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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新基金的相關規定

  (1)新基金的發起人、托管人、管理人須具備相應的條件。

  發起人――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實收資本不低於80億元的商業銀行;管理人――專業基金管理公司。

  (2)新基金的規模及擴募和延期的要求進一步明確。

  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基金最低募集數額不少於2億元。

  (3)新基金對投資組合有一定限度。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基金的投資組合中,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其資產總值的80%。一個新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下的全部基金持有某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10%。

  (4)新基金采取現金分配,每年至少一次,且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淨收益的90%。

  §§第八章 基金投資交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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