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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論武之主權在民(九)

(2009-11-23 08:34:44) 下一個

現在的政治文化中,有一個誤區,就是把人民主權的民主,和政府首腦由選舉製度產生混為一談。好像就是你有選舉製度,可以按個手印,然後舉起紫色的手指,對著西方的新聞記者晃兩下,你就成為國家的主人了。

這個笑話大概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算是最好的證明了。

在現代的政治學說裏麵,大家對什麽叫做“民主製度(Democracy)”其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但是西方思想界普遍認為,一個民主製度,至少是要包括兩個原則,一個就是平等,一個就是自由。所謂平等,就是說你這個製度下的所有人,必須享受同樣的待遇,受到同樣的法律的保護或者製裁,和具有同樣的機會和途徑,去參與政治,就是說當官。所謂自由,就是說你在這個製度下的人民,必須在憲法或者其他法律的保障下,可以享有的自由活動,比如說思想上的、言論上的、遷徙上的各種權力。

一個不講平等,保護等級製度,看出生和血統的社會製度,就像那個10億賤民的最大民主國家印度,其實嚴格意思上來講,是不太符合這個標準的。比如說,你要是吹捧美國N百年的民主製度如何如何,估計會把馬丁路德·金氣得從墳墓裏麵跳出來,甩一個大耳光打你。美國曆史上的奴隸製度,對有色人種的限製和排斥,比如說排華法案這樣的東東,都是非常晚期才在曆史中消失的。

因為美國是全世界最為熱心搞民主推銷的銷售員,而中國有一幫人士也是以美國的民主製度為馬首是瞻,那麽俺這裏就談談美國民主製度的發展曆程。

1790年,就是美國憲法剛剛製訂之後,隻有白人男性的地主們才有資格投票。這個決定政治權力分配的小集團,大概是美國當時人口(當然是歐洲移民過來的白人人口)的10-16%左右,而且這些人還是得信奉基督新教才可以投票。

1810年,就是美國建國30多年後,宗教限製取消,然後在1850年,就是建國70多年後,才開始放開地主身份的要求和稅收額規定,算是讓白人的成年男性們可以投票了。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地方選舉都這麽幹了。比如說在1855年和1857年,為了保證愛爾蘭來的信奉天主教的移民,就是後來美國總統肯尼迪的祖先們不能參與美國政治,東北部的康省和麻省兩個州要求隻有通過“文盲”考試資格的白人成年男性,才可以投票。

當年對愛爾蘭天主教徒的歧視,最出名的就是被稱為“麗娜招牌(NINA Sign)”。這個招牌是指當時在美國最講究民主和平等的報紙,如《紐約時報》等等上刊登的招聘廣告,和大街小巷張貼的各種招工通告裏麵,通常都會有一行大字:No Irish Need Apply,中文翻譯過來,就是俺們不招愛爾蘭人。就是不待見你,怎麽著。

之所以這麽幹,畢竟還是光看個樣子,還是不能太容易分出你是不是愛爾蘭人,不像有色人種那樣顏色分明。

然後就是在1865年,美國南北戰爭,要分裂的南部11個州,被人很揍了一頓。於是一大幫黑人從奴隸身份解脫了出來,在1870年通過的第15憲法修正案上,允許黑人男性投票。當然這個允許隻不過是嘴上說說而已。真正的投票權是到了1966年,黑人民權運動之後才開始得到某種程度的實現。

結果就是在1889年,佛羅裏達和其他10個南部州,開始征收投票稅。就是說你要投票?先交錢。黑人剛剛才從奴隸身份裏走出來,大概大部分都是窮光蛋,當然就沒有資格,也沒有意願去投票了。

這段時期,很多美國州采取了“文盲”考試製度,來限製投票權,與東北各州用來對付愛爾蘭人不同,這一波的動作主要是要對付黑人。又要交錢,又要考試,可是你去找工作,人家不待見你,叫你自己識相,主動走開。然後學校又不許你去讀,看來要繞過這2條天塹,是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

可是這兩條絆馬索,也會放倒不少沒文化的窮白人。解決方法就是通過了一條爺爺條款,就是如果你爺爺當年有機會去投票,那麽你就不用考試和交錢,都可以豁免了。如果明白這些美國曆史,就會知道今天美國輿論界的一幫大言不慚、滿口談公民權利和法律至上的人士,其實與他們的爺爺們,在玩弄紙麵遊戲上,那倒是真的父業子承,有發揚光大之功效。

終於到了1913年,民主國家美國建國差不多150年了,美國參議員們不再由大佬們指派,而是由屁民們選舉了。到了1920年,第19憲法修正案算是允許婦女投票。

具有諷刺意義的是在1924年,美國土地上的原居民印第安人,被允許成為美國公民。人家蒙古人建立了元朝之後,被征服的漢人們和南人們,雖然社會地位低幾級,可是好歹都還是被當成公民的。而美國的原居民們,在被人家統治了150年之後,一直是沒有被當成人看的。

不過這些變化自然會受到主權在手的白人人民的民主運動的抵製,這次的新玩法,就是政黨的初選製度。就是說要選舉之前,俺們私人的政黨,先搞一次自己的閉門選舉,推出俺們的候選人,來參加公眾選舉。可是實際上,當時的美國地方上,基本上就是一黨獨大,比如說南部各州的民主黨壟斷了所有的選舉,因此俺們自己私人選舉中,禁止你這幫黑人啊、女人啊和印第安人啊參加,就事實上,剝奪了你的選舉權了。

這些種種招數,都一直延續到了1966年,才在民權運動下被逐漸宣布非法。直到1975年,所謂專門對付有色人種的“文盲考試“條款才被廢棄。所有說具有N百年民主傳統的第一號民主大國,真正的選舉權的落實,隻不過30來年而已,而且就是今天,這個選舉權還存在著不少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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