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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分析朱令案重審的可能性,明白中國法律的玄機

(2013-04-26 12:01:21) 下一個
上一篇用算卦來推測結果,隻能是一種心理的安慰,人們更願靠理性來分析問題。
 
本文所有內容來自 《“朱令”事件親曆律師張捷做客天涯訪談 2013-04-25》,我隻是重新表述和組織了有關內容。
http://bbs.tianya.cn/post-funinfo-4112756-1.shtml,感興趣地可以去這個網址看所有的內容。
 
我想朱令的律師應該了解的最全麵了,希望我能重新表述明白他的一部分意思。
 
1. 如果1號砣手在美國,可以在美國訴訟她,按照美國的法律程序她要當罪犯。
2. 如果在中國,要麵對一個強大的《證據法》,大家好好看看這個《證據法》是如何偏向每一個被告人的:
   先了解一個專業術語-“疑罪從無”: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
   當年1號砣手的家裏人做了很多活動就是搞了這個“疑罪從無”,把人撈出來的。當時沒有口供,可能的證據也都莫名消失了,所以就“疑罪從無”了。
  現在要想翻案,一個方法是要口供,可惜讓疑犯自首是天方夜譚,刑訊逼供也是不現實的,所以口供肯定不會有,何況光有口供也是不行的。另一個也是最重要的方法是找證據。可惜問題來了,中國的《證據法》是在全球而言最嚴的,因為這麽嚴的規則原本是限製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的。而中國現在很多的問題也都出在這裏了。這裏比較難懂,我盡量廢話多點。什麽意思呢,就是原告本來就受害了,此時還要提供強勁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罪,否則被告就“疑罪從無”。為什麽對被告很難呢,因為中國的《證據法》很苛刻,很多東西不能成為證據的。所以中國的法律是完全向著被告的,大家想想誰最高興呢,當然是貪官,貪汙犯,經濟犯了。根據律師的說法,這個“疑罪從無”就是1號砣手的家裏人發起的,這個案件當時在中國建立了“疑罪從無”的一個標杆。一個原因是為了撈孫維出來,另一個原因是因為1號砣手家原來認識的老部下全是中國經濟領域中的領導,中國經濟領域中的領導本身是有關貪汙腐敗的高發區,他們自己有切實的需要搞疑罪從無,所以把疑罪從無就立起了一個標杆,孫維這個案子是一個標杆。從那時算起,中國20年了,疑罪從無搞了20年,但是《證據法》沒有人說,所有人都不再提《證據法》。中國的“疑罪從無”和世界接軌了,可惜《證據法》沒接軌。
 
下麵是幾個例子來說明《證據法》的問題:
   
 (1) 西方的證據規則:孫維撒了這麽多次謊,每一次撒謊在西方都是有利的證據。在中國不可能,你不能因為被告在法庭上翻供多少次就構成有罪,最多就是態度問題。比如在西方你能拿出證據被告一貫撒謊,那麽在西方就認為被告以後也撒謊。但是中國不行,原告如果說這個孩子老撒謊,法官第一句話就說此事與本案無關。也就是說即使證明孫維的網上聲明是撒謊,也不能拿來當證據。
 
  (2) 在中國,證據還必須和口供相符。山西的李鳳春案,一化驗DNA都符合,口供和強奸的細節吻合不起來,最後對他DNA重新檢測擴大了範圍,最後發現確實不是他。如果在西方的證據規則,DNA檢測對了,什麽不用說就給判了。這個說明即使你有了孫維的鐵證,她如果來個胡說八道的口供,也是有理由不定罪的。你是不是覺得要怒火中燒了?
 
此時你應該大致明白了“中國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講疑罪從無,同時還有這麽嚴格的證據規則,所以法律的天平是嚴重的有利於傾向被告的,有可選擇性。”
 
 (3) 同樣的我們可以舉另外一個案子來講,泰森和華盛頓小姐的強奸案,他們關起門做什麽誰都不知道,怎麽認定他定了罪,但是美國就他他定了罪。美國有沉默權,如果你說了就要作為呈堂證供。但西方所謂的沉默權不是對於法庭能沉默的,你在法庭上一言不發陪審團肯定認為你有罪,而對中國來講你在法庭上什麽都不說這個行為不能作為你有罪的證據。
孫維這個事情按照過去的“有罪推定”是有罪的,但按照中國現在傾向於被告人的規則和無罪推定她是無罪的。在“疑罪從無”原則下,原告是弱勢,被告是強勢,這樣社會就失衡了。你可能覺得“疑罪從無”不能害人,但實際上很多對於原告來講不是疑罪,是明知,像泰森把華盛頓小姐搶劫了,她明知泰森是罪犯,他們倆一對一證據不足,對於受害者是極端的不公平。在中國沒有人為受害者講話,受害者就變成了上訪者,上訪者都希望有青天大老爺的權力介入,對於罪犯來講不是這樣,對於罪犯來講希望權力不介入。這種情況下律師的做法很容易被金錢綁架,作為一個律師,受害者一般不會給你付費,朱令的律師是義務代理。但是你要作為嫌疑人來講你可以傾家蕩產,你可以拿很多錢請律師,因為你想逃脫法律的製裁,你覺得值;而一般而受害者是不會的,有很多案件受害者已經死了,已經沒有錢了。
 
 (4)公訴人是國家的,但律師可以作為被告的辯護人,此時被告可以傾家蕩產讓律師給他脫罪的,這是完全不對的。我們現在社會為什麽失衡,為什麽大家對於司法不相信,就是司法對被告總是有利的。我侵害了你,你到法院還得拿全部的證據,拿不出證據我就白侵害;拿出證據還疑罪從無,隻要不夠完善。所以在這個事情上我們司法的路徑圖有問題,以前中國是把天平,就是靠權力維持平衡;如果靠權力平衡是司法永遠不可能獨立。第二是大家都要靠青天大老爺,青天大老爺靠好皇帝,實際上就是集權的頂層設計。很多人工資都講頂層設計,這是一個集權的頂層設計。西方講的頂層設計是下邊的法院不要權力的介入,我本身給原告優勢,這樣被告想去侵害別人的時候自己得琢磨。在中國把被告變成那麽強大,那麽意味著你要維持法庭的原被告平衡,就一定要有強權來參與。現在大家呼籲朱令案,很大程度上是希望更大的青天大老爺的強權來參與,這是不符合現在的法律原則的。現在法律原則是改《證據法》,把《證據法》改成有利於原告,為什麽中國欺詐橫行,大家都說製度問題,沒有人說製度問題在哪,因為被告強勢,欺詐人在法庭上是強勢的,被欺詐人要拿出全部的證據,而且還要疑罪從無。
 
 (5)西方有一點很重要,就是我內心確信。孫維這件事已經被大家內心確信她為罪犯,這一點對原告非常有利。在法庭上來講,大家都知道,陪審團都知道,原告就想抓住真凶,相信原告和還是相信被告,陪審團是有傾向的。警察抓小偷,一個警察抓一個小偷,那麽這個時候警察和小偷一對一,你是相信警察還是相信小偷,你為什麽相信警察?是因為警察沒有動機說謊,小偷有動機。如果警察抓小偷,小偷當場抵賴,你怎麽辦?我們中國得有贓物,警察抓了現形你不承認都沒辦法。什麽意思?我理解就是在中國你內心確認是沒用的,必須有證據。在中國能光憑口供定案的是鳳毛麟角。
 
關於“孫維聲明”,正因為她做了聲明使得全國的絕大部分網民都認為她是罪犯,這個事情是她自己沒有想到的。實際上西方的法庭審理也是這樣,通過控辯雙方的聲明和說法通過陪審團判斷誰是罪犯,而且陪審團是是內心確定,有心證,也可以認證據,這個跟中國不一樣。你講疑罪從無可以,但證據規則也要變呀。不能讓中國的司法環境變成受害人是弱勢,然後在法庭上被告人總是強勢的,因為以前製約強勢是官府,包括中國古代打民事官司都是官府,為什麽叫官司,就是官來司。
 
  (6)電子證據在中國有考慮,西方是電子證據加新證;中國是電子證據還要加本人的承認,實際變成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口供的佐證。我們說不能僅僅憑口供斷案,所以光拿電子證據口頭不承認沒用,中國的所有規則實際都是對被告有利的。
 
   (7)<證據法>改革的問題律師一般也不會提,他們都是幫助被告掙錢的,你要讓原告占了優勢等於是斷了律師和司法人員的財路。
 
 
 
3. 除非警察采取一些現在破案的潛規則,這時候又會被孫維的一些打手指出我們鼓勵刑訊逼供。實際對於孫維來講不是證據不足,而是證據規
 
則的問題,就是中國的司法和世界司法沒有接軌。隻有按照現在中國的無罪推定和證據規則,孫維可以成為漏網之魚。
 
4. 此案重啟需要報最高檢同意才可以公訴,否則根本就啟動不了。
 
 
好了,就寫這麽多。因為原文是朱令律師現場訪談,邊說別人邊打字的,很多句子由於有錯打,理解起來很費勁。我盡力把不清的地方按我的理解表述出來,希望沒有誤解朱令律師的話。 訪談的信息量很大,我隻是摘錄了最難理解的部分來說,我沒學過法律,希望沒有誤解律師的原話。
 
 
作為一個和朱令毫不相幹的陌生人,不知為什麽總是被這個事情牽住了心情,戶外的美景一點也不想去欣賞。我想隨便為她寫點啥,也算是心靈的一種慰籍吧。


出國也7,8年了,但是依然會因為朱令的名字幹過了郭美美,位居微博首位而激動。不惑之年,本以為一切都可以淡然,其實總有一些事令你久久不能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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