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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談倫理學》

  本書精要

  《商談倫理學》以可普遍化原則和話語倫理學原則為核心內容,表現著在倫理學探究中的反懷疑主義和反相對主義的精神以及對交互主體性原則的堅持,將理論的交往理性擴充到實踐的交往理性,實現了哲學上的範式轉換。

  “人的一生充滿了問題,它們擾亂了你的生活。然而,當你找到答案,並用寫作表達出來的時候,你會感到其樂無窮。”哈貝馬斯這樣說。

  尤爾根·哈貝馬斯,1929年出生在德國西部杜塞爾多夫附近的古墨斯堡小鎮的一個中產階級家庭。從小生長在這樣家庭的哈貝馬斯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使他養成了嚴謹的作風和循規蹈矩的生活習慣。這就是為什麽盡管他日後的思想成就使他成為當代德國最受關注的思想家之一,而他的個人生活、家庭生活並沒有引起公眾輿論關注的原因。哈貝馬斯曾先後在德國哥廷根大學、瑞士蘇黎士大學,德國波恩大學學習哲學、心理學、曆史學、經濟學等,並以論文《論謝林思想中的矛盾》獲哲學博士學位;1961年以《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一書獲得教授資格。1961—1964年任海德堡大學哲學教授;1964—1967年任法蘭克福大學哲學-社會學教授、法蘭克福大學社會研究所所長;1971—1983年任德國馬格斯·布朗克研究院科技世界生活條件研究所(Max-Planck Instut zur Erforschung der Lebensbedingungen der wissenschaftlich-techneschen Welt)所長;1983—1994任法蘭克福大學哲學-社會學教授,1994年退休。退休後仍然從事研究、著述和學術政治活動。20世紀90年代,他同弟子以及現任德國外長、當時的黑森州環境部長菲舍爾一起組織政治俱樂部,定期舉行政治沙龍,從政治哲學的角度討論內政外交問題,對現政府外交政策發生了直接影響。有人認為,德國提出的歐盟改革的一攬子計劃的建議就同哈貝馬斯的話語政治模式有內在的聯係。1998年德國大選中,哈貝馬斯在關鍵時刻為社會民主黨大造輿論,提供理論支持。哈貝馬斯是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的主要代表人物,理論社會學家、哲學家。在德國、歐洲、北美哲學社會學有著廣泛的影響,是已經載入各國哲學教科書和社會學理論教科書的重要思想家。他是一位多產作家,幾乎每一兩年就有重要著作問世。最重要的代表著作有《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1961)、《理論與實踐》(1962)、《知識與興趣》(1963)、《交往行為理論》(1981)、《道德意識與交往行為》(1983)、《對話語倫理學的解說》(1991)、《人生現實(Faktizitaet)與有效性》(1994)。90年代有人曾說過,哈貝馬斯的每一本著作的出版都是哲學界的一件大事。哈貝馬斯學說的特點:一是它的係統性,在西方社會理論界,在帕森斯以後,他可能是唯一致力於大理論構造的人;二是它的對話性,哈貝馬斯的所有作品都是在與近代和當代著名學者的對話中展開的。他的最主要的“對話”夥伴除了韋伯與馬克思外,還有德國的伽達默爾,法國的列維·施特勞斯和德裏達,美國的整個社會學派和當代實用主義哲學(分析哲學)學派。

  可以說,尤爾根·哈貝馬斯是法蘭克福學派最有名的理論家之一,被認為是“批判理論”和新馬克思主義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不僅在哲學、社會學、政治學、語言哲學、解釋學、曆史科學、心理學、倫理學等領域中有著深厚的造詣,而且還是這些學科中這一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哈貝馬斯主張訴諸於語言哲學,轉換康德倫理學的出發點,維護康德倫理學意義上的道義論,認知主義和普遍主義。在此基礎上,他對倫理學的最大貢獻在於創建了商談倫理學,哈貝馬斯通過交往倫理及話語倫理學探討社會成員的相互協調的機製,既是批判和清算那些背離交往合理性的道德理論和現代社會製度對人的交往的扭曲,同時也是試圖向社會提供一個相互理解,而為社會交往共同體的成員所認同的道德規範與原則。與此同時,他的社會哲學理論不僅在聯邦德國青年學生中產生過巨大的影響,被稱為是“聯邦德國思想威力最強大的哲學家”,而且對某些西方國家的哲學界和社會學界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英國社會學家約翰·雷克斯認為,哈貝馬斯的造詣之深可與黑格爾相媲美,彼得·威爾比則直接稱哈貝馬斯是“當代的黑格爾”和“後工業革命的最偉大的哲學家”。德國著名哲學家阿克塞爾·霍內特在一篇祝賀哈貝馬斯70歲生日的文章中寫道“他無疑是當今世界最重要、最有影響的哲學家和社會理論家……沒有他,德國的學術文化將黯然失色,這個國家的哲學在國際上將缺少一位其優秀傳統的傑出代表。”由此可知哈貝馬斯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中的巨大影響。

  “作品內容”

  《商談倫理學》的寫作思路

  哈貝馬斯在本書起始便說明,商談倫理學的思想是在與其他思想家的交鋒論證中提出和發展的,這也秉承了其思想的一貫特點。正是這樣,哈貝馬斯在談及本書的寫作思路是說到“以下我將談到一些反對和異議,把它們和卡爾-奧托?阿佩爾的思想結合在一起,重新論述我的思想”。哈貝馬斯在這本書中集合了十三個需要說明的問題,也可以把這看成是這本書的主要內容。它們是:理論和實踐的關係;真理有效性的模式及其規範的相似性和不同處;真理和德性;正當性及其運用;規範的有效性,認可與自重;道德觀點的商談倫理學解釋;道德觀點角色理想化的解釋;積極的權力與消極的權力;試圖建立一個善的形而上學倫理學;最終的正當性的道德意義;正義高於善;傳統的道德意識觀念的構成與現代的道德意識觀念構成的關係;生態倫理學對人類中心主義的挑戰。

  商談倫理學的理論基礎——交往行動理論

  哈貝馬斯在其交往行動理論中,深入研究了交往行為概念。所謂交往行為,所涉及的至少是兩個具有語言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之間的關係,是至少兩個及以上具有語言和行為能力的主體之間為達到相互理解而進行的交往。交往關係是哈貝馬斯所尋求的理想的相互關係,在交往關係中,不存在主動和被動之分,不存在外在力量的強迫的問題,不存在約束和被約束的問題,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之間的平等交流、解釋、對話,相互理解、求同、合作。哈貝馬斯認為,隻有通過交往關係,才能找到合理的共同生活的方式。

  哈貝馬斯認為,在交往行為中,人與世界的關係是一種反思的關係。在這種反思的關係中,人們不再直接與客觀世界、社會世界或者主觀世界中發生的事物發生關係,而是根據對於包括上述三個世界的整個世界的理解為前提,根據理解的原則、可以探討的原則,對事物作出相對的表達。因此可以說,在交往行為中,人們把上述三個世界的世界觀統一為一個整體。於是,這不僅有行為者和三個世界的關係問題,還有語言和行為的關係問題,以及語言本身的規則問題。哈貝馬斯強調,交往行為的合理性包括處理好三個層麵的關係:一是認識主體與事件或事實世界的關係,即主體與客觀世界的關係;二是實踐主體與處於互動關係中的其他主體的關係,即主體與社會世界的關係;三是成熟的主體與其自身的內在本質、與其自身的主體性和他人的主體性的關係,即主體與主觀世界之間的關係。由於交往行為中人是以客觀世界、社會世界和主觀世界作為統一整體為前提的,因此要求行為者在交往中要遵循三條原則:一是表述的真實性,二是所遵循規範的合法性、正確性,三是表達與主體經曆、主體內在性的一致性。可以說,這三條原則是針對行為者和世界的關係,語言與行為的關係的。

  哈貝馬斯強調了他在交往行為理論中提出的觀點,即人總是社會的人,不能沒有交往行動,不能脫離種種交往關係,而必須生活於交往行動的聯係之內。由於交往關係是人類的基本關係,人們之間必然會發生交往行為,於是,人們就必須相互理解。而人們之間要實現相互理解,就必須具有確定性和規範性的準則,這一方麵包括共同的語言背景和語言規則,另一方麵包括共同的價值準則。從這裏出發,哈貝馬斯借鑒威廉?洪堡(Wilhelm Hombold)的語言哲學和喬治?赫伯特?米德的社會認同理論基礎上,發現了人與人之間的語言互動關係,引發出了商談倫理學的問題:商談是交往行為的繼續,商談倫理學就是旨在解決社會中每個個體間如何彼此溝通的難題。

  歸結起來,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強調與語言為核心的交往活動及其三大有效性要求在社會規範建立過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將生活世界合理結構的整複定位於交往理性的重建,並將此提升到“商談倫理學”的高度,視其為社會倫理的根本原則,主張以此來約束人的行為、人與人的關係乃至整個社會實踐,使人際關係和社會交往中,權力和暴力的使用成為非法,從而建立一種“無統治”的社會秩序。

  商談倫理學的哲學立場——反懷疑主義、相對主義

  哈貝馬斯堅持一種認知主義的倫理學,也就是堅持實踐規範問題的真理性能力的倫理學。這種倫理學之所以是認知主義的,是因為它不懷疑理性的意義和必要性,不主張以直觀知識否定和降低理智知識的意義和必要性,而以理性和理智為基礎建立自己的原則,即使是個人的情感愛好、欲望之類的非理性的東西,也要建立其合理性的根據,使之具有普遍性。反之,“非認知主義則認為道德規範是個人或私人的東西,屬於純粹主觀決定的範圍,無理性、理由和普遍性之可言”。因此,哈貝馬斯有意識將自身置於康德的傳統中。在哈貝馬斯看來,“所有種種認知主義的倫理學事實上都維係在康德的絕對命令中已表達出的那種直觀中”。康德認為:道德即普遍性;道德行為並非簡單的是個人的私事;一個從道德立場出發的善的事情必須對每一個在同樣前提下的人來說是善的。哈貝馬斯接受了康德的“道德規範的普遍性”立場。他試圖以他的商談倫理學,將真理性認識與道德實踐統一於完整的理性基礎上,克服康德的認識與道德實踐的分離,純粹理性與實踐理性的分離,克服黑格爾單純從絕對精神的原則分析道德問題的傾向,同時也克服當代資本主義社會以工具理性的觀點解釋道德現象並指導道德實踐的傾向。在哈貝馬斯看來,以懷疑主義為基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一種倫理學。因此,反懷疑主義精神貫穿了他的全部倫理思想。他將自己同懷疑主義者的爭論集中到兩點,並相應地提出了自己的解決方案和有關論證。他認為,懷疑者是以非認知主義觀點為前提的,而“非認知主義觀點首先是依據兩條論證:從經驗上指證道德基本問題上的爭論是不能正常地加以調解的;依據前已提到的那種企圖說明規範性命題具有真理性效準的嚐試及其半途而廢……。如果可以指明有一原則,它允許在道德論證中原則上帶來一致同意,第一條的抗辯便將失去力量。當人們放棄種種前提去就規範性命題一般將會以一種效準要求出現,並主張它們僅僅是在命題性真理的含義上才能是有效或無效的,那麽第二條抗辯也就不能成立了”。

  哈貝馬斯的商談倫理學還表現出拒斥相對主義的任意品性,複歸傳統的規範倫理學,重構倫理道德的合理性基礎的價值取向。在這種複歸與重構中,顯示出哈貝馬斯的商談倫理學既不是簡單地皈依,也不是徹底地否定傳統前提下的重構,而是基於當代西方社會背景條件和現實需求、以挽救和重振現代論證道德的精神為肯定性前提的開創性重構。商談倫理學的基本立場是康德主義的,是當代倫理學中對道德普遍主義的係統辯護。但是,由於理性的變式,其道德普遍性的論證形式與內容,都與康德抽象、絕對的普適主義道德觀相區別。哈貝馬斯基於交往理性的社會倫理原則的普遍有效性,不是像康德那樣從先天的純粹理性事實演繹出絕對命令的普遍有效性,而是要求在主體間的實踐話語中生成、檢驗、修正與豐富為人們所恪守的規範性約定。

  商談倫理學的基本原則

  哈貝馬斯把商談倫理學的基本原則稱為“普遍化原則”(U原則)。他建議這樣來表述這一原則:“每個有效的規範都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即:那些自身從普遍遵循這種規範對滿足每個個別方麵的意趨預先可計產生的結果與附帶效果,都能夠為一切有關的人不經強製地加以接受。”哈貝馬斯把商談倫理學中的可普遍化原則說成是論證的規則,又把它作為搭橋原則。他說:“我已把普遍化原則作為論證規則引了進來,如果質料能夠在一切相關者的齊一性意趨中的得到調節,這一論證規則就總是會使實踐討論中達於一致成為可能。隻有通過論證這一搭橋原則,我們才能走向商談倫理。”這就意味著商談倫理共同性的論證和程序規則,尤其是經過論證或話語雙方共同接受的共同利益,保證了通過商談得以達成道德共識。

  哈貝馬斯又以話語倫理學原則(D原則)說明了商談倫理的必要性。哈貝馬斯認為,對於倫理原則的普遍認同,是一個共同論證的過程,所有具有理性、參與討論的人都根據自由意誌提出自己的觀點,經過相互之間的討論,同樣由自由意誌確定何者為普遍規範。在這一過程中,不是先在的普遍原則決定人們提出的倫理規範是否正確,是否具有普遍性,而是在人們的相互討論中,由共同認同產生普遍的倫理規範。於是,哈貝馬斯商談倫理學的普遍規範的來源,既不是康德式的理性的絕對律令,也不是黑格爾式的絕對精神,而是所有參與討論的人共同的商談和認同。這條原則是以如下的方式表達出來的:“隻要一切有關的人能以參加一種實踐的商談,每個有效的規範就將會得到他們的讚成。”這就是說,人們予以承認和尊重的規範標準應能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意誌,能為大家自願而非強迫地接受和遵循。因而,每個主體都擁有話語權,都有權在商談中表達自身的意誌,表達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互主體性原則。哈貝馬斯商談倫理學的最大特色,就在於它把互主體性提高到中心位置。商談倫理與傳統倫理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商談倫理的前提是一種在理性論證基礎上的道德共識,而非自上而下製定的他律性的道德規範。這種倫理的建構,是一種旨在達到主體間的相互理解的交往行為的結果,是在沒有外在強製因素影響的對話中,通過對論證與反駁的權衡,依靠理性的信服力建構起來的。哈貝馬斯說:“無論日常生活中,還是在哲學倫理學中,一切倫理觀念都是以這種相互性和承認關係為中心。”哈貝馬斯商談倫理學的基礎性重構,肇始於對理性的重新定位。哈貝馬斯認為,過往的社會研究總是跳不出單向理解模式,並由此角度去檢視西方理性化的過程。哈貝馬斯指出,人類的存在並非是以一個獨立的個人作基礎的,而是以雙向理解的溝通作起點的。哈貝馬斯嚐試從其對人類言辭行為的分析裏,顯示出雙向理解所蘊含著的人類真誠溝通的本質,在哈氏看來,每個個體的理性資質及其社會化,絕不是在個人意識裏生成與發展的,而是在實踐中生成並在語言對話。主體際構成的世界裏發展的,隻有在人際交往的語言互動網絡中,每個單獨的個體才能理性化、社會化,即被社會的語言規範和倫理原則“一體化和同化”。同時,又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滋育出道德品性、獨立人格的個體化。這樣,交往理性作為實踐理性不再具有先驗哲學中作為支配孤獨個體道德踐行的先驗的形而上性質,而是生成、體現在主體際的對話活動中,並與交往行為的普遍有效性要求相關聯。

  “簡要評述”

  哈貝馬斯所建構的交往理論在西方人文社會科學諸領域產生很大的影響,商談倫理學在其交往理論體係中,占據著理論和實踐上的重要地位:從理論上講,哈貝馬斯試圖通過商談倫理學的建構完成他的以理性為基礎、視語言為主體間相互理解的中介和交往行為相互協調的機製的交往理論的理論論證過程;從實踐上講,哈貝馬斯試圖以商談倫理學的建立,將理論的交往理性擴充到實踐的交往理性,完成他在哲學上所進行的“範式轉換”。它無疑為走出傳統倫理學的困境提供了可選擇的途徑。

  綜觀哈貝馬斯商談倫理學的基本觀點,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自由隻能通過如下途徑來實現:即自主的、社會化的個人必須將他的需要和好惡同現存的規範體係協調起來,並使這種需要和好惡在其中得到體現。而這種實現隻有在商談倫理的程序和規則的基礎上才有可能。這裏包含了一個巨大的悖論,即差異與同一、整體與個性、規則與權力的悖論。一方麵,為了確保每一個話語主體都享有平等、自由的話語權力,必須製定合理的規則和程序,以限製和消解權力和暴力的運用,消解話語的霸權;但另一方麵,我們看到,在現實統治中,隻有擁有了權力才能製定規則和程序,規則和程序的製定本身就是權力和統治的行使。

  有人還認為,哈貝馬斯試圖通過“交往理性”的重建和商談倫理的貫徹來實現話語的民主、平等和自由,創造一種摒棄一切強製和壓抑、取消一切差異(權利、財富、地位、受教育程度等等)的所謂“理想的話語狀態”,從而使“生活世界”全麵合理化,解決資本主義社會固有矛盾,克服資本主義的危機,這一設想顯然具有一種社會改良的烏托邦性質。如福柯指出,哈貝馬斯提出的絕對的“交往理性”和“商談倫理”,無論在人類社會的過去、現在還是將來都不可能實現。因為,按照福柯的判斷,這一理想一旦觸到“社會權利結構”的礁石便會被撞得粉粹。“權力”充當著一切社會形態等級結構金字塔的黏合劑,沒有權力的運用、任何社會程序和社會結構都無法維係。正因為如此,人與人的關係,以及涉及這種關係的一切,包括人際間的語言交往,處處滲透了不平等,充斥著權力的因素和權力的作用。

  雖然哈貝馬斯在其以後的論著中對這些疑問和反駁做出了自己的說明,但是這一切在資本主義發展現狀的現實麵前卻顯得有些無力。從這個角度來評價,可以說哈貝馬斯的商談倫理學,是一種理想的倫理學,它隻具有邏輯的可能性,而沒有現實可能性。因為他的商談倫理學假定了抽象的交往和商談的主體,而沒有考慮不同主體的不同社會曆史背景,沒有考慮不同的利益主體是否有完全通過商談解決問題、達成一致的可能。但是,商談倫理學提出的從主體之間出發、通過商談達成一致的方法,不失為達成倫理共識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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