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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孟晚舟案看中國與西方法律製度的差異

(2018-12-14 20:00:45) 下一個

從加拿大當局抓捕孟晚舟,到孟晚舟得到“監視式居住”的“保釋”,其實是國家級對抗的表現。這種層次的對抗,我等草根民眾,缺少必要的信息,所以很難看得完全清楚。但是這一事件的前後過程,卻能使人看到一些中國和歐美國家,在司法製度上的差別。

1. 法庭控辯推手.  
歐美法律製度,證據是非常重要的。要證明一個人有罪,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所以在法庭上,控告方或檢方,要拿出證據來設法證明被控方有罪。而辯護一方,則會設法證明對方的證據是無效的。一般情況下,辯護方不會輕易曝光自身的信息。因為這些信息很可能給對手提供線索,甚至提供證據。對方不提的,辯護方不會主動提起。對方想知道的,能不告訴對方就不告訴對方,由得對方自己去花時間花金錢去調查。

孟晚舟及其律師的表現:非常主動地、高高興興地,爆出了自己的很多信息,比如有多本護照、有房產、很有錢,等等等等。這就造成了孟氏人傻、錢多、非常有疑點的形象。

分析:律師根本就不是在幫著辯護,而是在幫著挖坑。讓孟晚舟自己挖坑埋自己。讓孟晚舟自己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2. 中國司法係統特點:中國的司法製度,從建國初期開始,就有幾條原則: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區分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人不怕犯錯誤,改正了就是好同誌。這些都是毛澤東的原話,寫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中。而且,這也屬於中國的傳統文化。知錯能改,善莫大焉。這些原則,經過60多年運轉,已經不僅僅是司法原則,而是全方位地融入了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和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麵。

中國警察處理事情,很多時候根本連槍都不佩戴。犯事者,往往是會端正態度,自我檢討,表態要改正錯誤,悔過自新,以求寬大。而最終處理,也確實會根據犯錯者的改正情況,考慮寬大還是嚴懲。但這些在的西方司法係統裏是不存在的。犯法受罰,跟態度無關。你不認罪,他又沒證據,就拿你沒辦法。你若低頭認罪,那麽好,你就認罰吧。根據態度調節量刑,就不是他的原則。

而中國人卻已經習慣這些,習慣得都不知道這些原則的存在了。

孟晚舟及其律師的表現:非常主動地、高高興興地,演示了什麽叫坦白,什麽叫悔過自新、態度端正。

分析:律師居然順著中國思路,而不是幫助孟女士了解加拿大的司法特點,用加拿大的方式。

3.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供證” 這句話的本意是什麽?正常歐美人的做法:若被警察抓,要做三件事:讓外界如媒體或家人得知,通知或聘請律師,保持沉默不給警方抓毛病。事實上,從被警察抓捕,到需要上法庭,是需要條件的。要在若幹天內,能夠有足夠量的證據。證據是否有用要法庭上由法官判斷,但如果沒有足夠分量的證據,根本就論不到上法庭,就得釋放。這就是所謂的拘留期(pre-charge detention period)。據說美國拘留期是2天,而加拿大隻有1天。

孟晚舟及其律師的表現:反其道而行之:不讓外界得知,封鎖消息5天。

分析:從被捕到上聽證,中間發生了什麽?如果孟女士保持沉默,加拿大是否能夠達到開庭聽證得條件都成問題。當然,他們可以延長拘留時間。1天的拘留期,如果有適當理由,是可以延長一段時間的。但是,這個延長,是有上限的。在美國,這個上限是兩周,14天。加拿大這個期限好象是跟美國一樣。

可是,孟很順利地就上了聽證法庭。那就是,坦白求從寬的戲碼,從被捕日就開始了。所以拘留期限(一天)之內,就滿足了條件,可以繼續關押孟晚舟直到聽證會。

4. 鐐銬的作用,抓捕理由的變化:恐嚇被捕者,施行心理戰,讓被捕者自己主動交待出可以判罪的證據。法官、警察、律師,組成綁匪三人組。抓捕理由,最初是跟伊朗做生意,後來卻變成欺詐。為什麽會變化?因為開始他們其實根本沒有充分理由,所謂伊朗雲雲,不過他們覺得可能很有可能,其實並沒有證據。而經過最初幾天,孟女士的端正態度,讓他們得到了更多信息。這些信息顯示,孟女士非常有錢。錢從哪裏來?他們就覺得多半是欺詐而來。於是就把起訴罪名改成了欺詐。

所以,可以發現,這個案子暴露出一個一條龍綁票流程:先抓起來,然後一麵是警察、檢方和法庭施加心理壓力,一麵是律師加以誘騙,讓被抓之人自己主動說出自己的一切。接著,法官根據被抓人的交待,定下罪名,而律師誘騙被害人自己提出巨額保釋金。最後是警察法院律師一起大撈一筆。而在這個過程完成後,被害人自己還茫然不覺,以為律師幫自己得到了寬大,法官維護了法製公正。

5. 綁匪養成環境:加拿大有很多華人,錢多,英語差,不了解歐美法律。其中的大陸人習慣了中國的治病救人法律體係。而香港移民,在香港回歸前,香港對華人施行的是大清法律。對英國人和歐洲人用英國法律。所以香港移民同樣不了解歐美司法製度。而孟的律師,以及開公證的法庭,對如何對付中國人應該已經經驗豐富手段駕輕就熟了。因為他們已經被當地華人,用中華文化,熏陶多年了。

海外華人當自強,學習了解西法司法特點,特別是當地國家的司法的特點,學會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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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評論 (4)
評論
dqdeer 回複 悄悄話 這些動作是給陪審團看的 表演誠實,
polar_bear 回複 悄悄話 北佛風光 發表評論於 2018-12-15 10:09:38
“孟晚舟及其律師的表現:非常主動地、高高興興地,爆出了自己的很多信息,比如有多本護照、有房產、很有錢,等等等等。這就造成了孟氏人傻、錢多、非常有疑點的形象。

分析:律師根本就不是在幫著辯護,而是在幫著挖坑。讓孟晚舟自己挖坑埋自己。讓孟晚舟自己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博主是城裏發博新手, 支持一下。

不過你的分析也是太幼稚了一些, 家住那裏有幾本護照(作廢的包括在內)以及有沒有錢, 都是顯而易見的事兒, 這些都要如實告訴法庭, 那兒有什麽人傻錢多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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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你就是瞎評論了。再明顯的事情,你也不必自主坦白,這就是西方的法製,對方不問,你不說,庭審記錄就不會有,即便法官後麵自我感覺是明顯的事情,也不能用來作證據。這裏沒有很批“私”字一閃念的說法。你不要憑麵壁考慮出來的想法,在這裏狠自以為是。本樓主分析得很好。我是以我參加仲裁官司的實戰經驗來告訴你的。你不服,可以去看看我Blog裏關於我打官司的記錄。
問老天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北佛風光' 的評論 : 不是我幼稚,而是網絡上有很多中文文章,把孟晚舟的護照房產之類反複“起底”。發這些文章的人,意欲何為?至於人傻錢多,當律師和孟一方主動提出1600萬保釋金以及各種附加條件的時候,就成型了。
北佛風光 回複 悄悄話 “孟晚舟及其律師的表現:非常主動地、高高興興地,爆出了自己的很多信息,比如有多本護照、有房產、很有錢,等等等等。這就造成了孟氏人傻、錢多、非常有疑點的形象。

分析:律師根本就不是在幫著辯護,而是在幫著挖坑。讓孟晚舟自己挖坑埋自己。讓孟晚舟自己提供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博主是城裏發博新手, 支持一下。

不過你的分析也是太幼稚了一些, 家住那裏有幾本護照(作廢的包括在內)以及有沒有錢, 都是顯而易見的事兒, 這些都要如實告訴法庭, 那兒有什麽人傻錢多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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