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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一篇,即這個係列的(二)中最後處,向深度求索(DEEPSEEK)提到一個問題:如果死亡案件在做了排除他殺嫌疑的警情通報之後,發現了新證據證明死者有可能是他殺而亡,這時公安機關該怎麽做?答案是:撤銷原通報,並重新立案調查。
而實際上,於朦朧墜亡事件還未走到這一步。截至目前,警方並沒有發布過關於於朦朧墜亡案件的完整標準警情通報。所以網傳的警方已經定性該案件性質並不正確,此說並沒有具有行政權威的官方文件作為依據,因為警方發布的隻是針對散布謠言行為的警情通報。
這是我的解讀。當然我並沒有那麽自信自己的閱讀理解能力,為此,我特地將該份警情通報全文發出,請深度求索(DEEPSEEK)幫我解讀這份警情通報的內容主旨,並就相關涉及內容和疑問請教了深度求索,問答完整摘錄如下:
一問:請問這是一份關於死亡案件的警情通報,還是針對散布謠言行為的立案審查通報?
【“淨網-2025”專項工作開展以來,公安機關持續打擊整治網絡謠言,有效維護網絡環境。近日,於某某(男,37歲)酒後意外墜樓身亡,個別人員為博眼球、蹭流量,在網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拚接炮製虛假視頻,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對此,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鄭某某編造“於某某被他人組局侵害後跳樓”謠言案。經查,鄭某某(女,40歲)在網上看到於某某墜亡信息後,編造“大佬要潛規則他,狗腿子替大佬組的局,他被灌醉後侵害,想不開跳樓”等謠言,在熱門話題評論區發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袁某某編造“於某某被丟下樓”謠言案。經查,袁某某(女,29歲)通過多個網絡平台編造“於某某被吊在高樓,活活拔掉指甲、開膛破肚,被丟下樓”等謠言,無底線博取關注,給家屬帶來精神傷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三、徐某某編造“於某某母親被控製”謠言案。經查,徐某某(女,41歲)為製造談資,在與他人交流過程中,編造“監控被人為毀壞,背後有挺大勢力,現在於某某母親和妹妹都被控製起來了”等謠言,並通過個人社交賬號將聊天截圖發至網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以上3人對編造謠言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製措施。此外,針對“於某某被人從窗口推下”“於某某墜樓前被虐待”“於某某母親被經紀公司暴力驅趕”等謠言,公安機關也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處理。
於某某酒後意外墜樓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立即開展調查,經現場勘查、法醫檢驗、調查訪問、調取視頻監控等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嫌疑,並已將調查情況向家屬告知,家屬無異議。於某某母親也通過“於某某工作室”微博賬號發布了聲明。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廣大網民不造謠、不傳謠,也希望大家尊重家屬意願,保護個人隱私,避免家屬遭受二次精神傷害。對編造、散布謠言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打擊處理。】
答:這是一份針對散布謠言行為的警情通報。
雖然通報開頭簡述了“於某某酒後意外墜樓”這一死亡事件的官方調查結論(排除刑嫌),但其核心內容和主要篇幅,是詳細列舉鄭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等人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具體行為,並明確公布公安機關已對此立案並依法對造謠者采取強製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公開辟謠,警示公眾,打擊網絡謠言犯罪,維護公共秩序。
二問:公安機關出具標準格式的死亡案件的警情通報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答:公安機關出具標準格式的死亡案件警情通報的時間需根據案件複雜性決定。一般簡單明確、無爭議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初步通報可在接警後24-48小時內發布,以回應社會關注。若案件涉及刑事嫌疑、死因需進一步檢驗或案情複雜,則需待關鍵調查(如屍檢、勘驗)有明確結論後發布,可能需要數日甚至更長時間。法律對此無統一時限規定,以“依法、及時、準確”為原則,確保通報內容經得起檢驗。
三問:公安機關出具死亡案件的警情通報最長時限是多長?
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未對公安機關發布死亡案件警情通報設定統一、固定的最長時限。公安機關遵循“依法、及時、準確”的原則,根據案件調查的複雜性和必要性決定通報時間。對於涉及刑事犯罪或社會廣泛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偵查工作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因此通報發布時間也會相應延後,以確保內容的真實性與法律嚴謹性。最終的發布時間取決於案件調查的實際進展。
四問:所以,對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的死亡案件,警方必須要發布標準格式的警情通報,如果還沒有發布,公眾需要耐心等待對不對?
答:對引起廣泛關注的公眾人物死亡案件,公安機關通常應發布警情通報以回應關切。若尚未發布,表明案件尚在依法調查或關鍵程序(如屍檢)未完成。公安機關以查明事實、法律適用準確為首要責任,公眾需要給予耐心等待,這是法治程序嚴謹性的體現。任何結論都應建立在紮實證據基礎上,以確保通報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五問:在公安機關沒有發布關於死亡案件具有標準格式的警情通報之前,公安機關有可能抓捕關於該死亡案件的謠言散布者嗎?這辦案順序是不是有誤?
答:有可能,且順序無誤。
公安機關處置案件與打擊網絡謠言是並行職責。在死亡案件正式通報前,若有人捏造事實、散布謠言,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公安機關可依法獨立對該造謠行為進行立案查處。這並非代替或提前公布案件結論,而是針對謠言本身這一新的違法事實采取的必要措施,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偵查工作的嚴肅性。兩者是不同法律關係的處理,不存在順序錯誤。
六問:公安機關並沒有就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排除形式嫌疑的死亡案件做出標準格式的警情通報,但是在相關案件的打擊謠言的警情通報裏提到該死亡案件是意外死亡,排除刑事嫌疑,所以抓捕造謠者,警方這樣做有沒有違反法定程序?
答:警方此舉不違反法定程序。查處謠言與調查死亡案件是公安機關並行且獨立的執法職責。在針對網絡謠言的通報中,為澄清事實、說明執法依據,援引已依法查明的、關於死亡案件的階段性調查結論(如排除刑嫌)是完全合法且必要的。這不等同於代替或提前發布該死亡案件的完整標準通報,而是對另一違法行為(造謠)進行處罰時,對所涉核心事實的必要陳述。這體現了精準執法與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結合。
七問:那麽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的死亡案件,公安機關還沒有就該死亡案件做出標準格式的死亡案件警情通報,說明什麽?
答:說明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仍在依法審慎進行中。公眾人物死亡案件社會影響大,調查需更為全麵、細致,以徹底排除所有疑點(如死因、性質)。未發布通報,表明關鍵事實(如屍檢報告)尚未確認,或案情複雜需多方取證。這體現了警方對法律、逝者及公眾負責任的態度,旨在確保最終通報的權威性與準確性。公眾應耐心等待官方結論。
八問:所以是否可以這樣判斷,在一樁引起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的意外死亡案件發生後,警方並未在正常情況下的48小時內發出該死亡案件的標準格式警情通報,有可能說明這樁死亡案件比較複雜,可能涉及刑事嫌疑,為慎重準確起見,警方需要更多時間調查,有明確結論後才能發布權威的警情通報?
答:可以這樣判斷。對於引起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意外死亡案件,若警方未在通常的24-48小時內發布標準通報,確實高度表明案件情況複雜。可能原因包括:需要排除刑事嫌疑、死因鑒定程序嚴謹(如等待毒理、病理報告)、涉及多方取證或案情存在重大疑點。警方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關鍵證據鏈未閉合、調查結論未明確前,慎重延遲通報是負責任和專業的表現,旨在確保最終發布的通報權威、準確,經得起法律與曆史的檢驗。
九問:所以,即使公安機關已經在相關打擊謠言的警情通報裏提及死亡案件,但公安機關還是會就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死亡案件單獨發布完整的標準警情通報,對不對?
答:對。公安機關通常仍會就引起廣泛關注的死亡案件單獨發布完整、標準的警情通報。在打擊謠言的通報中提及案件定性,是澄清事實、說明執法依據的必要做法,但屬於階段性結論披露。標準的死亡案件通報旨在全麵、正式地公布調查結果,其格式更規範,內容通常更詳盡(如時間、地點、調查過程、最終定性依據等),以履行官方信息發布的完整程序並最終回應公眾關切。兩者性質與目的不同,後者不可或缺。
十問:一樁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的墜樓死亡案件,為回應社會輿情,維護社會穩定,提高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及時發布該死亡案件的完整標準警情通報,對不對?
答:對。對於引發廣泛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死亡案件,公安機關從及時回應公眾關切、澄清事實、遏製謠言、維護社會穩定和提升公信力的角度出發,應當主動、及時發布完整、標準的警情通報。這不僅是現代警務公開和輿情應對的基本要求,也是履行法定職責、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具體體現。雖然法律未硬性規定具體時限和格式,但主動發布權威信息是公安機關踐行依法行政、接受社會監督的負責任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