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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詒和致全國人大代表的公開信

(2007-03-14 13:34:37) 下一個
各位代表:
新年之初,百事伊始,構建和諧社會的藍圖待製,出版總署鄔書林副署長竟能不顧大局,不管國策,自舉一幟,頒令禁書八種,出版社分別受罰,從而昭告世人,出版當局遺有“和尚打傘”,並無和諧可言,輿論震驚。這當然不是突發的偶然性失誤,海外反映的強烈遠超去年此時發生的“冰點事件”。鄔副署長出麵否認,幾番辯解;看他欲言又止,意圖卸責,不幸又恰恰折射出這次下令禁書的的確確是他的職務行為。
二十多年來,幾乎天天講“依法治國”,十多年間,幾乎月月論“提高執政能力”,執政為民之說更是四處充斥。可是,禁書、廢書、封書、刪書的非法舉措又幾乎時時都在發生,其範圍之廣,數量之大,手段之奸,危害之烈,大有與時俱進之勢。受害的作者遍及各個層麵、許多領域乃至各種派別,管你是年輕新秀、革命元勳!管你列左還是排右!至於為“禁、廢”而設的所謂“評審製度”,惡奴黑筆,有口皆碑。待到鄔氏主事理政,讀者廣泛稱善的好書竟也在劫難逃,所不同者隻是在亂禁之中立了新規,即因人而廢:今日可以廢我,明朝將能禁君,後天不知又會斬殺何人?如此公然違憲,如是肆無忌憚,形成一股改革大潮衝擊未退,與人類社會普世價值悖違的逆流。形勢這般嚴峻,諸公權重,受之於民,該替百姓管管了。
盡人皆知,書是言論的載體,靠出版而傳播,或禁或廢,都是對作者自由權利的剝奪,構成對《憲法》第35條的違反。須知該條規定的出版自由首先是、主要是公民個人的出版自由,出版總署以及其他宣傳機關則隻應列後,或尊奉執行,別無它途。再查《憲法》第33條2款,有“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明定,據此,“因人廢書”的行政行為分明構成了對該款憲法原則的對抗。諸公位尊,是否該問問署長、副署長,他們這是想幹什麽?
違憲引發“逆流”,得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說起。1998年3月,我政府正式宣布將於“近期加入”該項公約;曆經九年,本次大會之前又傳出將借“奧運”東風予以批準,作為改善人權狀況的莊重承諾。議程未作安排。但《公約》的原則既已成為世界公認的“主流”,又為我國政府宣告承認,豈能公然違反?查該《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包括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即使在特殊條件下對權利的行使應加限製,也隻有兩種情況,一是“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另一是“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並且還必須立法明定,即不能實行“預先限製”的辦法,任由有權單位臆定“禁區”,進而實行表達權的無形壟斷,同時還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而不能由政府官吏自由裁量,理所當然,也決不允許悄悄地打個電話或者“吹個風”就完成“限製”,實現“控製”。
現實情況如火焚心:出版主管機關的行政性工作經常違法越權,他們手上的黑名單、黑書目時常輪換,損害作家,殃及讀者,怨聲載道,大背民心。鄔先生的禁書行為,外則失信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則忤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當無疑義,諸公監督有責,何時起而糾偏?我們不希望把問題拖到“奧運之年”,那會丟掉國格,影響國譽。是故建議根據《憲法》第73條的規定,在大會期間,就出版問題上的違憲行為、專斷劣跡,向有關機關提出質詢,要求正式答複,爾後據之作出相應決議,堅決廢除現行條例、規章、製度中的不當內容和實踐中的全部陋習陋俗,為製定《新聞出版法》奠定基礎。
如認為提出此議時間過於匆促,原訂日程不宜改動,複無充分理由延長會期,則請依據《憲法》第71條的規定,組織一個關於黨政機關非法禁書的“調查委員會”,於閉會之後展開調查,在一定的時限內作出決議,明確宣告:違憲必究,任何機關不得例外;毀法有責,位居副職署長者也難逃其咎。懲前毖後,以儆效尤,以期實現我國憲政民主、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並茂的和諧社會的美好目標。請予審查,至盼采納。
本件征得我委托的律師團(代表)同意聯署,以昭鄭重,以示負責。
“廢書”受害人:章詒和
法律顧問團代表:張思之、浦誌強、付可心
2007.3.12 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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