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鶩者。。。

其鳴無聲,其飛不能高遠,日沉浮於鷗鷺之間,而默以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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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請在各省設立商務局

(2008-08-02 19:49:42) 下一個

論甲午戰後清政府經濟政策的變化

甲午戰後,內外交困的清政府對其經濟政策作了調整。根據"中外臣工"的意見,清政府 表示:"惟以蠲除積習力行實政為先。""如修鐵路、鑄鈔幣、造機器、開各礦、折南漕、減兵額、創新政、練陸軍、整海軍、立學堂,大約以籌餉練兵為急務,以恤商惠工為本源。此應及時主辦。至整頓厘金、嚴核關稅、稽查荒田、汰除冗員各節,但能破除情麵,實力講求,必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1]上諭列舉的14條措施,核心是"以籌餉練兵為急務,以恤商惠工為本源"。這是甲午戰後清政府基本的經濟政策,也是貫穿清末的經濟政策的目標與導向。[2]

民間資本的倡導、寬允與扶持

清政府在采取措施維持、改造和擴張國家資本的同時,也放寬了對私人資本的限製,鼓勵和允許他們在一些領域中的發展,個別的還給與一定的資助與扶持。這多多少少是對當時社會上"設廠自救"和"商辦"呼聲的順應,也是迫於《馬關條約》給予外商設廠製造權和財政困難的沉重壓力而采取的一個"變計"。

清政府中有些大臣,對民間的呼聲確有"順應"的表示,對商民投資設廠確曾顯示出倡導的態度,如張之洞、胡燏棻 、劉坤一、褚成博等。清政府也終於允諾"以恤商惠工為本源",並把招商承辦作為"從速變計"的首要舉措。這些,自然會在社會上造成一些寬鬆的氣氛。當時,"官為商倡"是官方文件中常見的用語。

官方的"倡導",也有一些具體措施。1895年7月,清廷令張之洞招商,多設織布織綢等局,廣為製造。[13]同年底,又就蘆漢鐵路興建一事頒諭,允許能集資千萬兩以上的富商設立公司築路,贏絀自負。[14]1896年,總理衙門又根據王鵬運準民招商集股開礦、官吏認真保護不得阻撓的奏折,谘令有關省份厘定章程,地方官不得勒索。[15]1897年初,褚成博奏請籌畫抵製洋商改造土貨,主張官府對華商"力為護持","痛除向來官商隔膜錮習",總署議複,表示應官商合力、官助商辦,推廣製造。[16]1895年7月,清廷還電令張之洞"籌款購備小輪船十餘隻,專在內河運貨以收利權"。[17]

值得一提的是,清政府還在維新運動的推動下,嚐試"變祖宗成法",以期扶持工商的活動能逐步製度化。張之洞、王鵬運先後奏請在各省設立商務局。[18] 從總理衙門的奏複來看,商務局除了由官方設立,它的職權性質並不 是一個行政機構,而是向督撫提供信息的谘詢機構,主要工作就是調查研究,宣傳提倡。[19]但各省的商務局又可從事經營活動。1896年初,張之洞奏準動用息借商款60 萬兩,另加息借官款,作為設立蘇州商務局的股本。[20]山西商務局也有招商集股的職責[21]。這樣的商務局,又像是一個官督商辦的公司。1898年,在康有為的呈請下,清廷諭令劉坤一、張之洞試辦商務局事宜。兩個月後,張之洞奏準設漢口商務局,並擬定了8條"應辦之事"。[22]同年8月,清廷在北京設農工商總局,任命端方等人為督理,"隨時考查"、具奏農工商事務。[23]雖然農工商總局不具備統一管理全國農工商事務的權力,它卻是清政府第一次設立的新型經濟部門。此外,清廷還諭令沿海各省設立保商局,保護回國僑商。1898年,清政府還頒布《振興工藝給獎章程》。[24]這是封建政府首次製定專門獎勵發明和經濟活動的法規。

這些措施,對民間的投資活動是有倡導、激勵作用的。雖然官為商倡一般多屬表態性質,但也有得到扶持、資助的。像業勤、大生、通久源、通益公等紗廠,在創辦之初,有的就得到過官款的扶持。這些機製紗廠一般享有關稅上的優惠待遇,按照上海機器織布局從前的成案,在海關報完正稅一道,其餘厘稅概行寬免。[25]但到後來洋紗進口衝擊等原因導致一些紗廠陷入危機時,清政府並未采取切實措施予以扶持,而是聽其出售給洋商或招洋股。結果,民族紡紗業的發展陷入低潮。當然,這也與清政府沒有關稅自主權,無法運用稅率的調整來控製洋紗進口量大有關係。或許一些大的紳商如張謇等得到的扶持要多於普通商人,在競爭中占有優勢,甚至帶有壟斷的成分,但平心而論,當時華商間的競爭所產生的不良後果,遠遠比不上洋商挾特權而來所造成的衝擊。換言之,洋商與華商間的不公平競爭,嚴重製約了華商的正常發展。中國商人希望有公正的中外經濟秩序,以便與洋商平等競爭,而清政府卻無能為力。

不過,清政府的一番倡導,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廣大商民的利益要求,再加上《馬關條約》訂立不久,外資尚未大規模進入中國,種種因素,使甲午戰爭後民族工業的興辦,出現了一個短暫的高潮。但在視作"要政"的路礦部門,在執行中卻搖擺不定。


路礦要政的提出及特點

中國在甲午戰爭中的失敗,有些官員認為鐵路太少是一個重要原因。加上俄、法兩國的鐵路已展築到中國邊境,將侵入中國腹地,這就迫使清政府不得不立即籌畫鐵路的興建工作。至於開礦,則是清政府解決戰後財政困難的一項可興之利,既是通商惠工的需要,又是籌餉急務的重要內容。於是,路政、礦政就成為戰後清政府的要政。這兩項要政,在集資和經營管理方式上的特點,值得注意。

鐵路、礦山都是需要較大投資和較高技術的產業部門。尤其是巨大的投資由何而來,是擺在清政府麵前的首要難題。在築路問題上,清政府打算官辦、商辦並存。但華商籌集巨額資本不易,商辦受阻,清政府隻得采用借款官辦的措施,企圖"利用"外資與招集商股並行。1896年9月,受命主持蘆漢路的張之洞、王文韶會奏,主張暫借洋債造路,陸續招股分還;設鐵路總公司,官督商辦,以盛宣懷為督辦。[26]此議得到清廷同意。

盛宣懷的計劃是由鐵路總公司出麵借洋債2 000萬兩,招商股700萬兩,入官股300萬兩,借官款1 000萬兩,先築蘆漢,再辦蘇滬、粵漢等路。[27] 由於招集商股沒有成效,作為官股的南北洋存款300萬也沒有落實,最後隻有借洋債一條路可走了。清廷設想商借商還,權自我操,但前提是外國平等對待中國。而正乘中國戰敗力衰、大舉掠奪中國的列強,豈能放過侵奪中國路權的時機!結果,外國公司通過商業性的合同,攫取了大量權益,並為列強瓜分勢力範圍服務。

在開礦問題上,如何集資、投資,清政府的措施同樣也是搖擺不定的。1896年初,禦史王鵬運奏請通飭開辦礦務,建議清廷"特諭天下,凡有礦之地,一律準民招商集股,呈請開采,地方官認真保護,不得阻撓"。[28]戶部和總署雖然議奏照準,但又擔心"股款能否湊集,有無弊混,應由臣部再行谘令各產礦省份厘定章程,切實奏明報部"。[29]最後結果,一是允許民間集股開采;二是要求有關省份製訂章程加強管理。

較諸鐵路,采礦業中的商辦效果差強人意,私人投資較為活躍。據統計,自1896-1900年,資本額在萬元以上的商辦采礦企業,新增14家,[30]遠遠超過甲午戰前20年的數量。同時,官辦、官督商辦采礦企業也有15家。[31]

不過,中國本國的資本仍然有限,管理和技術水平都較落後。加上外資闖入中國采礦業,已勢不可擋。一些官員也企圖利用外資,變不利為有利,並有"朝廷主之"的設想。[32]但實際並不如願。如山西的晉豐公司、河南的豫豐公司,以招集中外資本的名義成立,但華資多徒有其名,外商卻享有調度礦務與開采工程、用人理財等多種權利。[33]至於德國奪占山東膠濟鐵路沿線礦權,則純屬赤裸裸的暴力強製。1898年頒行、宣稱要"示洋股之限製"的《礦務鐵路公共章程》,規定須先有己資或華股十分之三,才能借用外資。[34]但這也意味著外資有可能占到十分之七。經修訂後的章程,仍給外商留有一半股權的可乘之機。[35]更何況,與列強爭奪中國勢力範圍有利害關係的礦權,清政府的法規毫無約束力可言。像德國在山東、俄國在東北的礦權,就是如此。

總之,"利用"外資的結果,是中國權益的大量外泄。礦山、鐵路,莫不如此。

經營管理上的變化,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經營方式上采用公司組織,向市場化靠攏;二是宏觀管理上嚐試運用法規,並試圖集權於中央。

甲午後,清廷要求企業組織"一切仿西人成例"。在路礦要政中,也出現了公司化的經營管理形式。

在鐵路方麵,本欲商辦的蘆漢路,由官督商辦性質的鐵路總公司承辦,野心勃勃的盛宣懷被王文韶、張之洞保薦為督辦。按設計,總公司不是一個官衙門,而是獨立的商業公司,具法人資格,可以招商集股,舉借外債。公司組織悉照公司章程辦理,初具近代股份公司的組織形式。[36] 到後來,商股沒有著落,隻得靠借外債築路。債權國比利時藉列強的強權幹預,通過借款合同攫取了蘆漢路的大量利權。這樣,原先的公司組織形式,成了一紙空文。實際情形是,"代為營造"的比國工程司,擁有海關稅務司那樣的事權,"一切購料、辦公、用人、理財,悉資經理",總公司不過加以"核定"而已。[37]公司化經營打上了半殖民地化的烙印。

不僅如此。鐵路公司也是盛宣懷積累個人力量、實現其辦大事、做大官野心的工具。李鴻章失勢後,盛氏迅即投入張之洞的保護傘下,承辦了漢陽鐵廠。鐵路總公司本為造蘆漢路而設,而盛氏為把"東南商股"也控製起來,得寸進尺地要求承造蘇滬、粵漢等路,不再另設公司。[38]但華東華南地區的華商、僑商並不買帳,最後盛宣懷隻能完全依賴外債。在當時華商資本還不充裕、商人對官方督辦的公司心存疑慮的情況下,盛氏的作法,隻會使商人望而卻步,失去投資的積極性。而盛氏反倒指責華商"眼光極近,魄力極微"。[39]

采礦業中,也有它的經營管理機構,較有代表性的是湖南礦務總局和礦務總公司。1895年冬,湖南巡撫陳寶箴奏設官礦局,又設南路、西路、中路三家公司,組織形式有官辦、商辦、官商合辦三種;商辦礦山也歸礦務總局,實為官督商辦[40]。礦務總公司則晚在1903年前後設立,管理全省礦產(官礦仍歸礦務總局)。[41]但在甲午戰後幾年,其他省份未見有全省性的礦務局或總公司存在。

與此同時,一個統一管理全國路礦的機構,也在清政府考慮決定之中。1898年8月,礦務鐵路總局在北京成立。[42]11月,路礦總局製訂了《礦務鐵路公共章程》22條,[43]奏準頒行。章程在吸收國內資本、利用外國資本和人才培養等方麵,作出了規定。

嚐試運用法規來指導、管理全國的路礦工作,表明在新形式下,清政府試圖建立起保障重大建設的製度。

四、政策變化的停滯與變法機遇的喪失

總起來看,甲午戰後清政府為實現籌餉練兵、恤商惠工的目標,不得不調整過去的經濟政策,采取一些"變計",維持、改造和擴充官辦、官督商辦企業,以期國家資本延續下去,並向新領域擴張;寬允私人資本的發展,給予有限扶持,對商辦要求作一些順應;將鐵路、礦務視為富強要政,以支撐衰弱的經濟,並在集資、經營和宏觀管理上嚐試新形式;在護商之政、保商之法方麵,也采取了設置近代經濟職能部門、製訂獎勵章程等措施,在形成振興工商的激勵機製方麵,邁出了一小步。

然而,這些措施都存在程度不同的缺陷,實際效果也不如設想的好。恤商惠工的活動,總要受籌餉練兵的製約。19世紀末期,清政府麵臨甲午戰爭、戰敗賠款和瓜分狂潮的戰時或準戰時局麵的重壓。它既要不折不扣地償還外債和戰爭賠款,又要整練軍備,就不得不羅掘全國的財力,能用於振興工商的資源極為有限。

不僅籌款的"急務"使資源難以向經濟發展流動,而且通商惠工的政策也未能認真落實。清政府采取過某些振興工商的措施;但如何能使個別的、具體的政策調整向全麵的、製度性的變革推進,清政府卻舉步不前。進步的知識分子一直要求設商部、定商律。康有為提出設商官、商律,[44]有一個直接管理全國工商事務的機構。但農工商總局不是這樣的機構。"戊戌政變"後,農工商總局遭裁撤。"變成法"的措施中,更沒有定商律的影子。所以,標榜護商之政的措施,並沒有完全滿足恤商惠工勸農的要求。至於各省商務局的工作,也沒有完全達到"實力講求"的要求。宣稱"隨時推廣"可興之利的山西商務局,卻在巡撫胡聘之的指令下,出麵舉借洋債,使山西礦權嚴重受損。[45]

進而言之,甲午戰爭後清政府本可以在"變計"上邁出更大的步伐,因為此一時期是"變祖宗成法"的較好時機。當時中國的有識之,都在積極推動維新變法,寄希望於清政府;反清革命還沒有形成燎原之勢。相反,民族危機激起中國人變法自強的緊迫感和決心。先進的知識分子,新興的資產階級,都積極推動維新變法,部分官僚也涉足其中,甚至慈禧太後起初也對變法活動持默許態度,多少有些"上下一心"的氣象。此時,變法維新,建立富強的製度基礎,正是時候。不幸,慈禧太後為維護個人的絕對權威,在頑固勢力的鼓噪下,竟不顧大局,扼殺了變法運動,斷送了大好機遇!進入20世紀,形勢劇變,清朝政府淪為"洋人的朝廷",國內階級矛盾已不可調和,反清革命已勢不可擋。此時再談變法,已失去了社會基礎。這樣,戰後若幹年的種種"變計"遠離"變法"的要求,百日維新時期的短兵相接又以維新派慘敗而告終,由重大挫折和危機引發的維新變法契機,終於喪失。腐敗的清政府,需要再經曆一次更慘重的打擊,或許會拿出一些新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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