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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章士釗為陳獨秀辯護:政府不等於國家!

(2009-07-02 23:14:24) 下一個
轉貼]章士釗為陳獨秀辯護:政府不等於國家!

政府等於國家嗎?

——章士釗就“陳獨秀案”與程滄波的筆戰

1933年4月,國民黨治下的江蘇高等法院公開審理陳獨秀等“危害民國案”,起訴書列舉的罪名為“以危害民國為目的,集會組織團體,並以文字為叛國宣傳”。無論陳獨秀的無罪自辯,還是章士釗律師義務做的無罪辯護都很精彩,經當時《申報》、《大公報》、《國聞周報》等各大報刊的報道而轟動一時,他們提出的“政府不等於國家”,“反對國民黨及其政府,並非反對國家”等觀點尤其有力,讓國民黨當局很是難堪。


4月14日上午在江寧地方法院刑二庭第一次開審,55歲的陳獨秀踏上法庭時,記者發現他“兩鬢已斑,須長寸許”,但“麵色紅潤,已無病容”,而且“四周瞻顧,態度自若”。當審判長問他:“何以要打倒國民政府?”他回答:“這是事實,不否認。至於理由,可以分三點,簡單說明之:(一)現在國民黨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即無發言權,即黨員恐亦無發言權,不合民主政治原則。(二)中國人已窮至極點,軍閥官僚隻知集中金錢,存放於帝國主義銀行,人民則困苦到無飯吃,此為高麗亡國時的現象。(三)全國人民主張抗日,政府則步步退讓。十九路軍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濟。至所謂長期抵抗,隻是長期抵抗四個字,始終還是不抵抗。根據以上三點,人民即有反抗此違背民主主義與無民權實質政府之義務。”

4月20日上午第三次開庭,旁聽者人滿為患,有些是從上海、無錫、鎮江各地趕來的,法庭無地可容,門外擠滿了人。等檢察官控告完畢已是下午一點四十五分,陳獨秀當庭抗辯:“檢察官論告,謂我危害民國,因為我要推翻國民黨和國民政府,但是我隻承認反對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卻不承認危害民國。因為政府並非國家,反對政府,並非危害國家。”他的書麵辯訴狀說得很清楚,國家乃是土地、人民、主權的總和,所謂亡國是指外族入據其土地、人民和主權,本國某一黨派推翻某一黨派的政權而代之,不能說是“亡國”,所以“危害民國”不成立。民國之所以叫民國,就是民主民主共和國,以別於專製君主國。所謂“叛國”,刑法上有具體說明,即平時外患罪、戰時外患罪、泄露機密罪。如果把國家和政府混為一談,那又何必屏棄法國路易十六的“朕即國家”說。如果說在野黨反抗不忠於國家或侵害民權的政府黨,而主張推翻其政權,就是“叛國”,則古今中外的革命政黨無不曾經“叛國”,國民黨也曾“叛國”矣。

他指斥——“國民黨政府,以黨部代替議會;以訓政代理民權;以特別法(如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軍法逮捕、審判、槍殺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權利,高居人民之上,視自己為諸葛亮與伊尹;斥人民為阿鬥與太甲。日本帝國主義方挾‘武力征服’政策對待吾國,同時國民黨政府亦挾同樣態度以臨吾民。”他表示自己力爭的隻是體現民主共和國實質的人民自由權利,力爭的是實現普選的國民立憲會議,力爭的是民主製擴大到曆史的最高階段。現在和將來,他本人都沒有篡奪民國為“黨國”的企圖,“試問誰為‘危害民國’?”

他進一步反駁,如果說人民發言反對政府或政府中某個人,就是有罪,那麽兩千年前周厲王有監謗之巫,秦始皇有巷議之禁、偶語之刑,漢武帝更有腹誹之罰,那時當然沒有言論自由。20世紀的民主共和國,似乎不應該有這樣的怪現象。如果認為宣傳共產主義就是“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就是“危害民國”,歐洲中世紀專橫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異教徒、科學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的故事,豈不是重見於今日的民國,那不是正好證明日本人所謂的“中國非近代國家”之說不是汙蔑嗎?

接著,仗義而來的章士釗起立為陳獨秀辯護,雄辯滔滔,長達53分鍾。他指出,本案首先當區分言論與行為,“以言論反對,或攻擊政府,無論何國,均不為罪。”即使是應付緊急狀態的特別法規,也未見這樣的規定,所以起訴書的指控,“無中無西,無通無別,一切無據”。反對或攻擊政府,進一步推翻或顛覆之,這是行為。即便指控陳獨秀主張暴動,“既未越言論或理想一步”,與緊急治罪法上的“行為”含義迥然不同,以行為而論,斷無科罪之理。何況國家與主持國家的機關(即政府)或人物,屬於截然不同的範疇,如果說以言論攻擊機關和人物就是危及國家,“於邏輯無取,即於法理不當”。民國的主權在民,複辟國體才是叛國,才是危害。否則,不論對於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黨,有何抨擊,都是正常的,隻有半開化的國家才會以此“臨之於刑”。

當章士釗辯護時說,陳獨秀早已被共產黨所開除,實際上是與“國民黨最前線之敵人為敵”,說他“與國民黨取犄角之勢”也無不可。這當然是律師有意做的有利於他的辯護。但陳獨秀當庭聲明,章律師的意見是他從法理上說的,與他本人的政治觀點不符。

陳獨秀、章士釗的辯護,“政府不等於國家”等觀點通過大江南北各新聞媒體廣為流傳,章士釗旁征博引、洋洋萬言的辯詞,文采斐然,受到讀者的注目。各地報紙論壇上出現了與他唱和的聲音。就在這個時候,英國倫敦大學政經學院留學歸來、擔任國民黨《中央日報》社長不久的程滄波站了出來,在4月26日的《中央日報》發表署名文章《今日中國之國家與政府——答陳獨秀及章士釗》,從“現行法律”出發反駁陳、章,儼然“法家”姿態。文章指出,“律師不能離現行法律條文而談法理”,認為章不知“今日法律上國民黨與國家之關係”,身為律師,“應知今日中國現行之根本大法為《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該約法第三十條規定:

“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行使中央統治權。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國家的組成要件是土地、人民、主權,統治權就是主權的“動的狀態”,“今日中國之國民黨,在法律上既為行使中央統治權之團體,則按之‘國家為行使統治權之團體’之原則,國民黨至少在現行法律上,在現存製度下,即為國家。國民黨此種資格,由法律所賦予,由事實所造成。訓政時期約法未經合法廢止以前,反對並圖謀顛覆國民黨者,即為反對並圖謀顛覆國家,即為危害民國,亦即為叛國。”

他接著指出,今日為統一共和國,與蘇維埃的國體根本不同,“陳獨秀自認推翻國民黨及其政府後將建立蘇維埃製度。則與鄭孝胥等迎立溥儀,同為變更國體,同稱叛國。而決非更易政府一語所可輕輕文飾。”“中國人民皆可用合法之方法推翻今日之政府——行政院。而不許以非法之方法推翻政府。”何謂“合法之方法”?他的答案:“即院長副院長之產生,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之。(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第十條)中國現政府之推翻,必經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選任。除此方法以外,希圖推翻政府者,即為違法。”

程滄波文章發表的當天下午,陳獨秀以所謂“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判刑13年(經上訴,1934年6月30日最高法院終審改判為8年)。

5月4日,章士釗在上海影響最大的老報紙《申報》上發表《國民黨與國家》一文,反駁程滄波。他發現程所引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三十條與原文不同,原文為:“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會議,行使中央統治權。”“代表國民會議”是本條的眉目,貿然將“國民會議”割去,“不知是何用意?”而且主權與統治權不能混為一談,在英語中對應的也是不同的詞。即便是“訓政時期約法”第一章也標舉主權屬於全體國民,由國民會議行使,豈能在國民會議之外談國家主權?既然承認國家的要件是土地、人民、主權,又怎麽可能得出“黨即國家”的結論,豈非矛盾?更令他吃驚的是,程明明說民主國家主權寄予全民,“則以主權論,全民者國家也,國民黨不過全民中一小小分子,烏得謬居其名”。說白了,不過是國民黨專政。國民黨專政,與蘇俄的無產階級專政,正是它們的相同之處。當事人陳獨秀倡言推翻國民黨,並非危害民國,充其量隻是布達未來的政治理想,無背於近世立憲國的通則。

章遊學英國,曾受教於著名憲法學家戴雪,程更是英國教育背景。兩人在筆戰時都搬出西方法理,列舉英、美等國的例證。隻是程站在國民黨的立場,為國民黨政權的合法性辯護。

5月7日,程滄波又在《中央日報》發表《再論今日中國之國家與政府——答章士釗》,對章的反駁一一進行辯駁,沒有說出多少新意,無非一再重申國民黨就是國家,還聲稱這是“民意”所賦予的。章士釗沒有再作回應。國民黨當局因此大為得意,程滄波也因此在國民黨內文名大盛,陳布雷在杭州連夜寫信給他,說自己“為之喜而不寐”。連蔣介石身邊的大紅人、南昌行營秘書長楊永泰也專門自南昌給他發來賀電。

當年5月1日胡政之創辦的《國聞周報》第10卷第17期發表了一篇詳盡的《陳獨秀案開審記》。陳獨秀本人的辯訴狀當時也有一種14頁的單行本流傳,後麵還有“獨秀”的簽名。亞東圖書館當年出版的《陳案書狀匯錄》,共102頁,收入了起訴書、判決書、陳獨秀的自辯詞、章士釗的辯護詞、程滄波對他們辯詞的反駁、章士釗回應程滄波的文章等。此書汪原放經手付排、付印,他記得印了一千冊,有些大學的法學專業馬上將此書作為參考書。這些都為曆史留下了忠實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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