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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股票市場的概念及種類

  所謂股票市場就是股票發行和交易的場所。從股票市場的參與者角度來看,股票市場主要由市場的主體、交易所、中介機構、自律性組織和監管機構構成。

  1.2.1 股票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市場是資金需求者直接獲得資金的市場。新公司的成立,老公司的增資或舉債,都是通過發行市場,借助於發行、銷售股票來籌集資金,使資金從供給者手中轉入需求者手中,也就是把儲蓄轉化為投資。

  股票發行市場由三個主體因素相互聯結而組成。這三者就是股票發行者、股票承銷商和股票投資者。發行者的股票發行規模和投資者的實際投資能力,決定著發行市場的股票容量和發達程度;同時,為了確保發行事務的順利進行,使發行者和投資者都能順暢地實現自己的目的,承購和包銷股票的中介發行市場,代發行者發行股票,並向發行者收取手續費用。這樣,發行市場就以承銷商為中心,一手聯係發行者,一手聯係投資者,開展股票發行活動。

  在各國或地區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條件下,特別是金融體製和金融市場管理的差異使股票的發行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公開發行與不公開發行。

  公開發行又稱公募,是指事先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向社會廣大投資者公開推銷股票的方式。采用這種方式,可以擴大股東的範圍,分散持股,防止囤積股票或被少數人操縱,有利於提高公司的社會性和知名度,為以後籌集更多的資金打下基礎,也可增加股票的適銷性和流通性。公開發行可以采用股份公司自己直接發售的方法,也可以支付一定的發行費用通過金融中介機構代理。

  不公開發行又叫私募,是指發行者隻對特定的發行對象推銷股票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兩種情況:

  [1]股東配股,又稱股東分攤。即股份公司按股票麵值向原有股東分配該公司的新股認購權,動員股東認購。這種新股發行價格往往低於市場價格,事實上成為對股東的一種優待,一般股東都樂於認購。如果有的股東不願認購,他可以自動放棄新股認購權,也可以把這種認購權轉讓他人,從而形成了認購權的交易。

  [2]私人配股,又稱第三者分攤。即股份公司將新股票分售給股東以外的本公司職工、往來客戶等與公司有特殊關係的第三者。采用這種方式往往出於兩種考慮:一是為了按優惠價格將新股分攤給特定者,以示照顧;二是當新股票發行遇到困難時,向第三者分攤以求支持。無論是股東還是私人配售,由於發行對象是既定的,因此,不必通過公募方式,這不僅可以節省委托中介機構的手續費,降低發行成本,還可以調動股東和私人的積極性,鞏固和發展公司的公共關係。但缺點是這種不公開發行的股票流動性差,不能公開在市場上轉讓出售,而且也會降低股份公司的社會知名度,還存在被殺價和控股的危險。

  (2)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直接發行又叫直接招股,是指股份公司自己承擔股票發行的一切事務和發行風險,直接向認購者推銷出售股票的方式。采用直接發行方式時,要求發行者熟悉招股手續,精通招股技術並具備一定的條件。

  如果當認購額達不到計劃招股額時,新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或現有股份公司的董事會必須自己認購未出售的股票。因此,直接發行隻適用於有既定發行對象或發行風險小、手續簡單的股票。在一般情況下,不公開發行的股票或因公開發行有困難(如信譽低所致的市場競爭力差、承擔不了大額的發行費用等)的股票;或是實力雄厚,有把握實現巨額私募以節省發行費用的大股份公司股票,才采用直接發行的方式。

  間接發行又稱間接招股,是指發行者委托證券發行中介機構出售股票的方式。這種中介機構作為股票的推銷者,辦理一切發行事務,承擔一定的發行風險並從中提取相應的收益。股票的間接發行有三種方法:

  [1]代銷,又稱為代理招股,推銷者隻負責按照發行者的條件推銷股票,代理招股業務,而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在約定期限內能銷多少算多少,期滿仍銷不出去的股票退還給發行者。由於全部發行風險和責任都由發行者承擔,證券發行中介機構隻是受委托代為推銷,因此,代銷手續費較低。

  [2]承銷,又稱全股承購,股票發行者與證券發行中介機構簽訂推銷合同明確規定,在約定期限內,如果中介機構實際推銷的結果未能達到合同的發行數額,其差額部分由中介機構自己承購下來。這種發行方法的特點是能夠保證完成股票發行額度。一般比較受發行者的歡迎,而中介機構因需承擔一定的發行風險,故承銷費高於代銷的手續費。

  [3]包銷,又稱包買招股,當發行新股票時,證券發行中介機構先用自己的資金一次性地把將要公開發行的股票全部買下,然後再根據市場行情逐漸賣出,中介機構從中賺取買賣差價。若有滯銷股票,中介機構減價出售或自己持有,由於發行者可以快速獲得全部所籌資金,而推銷者則要全部承擔發行風險,因此,包銷費高於代銷費和承銷費。

  股票間接發行時究竟采用哪一種方法,發行者和推銷者考慮的角度是不同的,需要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來說,發行者主要考慮自己在市場上的信譽、用款時間、發行成本和對推銷者的信任程度;推銷者則主要考慮所承擔的風險和所能獲得的收益。

  上述股票發行方式,各有利弊及條件的約束,股份公司在發行股票時,可以采用其中的某一種方式,也可以兼用幾種方式,各公司都是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擇優選用。當前,世界各國采用最多、最普通的方式是公開發行和間接發行。

  1.2.2 股票交易市場

  股票交易市場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按時價進行轉讓、買賣和流通的市場,包括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兩部分。由於它是建立在發行市場基礎上的,因此又稱作二級市場。相比而言,股票交易市場的結構和交易活動比發行市場更為複雜,其作用和影響也更大。

  (1)交易市場的功能。

  股票交易市場的存在和發展為股票發行者創造了有利的籌資環境,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計劃和市場變動情況,隨時買賣股票。由於解除了投資者的後顧之憂,他們可以放心地參與股票發行市場的認購活動,有利於公司籌措長期資金,股票流通得順暢也為股票發行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對於投資者來說,通過股票交易市場的活動,可以使長期投資短期化,在股票和現金之間隨時轉換,增強了股票的流動性和安全性。股票交易市場上的價格是反映經濟動向的晴雨表,它能靈敏地反映出資金供求狀況、市場供求、行業前景和政治形勢的變化,是進行經濟預測和分析的重要指標。

  對於企業來說,股權的轉移和股票行情的漲落是其經營狀況的指示器,還能為企業及時提供大量信息,有助於他們的經營決策和改善經營管理。可見,股票流通市場具有重要的作用。

  (2)股票交易方式。

  轉讓股票進行買賣的方式和形式稱為交易方式,它是股票流通交易的基本環節。現代股票流通市場的買賣交易方式種類繁多,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從買賣雙方決定價格的不同,分為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議價買賣就是買方和賣方一對一地麵談,通過討價還價達成買賣交易。它是場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為了節省傭金等情況下采用。競價買賣是指買賣雙方都是由若幹人組成的群體,雙方公開進行雙向競爭的交易,即交易不僅在買賣雙方之間有出價和要價的競爭,而且在買者群體和賣者群體內部也存在著激烈的競爭,最後在買方出價最高者和賣方要價最低者之間成交。在這種雙方競爭中,買方可以自由地選擇賣方,賣方也可以自由地選擇買方,使交易比較公平,產生的價格也比較合理。競價買賣是證券交易所中買賣股票的主要方式。

  [2]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按達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為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直接交易是買賣雙方直接洽談,股票也由買賣雙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場外交易絕大部分是直接交易。間接交易是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麵和聯係,而是委托中介人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方式。證券交易所中的經紀人製度,就是典型的間接交易。

  [3]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按交割期限不同,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現貨交易是指股票買賣成交以後,馬上辦理交割清算手續,當場錢貨兩清;期貨交易則是股票成交後按合同中規定的價格、數量,過若幹時期再進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1.2.3 交易市場的構成

  交易市場的構成要素主要有:股票持有人,在此稱為賣方;投資者,在此稱為買方;為股票交易提供流通、轉讓便利條件的信用中介操作機構,如證券公司或股票交易所(習慣稱之為證券交易所)。

  1.2.4 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種,是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法定組織形式。

  證券公司是提供證券交易的中介結構,麵對投資者開展業務,它可以作為會員加入交易所,是盈利性公司。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必須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從它成立的時候起就按照現代企業製度來規範管理,以使證券公司能夠成為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權清晰、風險自負、權責分明、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擔負起證券公司在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責任。

  其業務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麵:

  (1)代理證券發行。

  (2)代理證券買賣或自營證券買賣。

  (3)兼並與收購業務。

  (4)研究及谘詢服務。

  (5)資產管理。

  (6)其他服務,如代理證券還本付息和支付紅利,經批準還可以經營有價證券的代保管及簽證、接受委托辦理證券的登記和過戶等。

  目前,我國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基本上有兩種類型:一類是證券專營機構,即專門從事與證券經營有關的各項業務的證券公司;另一類是證券兼營機構,即通過設立的證券業務部經營證券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

  1.2.5 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也是集中交易製度下證券市場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

  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製事業法人。與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不同,證券交易所本身並不從事證券買賣業務,隻是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和各項服務,並履行對證券交易的監管職能。

  從組織形式上看,國際上的證券交易所可分為會員製證券交易所和公司製證券交易所。會員製證券交易所是以會員協會形式成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主要由證券商組成。隻有會員及享有特許權的經紀人,才有資格在交易所中進行交易。會員製證券交易所實行會員自治、自律、自我管理。會員製證券交易所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會聘請經理人員負責日常事務。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均實行會員製。我國法規規定,證券交易所必須是會員製的事業法人。目前我國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都實行會員製。公司製證券交易所以營利為目的,它是由各類出資人共同投資入股建立起來的公司法人。公司製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商及其股東,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董事、監事或經理,以保證交易所經營者與交易參與者的分離。瑞士的日內瓦證券交易所、美國的紐約證券交易所都是公司製。

  一般來講,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功能:

  (1)提供證券交易場所。

  由於這一市場的存在,證券買賣雙方有集中的交易場所,可以隨時把所持有的證券轉移變現,保證證券流通的持續不斷地進行。

  (2)形成與公告價格。

  在交易所內完成的證券交易形成了各種證券的價格,由於證券的買賣是集中、公開進行的,采用雙邊競價的方式達成交易,其價格在理論水平上是近似公平與合理的,這種價格及時向社會公告,並被作為各種相關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3)集中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投資。

  隨著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趨增多,成交數量日益增大,可以將極為廣泛的資金吸引到股票投資上來,為企業發展提供所需資金。

  (4)引導投資的合理流向。

  交易所為資金的自由流動提供了方便,並通過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證券發行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發展情況,使社會資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動。

  1.2.6 證券服務機構

  證券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法人機構。

  證券服務機構主要包括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谘詢公司、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息公司等。

  證券服務業務包括:證券投資谘詢;證券發行及交易的谘詢、策劃、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及其他配套服務;證券資信評估服務;證券集中保管;證券清算交割服務;證券登記過戶服務;證券融資;經證券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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