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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論裸體的相對權利

(2005-11-11 06:08:17) 下一個

 

 

論裸體的相對權利

 

 

 

作者:郭知熠

 

 

寫完《思想和思想家宣言》,郭知熠覺得應該寫點“離經叛道”的東西了。我們在這裏討論裸體的所謂相對權利。

 

裸體現象,毫無疑問,如今是我們這個社會不可回避的一個課題。這個區域曾經是社會的一個禁區,現在這個禁區顯然被解禁了。時代在變化,以往的禁區可能被完全開放,同時,社會也可能製造一些新的禁區。禁區和非禁區,原本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

 

對於裸體,筆者在這篇文章中感興趣的是展示它的合理性問題。我們將著重考察裸體的所謂相對權利。為什麽是相對權利呢?筆者先在這裏賣一下關子。這個答案讀者慢慢就會在下文中找到。

 

我們的基本問題是:對於一個普通人來說,他是否有展示自己裸體的權利?這個權利的範圍究竟設在哪裏?

 

顯然,我們有裸體的私處權利。這個應該是不言而喻的。這個私處權利可以是你自我獨處時,脫光你的衣服,對著鏡子欣賞你美麗的胴體。也可以是你向你的配偶或者情人展示你的胴體,這個私處的權利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筆者仔細思之,好象私處的權利除了這兩種可能性之外,再沒有其它的可能性了(當然,你有時也需要向醫生展示你的裸體,但那個時候不是你的權利,而是你的義務)。

 

裸體私處的權利,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問題是我們有多少非私處的權利。你能夠在公眾場合展示你的裸體嗎?你能夠在互聯網上發布你的裸體照嗎?

 

經過一些思考和比較,筆者找到了(或者自以為找到了)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但筆者的這個答案是有些令人吃驚的。說實話,郭知熠得出這個結論的時候自己也嚇了一跳。因為這個結論與我們已知的習俗或道德相抵觸。

 

這個結論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公開展示其裸體的權利。特別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在互聯網上發布其裸體照的權利。

 

根據這個結論,也許有人會指望郭知熠很快在互聯網上發布自己的裸體照。筆者不得不聲明一下,郭知熠隻管思想,不管行動,裸體照是沒有的。為了避免這個麻煩,筆者還專門寫了《思想和思想家宣言》。

 

 

如果有哪一位朋友受到了筆者的推導之“感動”,在網上發布了自己的裸體照,而被人告上法庭的話,請用筆者在這裏的推導為自己辯護。但不要請郭知熠辯護,或者要他承擔責任,郭知熠不對自己的任何思想所造成的後果負責。請參考《思想和思想家宣言》。

 

下麵是筆者的推導過程。為什麽說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在互聯網上發布自己的裸體照的權利呢?

 

首先,我要問你,為什麽湯加麗以及其它一些人有在互聯網上展示自己的裸體照的權利?她們還可以出一本又一本的裸體寫真集,為什麽你不能?

 

也許你會說,她們是一些有名的人物,她們可能是明星。但她們是明星並不能表明她們在互聯網上發布其裸體照是合法的。如果她們合法,你也會合法。因為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所以,這個理由不成立。

 

也許你會說,她們是在追求藝術,她們的裸體照是好的藝術品,而你的裸體照不是一件好的藝術品?

 

可是,什麽是一個裸體照成為一件好的藝術品的標準?為什麽我們要承認湯加麗的裸體照是一件好的藝術品,而你的裸體照不是?筆者相信,要製定一個判斷某個裸體照是否是一件好的藝術品的標準是非常不容易的,如果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話。在筆者看來,你隻要不在你的裸體照中擺弄你的生殖器,你的裸體照就是一件好的藝術品。當然,筆者的這個標準不是絕對標準,隻是為了權宜之計而設的。因為湯加麗在她的裸體照中沒有擺弄自己的生殖器。

 

即使你能夠找到一個人人都同意的標準,證明湯加麗的裸體照是一件好的藝術品,而你的裸體照不是。難道你不能請別人幫你全權設計,使得你的裸體照達到這個所謂的標準?

 

再退一步,即使你請遍了所有的“專家”,包括那個當初幫助湯加麗設計的“專家”,你也不能使得你的裸體照達到這個標準。湯加麗的裸體照確實是一件美妙的藝術品,而你的裸體照,非常遺憾的,完全夠不上一件好的藝術品。但這依然不能由此而推出,湯加麗有公開展示其裸體照的權利,而你不能?

 

我們舉一個類似的例子以幫助理解這個問題的性質。我們可以說,齊白石的某幅畫是一件好的藝術品,而你的鄰居的那一個調皮的男孩的畫不能被認為是一件好的藝術品。可是,齊白石的畫可以被公開展出,你的鄰居的男孩的畫也可以被公開地展出。因為藝術品有高下之分,一個人畫畫的水平也有高低之分。沒有任何人規定,藝術水平高的畫可以被展出,而藝術水平低的畫就不能被展出。

 

同樣的理由,你的裸體照不管其藝術水平多麽差,湯加麗的裸體照不管其藝術水平多麽高,如果湯加麗有公開展示其裸體照的權利,你也有公開展示裸體照的權利。

 

這個推理到這裏就完備了。請注意到,這個推理是以其他人公開展示其裸體照為依據的,是以其他人作為“參照物”的。因此,這就是筆者使用所謂“相對權利”的理由。

 

 

寫於20051110日,首發於《華夏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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