格地製約。美國的火腿香腸十分好吃,因為裏麵沒有混入豬肉和馬肉。一旦記住這種味道,

就會覺得日本做的火腿香腸難以下咽,根本不能吃。日本做的香腸裏麵加了魚肉和雞肉,而且為了增加分量,還加了很多澱粉。這樣做成的肉團子就沒有了純正的肉的味道。

庫舍規定還適用於酒類。拉比們會通過監督並且親自品嚐來確定原料的純正。無論是加工食品還是酒類,如果符合庫舍規定,都會由拉比在標牌的一角上簽上自己的名字。

《塔木德經》規定嚴格禁止將酒兌水買賣。允許兌水的場合隻限於酒吧,並且是在客人知道已經兌水的情況下。但是,如果是對於酒吧和中間商,即使酒吧知道並同 意中間商的葡萄酒兌水也不能買賣。因為如果這個酒吧買了這些兌水的葡萄酒,就有可能將其偽裝成沒有兌水的酒,在顧客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賣出去。另外,這種兌 水的酒有可能已經混入細菌,並在酒中腐敗﹑發酵,不能夠長期保存。不管怎麽樣,這種行為極大地損害了商業信用。最重要的是:在賣出之前就徹底地加強商品的 質量管理,製止渾水摸魚的行為。

在紐約的時候,我所在大學的門口有一個舊書書店,在賣給客人書之前,經常會確認有沒有脫頁的現象。因為是舊書,書皮和裝訂不結實也是沒有辦法的事,但如果 把內容不全的書賣給顧客,那幾個月後書店的信譽就會受到極大的損害。正是因為不賣有缺陷的商品,猶太人的顧客才會越來越多。

與之相反,猶太人還有別的得意之作。就是說,如果商品有破損,他們就會向人們以極其低廉的價格出售,而人們也是在知道商品有瑕疵的情況下買的。這也可以說是誠實正直的生意之道。

在曼哈頓的東南部有一地區俗稱東區,和唐人街相鄰。那裏服裝店一直賣一流品牌和最新潮的西服,但是它們的價格隻有市價的一半。仔細看一下,哪一件都是揭去商標的半成品。

走進猶太人的音像店,就能看到有一個折扣區,即使是最新的唱片價格也標得非常低。再仔細一看,在封皮的一角打有一個直徑五毫米的圓孔,在唱片的中心位置還有一個同樣的圓孔。原來是他們特意打上這些圓孔,把唱片當作次品來賣。

在美國的大學,校園書市以半價出售教科書。雖然還是新書,但書上會蓋上一個“USED”的印章。當初我還以為這是管理書市的猶太人想出來的呢。不過這樣做有一個缺點,就是當這種帶有印章的書被用完放到舊書書店賣的時候,很難賣一個高價。

猶太人中古時代的商法在當今日本得以采用的希望看來是微乎其微。為什麽呢?日本人與其說崇尚功能本位主義,不如說是崇尚外觀本位主義(即形式本位主義)。日本人注重品牌而且隻認名牌。他們以擁有名牌商品自誇,連自己購物的小賣部也會被冠以“一流小賣部”的名字。

舉例來說,一件好的東西要在三越(日本一著名百貨店)買還是在一個不知名的店買呢?其實是沒有區別的,但偏偏有一些人喜歡告訴自己:“我是三越大家庭中的 一員”,然後拎著寫有“三越”的手提袋去了三越。日本男人會在胸前戴上公司的標誌,這讓他們覺得十分體麵。有很多女人在圍圍巾的時候,喜歡故意露出一角, 上寫“某某設計師設計”,這讓她們覺得自己很有品位。這種人最關心的事就是想盡方法讓自己和名人或是名品拉上關係。

直到現在,作為傳統文化,日本人還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外表和名譽。隻是,大多數的日本人不知什麽時候有了名牌情結,忘記了自己作為“人”的主體性。

這種虛榮心帶來的人性盲點讓假貨有了可乘之機。很多人把手提包﹑領帶和體育用品打上“法國製”或是“意大利製”的標記進行偽造,然後作為減價商品出售,最 後大發橫財。出現這種情形,那些對“名”心懷崇敬的大眾的虛榮心是不是比售假商人更應受到譴責呢?將廉價貨貼上名牌商標進行出售,是一種作弊的商法,這在 猶太人的傳統中也是沒有的。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流放攙假者的“庫舍規定”
和適中的價格同樣重要的是沒有攙假的商品。小麥和大麥一眼就能看出有沒有攙假,所以遵守這個規定不是很難。但是,沒有攙假也意味著不能把去年的陳麥混入新的小麥當中。日本政府對陳米混新米的事情隻會采取得過且過的態度。這種欺瞞在猶太人當中絕對沒有。

猶太教關於食物的戒律嚴格規定:任何東西都不能攙假。猶太人的食品加工業就受此嚴格地製約。美國的火腿香腸十分好吃,因為裏麵沒有混入豬肉和馬肉。一旦記住這種味道,

就會覺得日本做的火腿香腸難以下咽,根本不能吃。日本做的香腸裏麵加了魚肉和雞肉,而且為了增加分量,還加了很多澱粉。這樣做成的肉團子就沒有了純正的肉的味道。

庫舍規定還適用於酒類。拉比們會通過監督並且親自品嚐來確定原料的純正。無論是加工食品還是酒類,如果符合庫舍規定,都會由拉比在標牌的一角上簽上自己的名字。

《塔木德經》規定嚴格禁止將酒兌水買賣。允許兌水的場合隻限於酒吧,並且是在客人知道已經兌水的情況下。但是,如果是對於酒吧和中間商,即使酒吧知道並同 意中間商的葡萄酒兌水也不能買賣。因為如果這個酒吧買了這些兌水的葡萄酒,就有可能將其偽裝成沒有兌水的酒,在顧客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賣出去。另外,這種兌 水的酒有可能已經混入細菌,並在酒中腐敗﹑發酵,不能夠長期保存。不管怎麽樣,這種行為極大地損害了商業信用。最重要的是:在賣出之前就徹底地加強商品的 質量管理,製止渾水摸魚的行為。

在紐約的時候,我所在大學的門口有一個舊書書店,在賣給客人書之前,經常會確認有沒有脫頁的現象。因為是舊書,書皮和裝訂不結實也是沒有辦法的事,但如果 把內容不全的書賣給顧客,那幾個月後書店的信譽就會受到極大的損害。正是因為不賣有缺陷的商品,猶太人的顧客才會越來越多。

與之相反,猶太人還有別的得意之作。就是說,如果商品有破損,他們就會向人們以極其低廉的價格出售,而人們也是在知道商品有瑕疵的情況下買的。這也可以說是誠實正直的生意之道。

在曼哈頓的東南部有一地區俗稱東區,和唐人街相鄰。那裏服裝店一直賣一流品牌和最新潮的西服,但是它們的價格隻有市價的一半。仔細看一下,哪一件都是揭去商標的半成品。

走進猶太人的音像店,就能看到有一個折扣區,即使是最新的唱片價格也標得非常低。再仔細一看,在封皮的一角打有一個直徑五毫米的圓孔,在唱片的中心位置還有一個同樣的圓孔。原來是他們特意打上這些圓孔,把唱片當作次品來賣。

在美國的大學,校園書市以半價出售教科書。雖然還是新書,但書上會蓋上一個“USED”的印章。當初我還以為這是管理書市的猶太人想出來的呢。不過這樣做有一個缺點,就是當這種帶有印章的書被用完放到舊書書店賣的時候,很難賣一個高價。

猶太人中古時代的商法在當今日本得以采用的希望看來是微乎其微。為什麽呢?日本人與其說崇尚功能本位主義,不如說是崇尚外觀本位主義(即形式本位主義)。日本人注重品牌而且隻認名牌。他們以擁有名牌商品自誇,連自己購物的小賣部也會被冠以“一流小賣部”的名字。

舉例來說,一件好的東西要在三越(日本一著名百貨店)買還是在一個不知名的店買呢?其實是沒有區別的,但偏偏有一些人喜歡告訴自己:“我是三越大家庭中的 一員”,然後拎著寫有“三越”的手提袋去了三越。日本男人會在胸前戴上公司的標誌,這讓他們覺得十分體麵。有很多女人在圍圍巾的時候,喜歡故意露出一角, 上寫“某某設計師設計”,這讓她們覺得自己很有品位。這種人最關心的事就是想盡方法讓自己和名人或是名品拉上關係。

直到現在,作為傳統文化,日本人還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外表和名譽。隻是,大多數的日本人不知什麽時候有了名牌情結,忘記了自己作為“人”的主體性。

這種虛榮心帶來的人性盲點讓假貨有了可乘之機。很多人把手提包﹑領帶和體育用品打上“法國製”或是“意大利製”的標記進行偽造,然後作為減價商品出售,最 後大發橫財。出現這種情形,那些對“名”心懷崇敬的大眾的虛榮心是不是比售假商人更應受到譴責呢?將廉價貨貼上名牌商標進行出售,是一種作弊的商法,這在 猶太人的傳統中也是沒有的。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保護弱者的契約精神
可以說,猶太人特有的思想就是他們的契約思想。人和上帝之間有契約,人和人之間也有契約。即使在結婚的情況下,新郎也要給新娘一份《結婚契約書》。

日本人之間沒有契約思想。即使有契約,那也是為了消除當事雙方的不信任,通過明文約定,使雙方的責任最小化。這是對日本人契約最通俗的解釋。但是,也不能說日本人完全沒有契約精神。廉倉?室町時代的武將裏麵,就有明確的主人和仆從的契約關係。主人保證仆

從領地的安全,而主人處一旦遭遇突發事件,仆從為了報恩就會不惜身家性命為其作戰。遺憾的是,德川幕府的三百年太平盛世磨掉了日本人的契約思想。

“保護弱者”主要體現在《塔木德經》對雇傭條件的解釋上。

雇人之後,如果想讓他早出晚歸地幹活,就要看當地有沒有早出晚歸的習俗。如果沒有,那這種行為就會被當作強迫雇工從事過度的勞動而得到禁止。如果當地有管飯的習慣,那就必須在工錢之外再給雇工提供飯食,而且不能提供粗糙的食物,飯食要和普通人的一樣好。

在果園裏勞動的雇工,是允許在現場采摘一些水果食用的。在這一點上,赫斯麥拉比提出了這樣的異議:采摘的水果的價值不能比工錢多。但是拉比們都不同意他的意見,說:“可以吃,但決不能被貪欲所俘虜”,並以此來勸告雇工們自律。

關於傭工條件,如果被雇傭者是成人,即使是自己的兒子﹑女兒,或是家仆的兒子﹑女兒,主人都必須明確地告之。如果隻在白天勞作的雇工,(如果到傍晚還沒有 領到工錢)可以在晚上向雇者要求付錢。如果是做晚工的話,(如果工作已經結束)可以在第二天早上要求付錢。按周﹑按月和按年雇傭的情況下,道理是一樣的。

猶太教法要求“不要將應付的報酬留到第二天早上”。這不僅僅是對人,對家畜和農具的借還同樣適用。如果收到支付報酬的請求,必須立即執行。隻是,在沒有付款請求的情況下,延期支付是被允許的。

猶太人儉約有道,無論是商業還是實業,絕對不做無用的支出。我有這樣一個猶太朋友,他在日本的赤阪做鑽石。我們一聽到鑽石商,可能會立刻聯想到他是一位穿金戴銀﹑出手大方的實業家。實際上,他節省是出了名的。

他在接待客人的時候,會把飯費控製在公司(說是公司,其實是他和朋友兩人開的小店)經費允許的範圍內,頂多是去一下日本料理店。他個人也會去赤阪的琥珀夜 總會,但從不呆在消費昂貴的區域。他一般是在二樓前台旁的椅子上坐著,安靜地觀看這樓下的節目。他從不把自己的生活費和公司的經費混在一起,也就是說,他 的生活費從不用公司的經費結算。當然,他也從不拖欠為他工作的日本工作人員和秘書的薪水。

他決不染指超出自己能力的博彩和投機活動,他隻會在能力範圍之內,不斷地擴大著自己的生意。這就是他的行為方式。

都說猶太人小氣,那他們的“小氣”反過來說就是安全的經營之道。如果在猶太人的企業裏就職,你不要期望得到特別豐厚的待遇。不過,首先你會得到保障普通人 生活水平的待遇。你如果想大把大把地賺錢,那你隻有擁有自己的事業,自己當自己的老板。有汗水就有回報,這是猶太人三千年以來的信念:“民以食為天,我們 能用全部的辛勞換來幸福,這也是上帝的恩賜。”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猶太人區分商業責任的方法
日本人在借貸和做生意方麵經常用賒欠的方式解決問題,而猶太人在這一點上有著明確的責任規定。

作為日本的律法,聖德太子的憲法的第十七條可能是最古老的,不過它的內容到現在已經雜亂無章了。日本人中間形成了充分的經濟思想和商業習慣是在室町時代以後,而將這些商業習慣明文化是在明治維新以後。我們說日本人疏於法律,看來也是不得已的事情。日本

的法律思想和契約觀念不強的原因之一就是,日本人沒有把問題提出來的習慣。日本人傳統的交流方式是使雙方“心知肚明”。

猶太人最初是由有利害衝突的部落聯合而成,而後就又分散在世界各地。所以,為了調整思維方式和習慣不同的猶太人利益,製定嚴密的法律體係就變得很有必要了。《塔木德經》就是由拉比們將日常生活中各種見解集合起來形成的,它收錄了人們所能想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A向B提出“幫我保管一下這個吧,我還要幫你保管你的東西呢。”。B很快答應了。這種情況下,A和B都有保證對方東西安全的責任。A向B說“幫我保管一下 這個吧”,而作為回應,B說“好的,放在這裏吧”。這時,B就應當對A負責。A對B的這種善意的行為不一定有回報的義務。按照現在的說法,就是體現了雙方 責任和單方責任的區別。

那在實際中需要對對方的東西做多少賠償呢?《塔木德經》舉了三個例子來給出基本的判斷標準。

1﹑無償幫別人保管東西而造成丟失或損傷,保管人沒有賠償的義務。但如果是借別人的東西,無論是什麽原因造成,都有義務賠償原物。

2﹑承租人或是被有償雇傭的人,必須賠償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如果是由於偷盜或是其它無意行為或是不可抗力的天災(如羊在放牧中被狼群或是獅子吃掉)造成損失,不能被追究責任。

這裏值得思考的是什麽是天災什麽是人禍。關於這個區別也有詳細的論述,也就是我們要說的第三個

例子。

3﹑雇工在放牧家畜的時候遭到野獸的侵襲,無論是獅子﹑熊﹑豹或是毒蛇,隻要出現一頭,就被認為是不可抗拒的天災。狼群(狼的數量在兩匹以上)侵襲家畜的 時候,如果不能擊退,也是不可抗力的天災。人有可能擊退兩匹土狼,但如果它們是從前後兩個方向夾擊,也可以斷定家畜的損失是有不可抗力造成的。上麵的例子 隻限於在安全的區域放牧時出現的事故。如果牧羊人故意把家畜引到危險的區域,引起的一切後果都由牧羊人承擔。

總而言之,由於疏忽引起的事故就要承擔全部的責任。所以,猶太人在做事情之前都做十分周密細致的

準備,在做事的過程中對每個細節都予以充分的考慮。萬一需要冒險的時候,他們也不做有勇無謀的賭博。

三年前震驚世界的“烏幹達救援”事件(將巴勒斯坦遊擊隊劫持的飛機乘客從烏幹達機場突擊救回的事件)的成功,百分之一是幸運,百分之九十九是在周密計劃基礎上模仿真實情況進行的救援演習。猶太人成功的秘訣就是為冒險做全力的準備吧。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對不言而喻的道理進行確認也是契約
現在我來介紹一個能表明猶太人合理主義的例子。

A將B連同B的牛都雇傭來從事農作業。在作業中,牛因為事故死掉了。這種情況下,責任是A的還是B的呢?《塔木德經》認為應該是B的責任。A是把B和他的牛一起雇傭來的,所以應該理解成B在受雇的時候還充當牛的管理者。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A最初先從B那裏租借來牛,然後再雇傭了B本人。如果牛在以後的作業中死了,A必須就牛的死亡對B做出賠償。為什麽呢?租借牛和雇傭B是分別獨立的兩種契約關係。對第二個例子,我們日本人比較容易理解,而對於第一個例子,恐怕是沒有想到吧。

工人(或雇工)對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損失和不良品的出現有向雇傭方賠償的義務,因為原材料是由雇傭方出錢買的。但是,如果是在雇傭方驗貨﹑收貨,支付了工人工資之後才發現有分量不足或是有不良品的情況,就不是受雇方的責任了,因為那時契約關係已經結束了。

這些做法明確了受雇方的責任範圍,而現在的人們可能已經把這些作為常識來看待了。即使是常識範圍內的慣例,也要將之納入法律體係。納入還是沒有納入,這個 差別是巨大的。如果沒有把商業慣例以立法形式確立起來,你請的工人就會不負責任地造出很多不良品,並且認為:“難道經營者不應該認識到生產中的損失是不可 避免的嗎?”。或者,雇傭方在收貨﹑付款之後,不小心損壞了產品,就會把責任賴到受雇方的頭上,說:“不對啊,你交的貨裏麵有次品!”,從而要求對方做出 補償。即使是非常明確的事情,當事者雙方都要使之明確,這就是契約,可以保護雙方的利益。

我經常聽到日本公司的職員這麽抱怨:“和猶太人做生意,定單要列得非常細。”我想這就是和粗枝大葉式的日本商法的區別吧。而在另一方麵,日本的職能機關卻 要求生產廠家細化定單,讓其用低得不能再低的價格購貨。從日本人自身講,他們是具備理解猶太人的能力的。公司的職員如果不再發牢騷,而是以更加細致的態度 和猶太人的生意夥伴進行買賣和談判就好了。

對於物品的買賣,《塔木德經》展現了獨特的思維方式。

A賣給B穀物。如A在正確地計量穀物以前,B就把穀物接收過來,那B對穀物的所有權(和貨款的支付無關)在這個時間點上就確定了。反過來說,A雖然已經完成了對穀物的計量,隻要B沒有把穀物拿到手(即使他已經支付了貨款),那B就沒有對穀物的所有權。

我們一般認為所有權是通過貨款的支付來實現的,但是,買賣行為的目的,從本質上講是商品的讓渡,

是從賣主有沒有將商品轉到自己手上來判斷買賣的有效性。這也是《塔木德經》的著眼點。所以,如果買主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就拿到了商品,之後,即使商品全部損壞,也認為是交易已經完成,而買主也不能讓賣主全額賠付貨款。

如果是在隻有通過貨款支付才能保證商品讓渡的情況下該怎麽辦呢?如果是買賣不能簡單搬運的大宗商品﹑石材或田裏還沒有收割的莊稼,又應該怎麽處理呢?對於這個問題,讀者朋友們是怎麽考慮的呢?

對此,《塔木德經》的解答十分簡明:在買賣契約簽訂之後,買主權當借賣主的地方存放契約下的商品。這樣,根據對場所的占有,事實上就把商品轉到了買主的手中。如果是農作物,買主隻要象征性地收割一點,就將對農作物的所有權變成了既定的事實。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博弈法則
商品的價格經常劇烈變化,昨天還很便宜,今天就很高了。根據《塔木德經》,賣主在向買主交付商品以前,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所以,原則上,在交付以前,賣主仍有處置商品的權利。如果在交付以前,市價劇烈地變動,應該怎麽辦呢?

如果A和B約定,A賣給B橄欖油的價格是一桶一萬日元。但是,在交給B之前,橄欖油的市價突然漲到了一萬兩千日元。如果,A交付給B的油還沒有用鬥計量,他就可以以一萬兩千日

元的新價格出售。這是因為B還沒有擁有油的所有權,而且,如果B取消向A的購買,無論在哪裏,他都需要花費一萬二千日元的價格。A當然沒有必要去賤賣自己的油。

但是,如果A將要賣給B的油進行了計量,計量的部分價格就固定了。即使以後知道了新的市價,A隻能按照最初的協議,以一萬日元的價格賣給B。為什麽呢?因為在計量的時間點上,被計量的部分是以一萬日元的價格計量的。

買主應該在商品價格便宜的時候和賣主訂立買賣契約,盡早地確立對商品的所有權。賣方要尋找機會,使自己的東西在較高一點的價格上賣出,這樣他就要審時度勢 地將商品先留在自己手中。無論是買主還是賣主,都應該保持慎重,經常到市場上看看,猜測一下對方在價格上的底限。這是趨利避害的本能,不應該稱作投機的行 為,因為猶太人是在遵從規則的基礎上進行這些博弈行為的。它的目的就是不以額外的代價達成交易。這就好像下象棋一樣,在生意的每一個階段,充分了解這個階 段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然後再決定走哪步棋。這種進退的權衡不是根據非理性的直覺(投機),而是根據對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析(考察)得來的。在英語上,投 機和考察都用speculation這一個詞來表示,實際上猶太人的投機是和縝密的考察聯係在一起的。

同時,這種考察不限於商品的流通領域。買賣是商品的讓渡,而它的根本就是當事者通過商品的交易,實現最終的滿足。這是不可或缺的心理因素。所以,買賣雙方有必要承認對方的人格,在商品交換的任何一個階段都要體現對方所能理解的合理性,然後進行交涉。

這和日本人的“讓客戶滿足是我們的第一要義”的風格不同。也就是說,猶太人經常是一邊考慮著自己能否接受某一合理性,一邊進行著談判。日本人考慮的是: “這次吃點虧,讓客人多得些好處,下次我能賺回來就行了。”完全不同的是,猶太人是在明確了損益分歧以後才進行交易的。

要贏得良好的信譽,必需通過長期的生意往來才能實現,而不是靠一次性的施惠。對於《聖經》所說的“愛你的鄰居像愛自己一樣”,猶太人是“如果不能真正地愛自己,怎麽能夠愛他人呢?”。缺少自愛行為的利他行為是一種偽善。一次性的施惠也不是一種利他的行為。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坐享其成是一種罪惡
A和B約定以一石一萬日元的價格向B購買小麥。雖然小麥已經計量完畢,A卻沒有要進行交易的樣子。這個過程裏,市價漲到一萬二,很快又要到兩萬了。在這個時間點上,B向A說“把小麥拿走吧,我賣了錢(以二萬日元的價格)好買葡萄酒”。

B已經感到了A要等到價格回落再進行交易,而自己還沒錢買葡萄酒呢,就說:“小麥按照二萬日元的價格交易吧,而且可以用相當的葡萄酒來代替”。AB為了自己的利益毫不讓步。

《塔木德經》是嚴厲禁止這種以暴利為目的的營利行為,而且嚴禁收取利息。《聖經》曰:“不能收取你兄弟的利息”。

但是,否認一切利益就構不成經濟活動了。《聖經》嚴厲禁止的隻是不正當地謀取暴利的行為,而不是通過正常經營獲得利益的行為。下麵,我們就用幾個和《塔木德經》相抵觸的幾個例子來解釋一下幾個基本的原則,供大家做參考。

前麵已經說了,在不動產的租借場合,如果一年的租金十萬日元,那按每月一萬進行分期付款也是可以的。但對於價值一百萬日元的東西,如果是頭年首付十或二十萬日元是不被承認的,這是因為它沒有明確地將利息的增加算進去。

A向B出售一塊地。B隻支付了一部分款項,A就對B說,“剩下的錢你什麽時候想支付都可以,隻是,隻有在你全部支付完之後,我才能將地給你”。

《塔木德經》是嚴厲禁止A這種做法的。這是考慮到有這樣的可能性,即B在全額支付以前,A將田地租於別人,或者自己用來種莊稼,從而提高收益。

A借給B一大筆錢,B則用自己的田地做擔保。這時,A和B約定:如果三年以內不能還錢,田地就歸A所有。經過三年,B還是沒有還A的錢,田地就歸A所有 了。這次交易參照了借款額度並給予了B足夠的時間。《塔木德經》因為這個原因,會將以上的契約視為有效,隻是所有權的轉讓需要在法庭取得承認。

在禁止暴利的律法下,地主不會將地小塊地租給佃農。如果有以每年交納十石的條件租到地的佃農,向地主借五十萬日元進行土地改良,並且想以每年多納五石的方法進行還款,那這和禁止不當利息的法規就沒有抵觸,因為這是地主本來應當向土地做的投資。

總之,《聖經》和《塔木德經》禁止的是那種貪婪地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或者是毫不費力地榨取他人利益的行為。如果是投資家承擔了相應的風險而獲得了巨大的利益,自然不能受到非難。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投資收益受到肯定
A向B出資幫其開了一家店,約定贏利均分。這樣A豈不是不勞而獲地榨取B的勞動果實嗎。這關係到《塔木德經》另一條的規定。也就是說,A其實在營業期間還給了B工資,這樣B就成了被A所雇傭,而經營的最終責任者是A,所以A分取一半經營所得不算是不正當的榨取。

但是,出資人對受雇者的工資支付要以自己的出資額度為限。特別是在中世紀,猶太人在金融業以外沒有可以賴以生存的領域。為了從事金融業,猶太人向自己的同胞借錢做資本。這樣,就出現了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這兩種融資方法,也就是有限投資和無限投資。

無限投資就是出資者A向B借出資金,而B則以無限期的方式,從贏利中拿出本金的兩倍還給A。這種情況是沒有融資擔保的。隻是,如果B經營失敗了,B沒有還 債的義務,損失全部由A來承擔。這對出資者來說是一種賭博。因為要承擔無擔保﹑無限期和無限責任的風險,所以拉比們認為出資方獲取融資額兩倍的利益是無可 厚非的。

有限投資的情況是投資者A向B以無擔保的方式借出資本。B隻要在繼續經營,從中得到的收益通常就要和A平分。萬一B經營失敗了,兩人就要對半承擔損失。隻 是,如果是在事業經營初始,B就歸還給投資者兩倍的本金,以後不管賺了多少錢,都歸經營者所有。這樣做能夠在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分攤責任,降低投資風險。

對應於“不要向你的兄弟收取利息”這個訓誡,以無限投資和有限投資的方式存在的金融製度在現在還得到承認。看似矛盾的是“以禁止收取利息->禁止榨取-> 禁止不正當的利益->肯定正當的利益->投資者承擔責任->肯定投資者的收益”這種線索展開的。這是一個從參照律法的精神,探討律法的適用範圍,到尋求現 實中的解釋的過程。我們可以從中領會到猶太人的現實主義精神

猶太人曆經四千年而得以生存的秘密是他們對於事實不采取否定的態度,而是用肯定的﹑建設性的態度解決問題。多數的猶太人都能作為成功實業家的原因之一就是:從現實中發覺隱藏的需要,並對此投入自己全部的精力來取得成功。
自立﹑節儉和契約關係的經濟觀 “參孫辦公”成功的秘密
一說起“參孫辦公”,大家都會想到商用公事包和皮箱。這個“參孫辦公”的創始者史韋達也是猶太人。

他是在1900年初,跟隨父親從東歐移居到美國。最初,他的父親在紐約開了一家雜貨店,但是經營得很不好。於是,他又搬到芝加哥從事別的買賣,但又失敗了。他的父親因為借了很多錢,已經沒法回頭了,就全國各地跑。最後,他在科羅拉多州的迪邦市開了一家蔬菜

店,還是沒有賺到什麽錢。看樣子,他還要重新嚐試了。史韋達看到因日夜奔波而麵容憔悴的父親,就說:“讓我來經營吧。”

當時,迪邦是有名的療養勝地,每年客人都絡繹不絕。在蔬菜店的門口就能看到客人們拎著手提箱從停車場出來,走向療養地。如果再仔細看,多半回來的客人的手 提箱都壞了,隻由有一根拎帶綁著。他觀察到這一點,就把父親的蔬菜店改成了皮包店。真是近水樓台先得月,這個店因為臨近停車場而賣了很多皮包。

最初,進行供貨的是紐約的皮包製造商。很快地,他們就爭相向史韋達的店供貨。僅僅兩年的時間裏,史韋達店的皮包銷量就在全美首屈一指,店鋪的規模也變得越 來越大。如果去看史韋達的總店,就會發現它隻是一個蓋在農村的平房,但裏麵有紐約最新潮的和由名家設計的皮包。就這樣,他的店越來越有名。

在這期間,大生產商都會找時間和史韋達見麵,對他表示感謝之情。有一次,他們決定在紐約宴請史韋達。在史韋達到達的那一天,各個公司的代表或總經理都來到 紐約鐵路終點站來接站,那景象好像是紐約經濟團體的大聚會。但當大家看到從列車上下來的史韋達,都吃了一驚。這位史韋達商會的總經理竟然是一位十六歲的少 年!

再以後,史韋達決定自己製造皮包。他致力於製作即使遭受碰撞也不易破損的堅固皮包。他把自己製作的皮包稱作“參孫”。為什麽呢?他在小時候,一直被一個 《聖經》故事感動著,主人公就是一個具有超凡能力的英雄,名字叫“參孫”。他一直不能忘懷這個名字,所以就用它給自己的產品命名,以此來紀念自己兒時的 夢。在他的店前駐足的客人們都非常挑剔,正是這個,成了催生“參孫”這個品牌的契機。

如果我們要說猶太人的經商法則,那就是:正視和把握現實,並對現實進行合理的判斷,最後靠個人的努力取得成功。可能會有讀者認為這沒有什麽奇特的。其實,經商法則從來就是正確判斷時機和正直經營,這樣做生意就不會太難了。

無論是在猶太人當中,還是在我們日本日人當中,都有狡猾和貪婪的人。可是,當這些人是猶太人的時候,人們就會對猶太人提高警覺,這是一種種族的偏見,一種錯誤的對待猶太人的方式。

猶太人富豪F先生的夫人是一個日本人,她曾經給我講述過他們結婚的經過:“我和F是相親結婚的。當時我聽到對方是猶太人,很是吃了一驚。聽到猶太人,我的印象中隻有“威尼斯商人”。但是結婚以後,我發現他人特別好,我感到十分幸福。”我對她的講述感到十分欣慰。

和猶太人做生意,必須充分尊重對方的人格,徹底理性地與之談判。隻有記住這一點,日本人和猶太人在做生意的時候才會少些摩擦。最後,介紹兩句古老的猶太格言。

閃光的智慧帶來財富;有了智慧就有了財富。

致富不能盲目行事,要靠智慧加適當的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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