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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上將耐人尋味的離婚判決書 (圖)

(2009-03-27 17:10:33) 下一個

新中國上將耐人尋味的離婚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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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汕





按說我們家的“現行反革命”與普通人家還有所不同,因為父親還在高位,可是已經“不堪重負”了。如果一個平民百姓家裏有個地富反壞右(現在看起來這真是一個侮辱群體的非人性稱謂),日子簡直是人間地獄。


後來我們知道母親在秦城監獄受到了非人的待遇,母親精神受到很大刺激。越批判越審訊,她越是認準了江青就是上海灘的演員。如果是正常人,在這種虐待下早就老實了,可是母親就是管不住自己的嘴。

尤其令人感到不寒而栗的是,這個案件不斷在父親和母親之間來回“詐”。父親也受到方方麵麵的壓力, 1969年3月,母親被釋放。父親不得不和他分居。而她怨恨父親的揭發信一次次地給父親帶來被動,讓父親不得不一次次地向黨委甚至中央軍委解釋。如果這種事情放在今天,可以因無行為能力而不予追究,可是文革中精神病人的揭發也是證據。

父親忍無可忍,經黨委討論,給母親定性“翻案、告誣狀”,又給母親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但母親不在乎,揭發父親的告狀信再一次雪片般地飛向中央和有關部門。

由於毛澤東的信任,這些告狀信沒有起到什麽作用。林彪事件後父親反而先後成為軍委辦公會議成員和中央軍委顧問,父親不降反升。頑強的母親不肯罷休,還是繼續寫信告狀,而且不是匿名信。

即使這樣的狀況,父親也沒有提出離婚,他看在6個孩子的麵子,也由於那個年代的離婚是有很大負麵效應的,於是就在有名無實的夫妻關係中維持。

文革讓我們一家付出了這麽多的代價,一些人又在撤消母親處分的時候肯定了母親揭發父親,真讓人不寒而栗!

決定是這樣的:

關於撤銷範淑琴同誌兩次黨內處分的決定

範淑琴同誌於一九六六年二月至十一月參加黑龍江呼蘭縣四清工作時,因有人揭發她與地方工作隊三個同誌閑談中散布反動言論,於一九六七年二月被關押。經幾次調查,否定了敵我性質,於一九六九年三月釋放。同年八月,兵種黨委結論:範說了一些錯話,其中帶有反動性言論,犯了嚴重政治錯誤,黨內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一九七一年五月,因範向上申訴並揭發了陳士榘的問題,被的定為翻案、告誣狀,經直屬黨委決定,兵種黨委批準,又給其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對此,範多次向上申訴。

經複查,一九六九年對範淑琴同誌問題的結論與處理,主要依據是範講了對賣國賊林彪叛徒江青不利的話,通過黨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路線鬥爭,對其言論定為“帶有反動性言論”,應予撤銷;對範一九七一年向上申訴並揭發陳士榘同誌的問題,被定為翻案、告誣狀,應予推倒。

據此複查,經直屬黨委決定:

1、 撤銷對範淑琴同誌一九六九年黨內嚴重警告和一九七一年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決定;

2、 裝入本人檔案的有關決定,全部銷毀。

此 決 定

中共工程兵直屬機關委員會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這個決定作出的時候,審查父親還沒有結束。第二年父親的問題總算有了結論,一切待遇沒有變化。作為子女,感到父母在文革前有過矛盾,但和普通家庭可以調和的婚姻沒有什麽區別。文革把這種矛盾擴大化而且變質了,既然一切已經結束了,我們希望他們能夠忘記過去,看在子女的麵上重新生活在一起。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應該原諒她的是,母親的神經不是很正常,不能以正常人的心態看帶她。

他們後來的確做過嚐試,也談了幾次。有一天六妹陳小琴告訴我們,媽媽和爸爸又大吵了起來,六妹把他們拉開,但是大家都感到,這是一起無法挽回的婚姻,還是讓他們結束這段長達40年的磕磕絆絆的婚姻吧。

不久,他們辦理了離婚手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80)高 民 字 第44號

原告:範淑琴,女,五十五歲,山東日照縣人,漢族,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兵司令部直屬政治處幹部,住本市海澱區北蜂窩甲六棟16號。

被告:陳士榘,男,七十一歲,湖北荊門人,漢族,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兵司令部幹部,住本市海澱區太平路24號。

雙方於一九四一年九月自主結婚,生有子女六人,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雙方於一九八零年八月自行協議離婚。同年十二月範淑琴向本院起訴,要求依法解決。經本院調解,雙方就離婚及財產處理問題全部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同意離婚;

二、男方給女方人民幣三千元;

三、紅色小地毯一塊、梳妝台一個、玻璃書櫃一個歸女方所有,其餘各人手中財物歸個人所有。

調解成立日期: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審判員:* *

書記員:***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父母離異,我們子女端平一碗水,都孝敬他們。父親和我們住在一起,我們照顧他的一切,母親離開大院,我們都不時去探望她。

細心的讀者可能會從判決書中發現,當時一個開國上將的家庭財產還不如今天的農民工。我們應該為我們生活水平的飛速提高而振奮,除此之外我還應該給人們什麽啟示呢?

我想,讀者會做出思考和準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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