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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鬼話:2011年 6月08日

(2011-06-20 01:27:53) 下一個
張超群:
公民言論、出版、通信自由再思考
關於公民言論、出版、通信自由的話題,多次說過。舊話重提,乃是有感而發矣!
人,有沒有自由說話權?這是一個千古爭論不休的話題。
公民,有沒有自由批評執政黨和政府的權利?這是一個敏感的政治話題。
第一個話題是基礎、前提。前一個話題說明白了,後一個話題就迎刃而解。
先說人有自由說話權。天底下的人都曉得,人是爸爸媽媽養的。曆史常識又告訴我們,人不是女媧用泥巴捏的,也不是上帝造的,人是大自然進化的結果。歸根結底,人是大自然養的。說得形象點,天是人“爹”,地是人的“媽”。
人,首先是自然人。
自然人有腦袋要思想、有嘴巴要說話,是娘肚子裏帶出來的,是天生的。語言是思想的材料,思想通過嘴巴說出來。可見,人有說話的自由是自然規律,是自然法的授予,不是誰的恩賜。
寫文章(寫信)是思想、說話的衍生物,是言論的載體;網上或報刊發表文章、出版發行(贈送)書籍、通信,是言論載體的延伸,是言論用不同的方式在更大的範圍內的交流。因而,同樣具有自然的屬性,屬於自然法的衍生範疇。
任何大人物或權威機構,不可能用強力甚至什麽魔術讓人的腦子停止轉動。同樣,不讓人說話、寫文發表、出書或通信就是愚蠢的,也是徒勞的,是對自然法的渺視和踐踏。
人是自然人,也是社會人。社會人的行為當然要納入社會法的範疇。憲法,屬於社會法的“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寫得明白: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這樣一來,人或公民言論、出版、通信自由是雙“保險”:一是受自然法保護,二是受社會法——憲法保護。
有了雙“保險”,人們的言論、出版即使不合時宜、偏激、甚至於“反動”,通信隻要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刑事犯罪問題,就天不怕地不怕,盡管自由吧!
既然言論出版自由,那第二個問題公民有沒有批評執政黨和政府的自由,回答自然是肯定的。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哪有人胡說八道怎麽辦?用新聞出版法管著。我想,未來的新聞出版法應該對煽動暴力或恐怖、故意捏造謠言或誣陷他人、惡意人身攻擊、淫穢宣傳或侵犯非公眾人物個人隱私等等方麵,都會作出限製性或禁止性規定。
當然,新中國成立62周年了,這法那法,就缺一部重要的新聞出版法,這是中國法製製度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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