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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

  本書精要

  該書中對每一個問題的充分討論都直接聚合於一個至高無上的指導原則——自由主義原則,這一原則對人的發展的豐富多樣性具有絕對必要的重要性。

  ——W。V。罕波爾特

  約翰·斯圖加特·密爾(另譯為約翰·穆勒)是十九世紀英國著名哲學家、邏輯學家、經濟學家,也是一位社會活動家和社會改良主義者。1806年5月20日出生於倫敦一個學者家庭。父親詹姆士·密爾是著名的經濟學家、哲學家和心理學家,也是邊沁的密友。他不像他的父親和邊沁那樣出身於科班,而是經曆了一個獨特的學習過程。他從未進過學校,自幼在父親特殊方式教導下成才。密爾深受父親影響,博覽群書,自學成才。童年時就學會希臘文和拉丁文,讀了希臘羅馬時代的不少古典曆史名著。8歲起攻讀幾何學和代數學,12歲開始係統學習經院派邏輯學,13歲學完政治經濟學全部課程,14歲時到了法國,研究過化學和植物學,也受到法國大革命後的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15歲時研究過心理學和羅馬法,17歲進入東印度公司工作,曆時35年,經管公司與印度各邦聯絡事宜,1858年52歲時因東印度公司撤消而退休。1865年被威斯敏斯特選區選入議會,在議員任期內,密爾致力於種種社會改良活動。密爾45歲與哈裏特·哈迪(原為泰勒夫人)結婚,七年後他的妻子在法國阿維尼翁去世。在此後的歲月中,除任議員期間外,他基本生活在阿維尼翁附近的別墅裏,直至1873年5月8日病逝。

  密爾的科學研究興趣極為廣泛,包括自然科學、人文科學和科學史等多方麵,著述甚豐。主要有《邏輯學體係》(1843)、《論政治經濟學中幾個未解決的問題》(1844)、《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論自由》(1859)、《代議製政府》(1861)、《功利主義》(1863)、《漢密爾頓哲學探討》(1865)、《奧古斯都·孔德和實證主義》(1865)、《論婦女的從屬地位》(1869)、《關於宗教的三篇論文》(1874)、《自傳》(1875)等。

  密爾的哲學思想源於英國傳統的經驗哲學,但在哲學基本問題上與培根、洛克不同,而是受貝克萊主觀唯心主義和休謨的不可知論的影響,屬於唯心主義感覺論,同時他又受孔德的實證主義的影響,成為英國實證主義的代表。在倫理學方麵,父親詹姆士·密爾向他灌輸的是推崇蘇格拉底的人格,“父親一直主要以‘蘇格拉底的美德’作為教誨我的道德典範,這就是正義、克欲(這一點他作廣泛的運用)、誠實、堅忍、有吃苦耐勞的決心、關心公益、根據人的優點評論人、根據物所固有的效益評價物,關於生活則要求努力奮鬥,反對貪圖安逸與懶散。”作為第一流的邊沁式的功利主義倫理學家,密爾是按照他父親的要求“運用邊沁‘最大幸福’準則來觀察事物”。

  作為邏輯學家,密爾卻是沿襲了培根的歸納邏輯並有所發展,但他排斥演繹邏輯,認為歸納邏輯是認識事物的唯一方法。

  密爾生活在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轉化為庸俗政治經濟學的時期,當時庸俗政治經濟學公開為資本主義辯護。密爾的經濟思想的主要特征是折衷和調和。他把生產和分配割裂開來,認為生產規律是永恒的,分配規律是暫時的、可變的,由此他得出了可以不改變生產關係,而通過立法手段改變分配關係以消除資本主義種種弊端的改良主義結論。

  在政治上,密爾一方麵是典型的資產階級個人主義者,他十分強調個人自由,他對社會所持的觀點,正是從個性解放的立場出發的。馬克思曾指出,約翰·斯圖加特·密爾和一味吹捧資本主義的辯護士還是有所區別的。另一方麵他又是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者,在資產階級與封建製度的矛盾中他有明顯的反封建傾向。

  “作品內容”

  密爾的《論自由》(On Liberty)發表於1859年,其時,資本主義製度早已在英國確立,資產階級在經濟上基本上實現了自由,很多理論家已經為經濟自由作了充分的論證,在這種背景下,密爾的這部著作的要旨在於論證個人的思想、言論和行動的自由,一句話,這本書討論的不是經濟自由,而是政治自由。

  自由的概念

  密爾在引論中開宗明義地交代了本書的論題,即他在本書中所要論述的自由的概念:“乃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利的性質和限度。(But civil, or social liberty:the nature and limits of the power which can be legitimately exer-cised by society over the individual。)”然而在個人自由和社會權威淩駕於個人的限度之間劃出一個界線原則並非是一件容易的事,密爾認為“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幹涉,唯一的目的隻是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於文明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誌而不失為當,唯一的目的隻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危害。”“任何人的行為,隻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隻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於本人自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這裏密爾明確地提出了他的著名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即除某一行為正在傷害或必會傷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外,做出任何行為的自由不應受到限製。這是全書的核心論點。

  在密爾看來,個人自由的適當領域包括三個方麵:一是思想意識的內在領域的自由,如良心自由、思想情感的自由、持有意見和觀點以及表達發表它們的自由;二是個體情趣和追求的自由,構造適合自己特征的生活計劃並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去做的自由;三是與任何人結交、聯合的自由,這就是說,人們有自由為任何無害於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聯合,隻要參加聯合的人們是成年,且不是處於被迫或受騙。密爾認為,對於自由的侵犯,不僅可能是法律上的,更重要的還是道德上的,即對於屬於個人自由範圍的事務的不適當的道德譴責。這涉及到密爾對於私人道德和公共道德的劃分。

  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思想和討論的自由是《論自由》的主要論題。在英國這樣的立憲製國度裏,言論、出版之類的自由不僅得到普遍承認,甚至還得到了憲法的保障,立憲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但是,並不能因此對以公眾的名義對個人自由的侵犯放鬆警惕,“我所拒絕承認的卻正是人民運用這種壓力的權利,不論是由他們自己來運用或者是由他們的政府來運用。這個權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並不比最壞的政府較有資格來運用它。應合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比違反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是同樣有害,或者是更加有害。假定全體人類執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時,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並不比那一人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為正當。”“假如那意見(少數人的意見)是對的,那麽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麽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17)

  這即是說思想自由不在於持有某一意見的人數的多寡,有時真理掌握在少數人手中。但是密爾的觀點是,不論這少數人所持有的觀點最後證明是否正確,都不能剝奪他們持有並公開主張它們的權利。

  密爾分兩種情況分別對此加以論述,一種是當多數人的觀點可能不正確的時候,那麽少數人的意見尤顯珍貴;在另一種情況下,即多數人的意見確是正確的時候,少數人的錯誤意見也應該得到保護,允許自由表達。

  第一種情況是試圖用權威加以壓製的少數意見可能是真確的。

  密爾說,壓製不同意見的人要麽假定了自己意見的不可能錯誤性,要麽就算認識到自己意見的可錯性(fallibility),也很少想著有必要對自己的可錯性采取什麽預防辦法,很少有人會認為自己一向確定的意見竟然可能是錯的。而事實上,每個人的所知都是有限的,沒有人可以確定地掌握一切真理,對於整個時代來說也是一樣。密爾在真理問題上所秉持的相對性原則(當然也有懷疑論傾向)是他得出言論和表達自由的主張的重要理論前提,密爾的基本出發點是:“我們永遠不能確信我們所力圖窒閉的意見是一個謬誤的意見。”(17)真理應該在與反對意見的爭辯中確立其地位,而不能不經辯駁就徑直確立其為真理,密爾說:“對於一個意見,因其在各種機會的競鬥中未被駁倒故假定其為真確,這是一回事;為了不許對它駁辯而假定其真確性,這是另一回事。”人類若要接近真理,就必須將所有理論都引向其反麵。

  第二種情況則是:“不再假定任何公認意見都會謬誤,而姑且冒認它們皆係真確”。(36)這裏隻是一種假設,因為密爾在前麵已經論述了任何意見未經充分討論和經驗證實是不能被認作正確的,所以密爾用了“姑且”“冒認”這兩個詞,即使在假設某些意見確係正確的情況下,允許反對意見的充分表達也是必要的。密爾說:“凡持有一種堅強意見的人,不論怎樣不甘承認其意見有謬誤的可能,隻要一想,他的意見不論怎樣真確,若不時常經受充分的和無所畏懼的討論,那麽它雖得到主張也隻是作為死的而不是作為活的理論——他隻要想到這一點,就應該為他所動了。”(36)

  密爾第二部分的論據是,一種意見縱然是絕對正確的,如果不允許對它的反對意見得到充分表達,那麽這種真理就不能在與錯誤意見的鬥爭中更加站穩腳跟。就那些錯誤的意見來說,如果不讓我們知道這些意見是什麽,我們又如何能知道它是錯誤的呢?如要確認一個意見為錯誤,“就非把它們自由地陳述出來並置於它們所容有的最有利的光亮之下不可。”(40)

  以上隻是說的對於哪怕是確定的真理缺乏自由討論在認識上的危害,接著密爾還論述了缺乏自由討論在道德上的危害。他說:“在缺乏討論的情況下,不僅意見的根據被忘掉了,就是意見的意義本身也常常被忘掉了……鮮明的概念和活生生的信仰沒有了,代之而存在的隻有一些陳套中保留下來的詞句;或者假如說意義還有什麽部分被保留下來,那也隻是意見的外殼和表皮,其精華則已盡失去了。”(41)密爾在這裏顯然說的是基督教的真理,對於教徒來說,對教義缺乏活生生的理解,就是一種道德上的缺陷,這樣的教義在普通的信徒那裏是沒有紮根的,在他們心中並不成為一種力量。被教條化的理論是沒有活力和生命力的,對人們的生活也沒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第三種情況是多數人和少數人的意見各有一部分是真理,在這種情況下公開的討論也是必需的,因為一個理論包含部分的真理,其另一部分必然是謬誤,而另一種理論也許正在這種謬誤方麵是正確的,這就需要不同理論之間的相互補益,各取其當。這樣才能在權衡中得到一個較為正確的理論。

  最後密爾總結了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四個根據,歸納起來就是:一、少數被壓製緘默的意見可能是真確的;二、得勢(被認為是普遍正確的)意見可能是部分錯誤的,它需要少數敵對意見的部分真理來補充;三、即使少數意見是錯誤的,它對於激發真理的活力、反襯真理的正確性也是必需的;四、隻有在真理與謬誤的對峙中,真理才能深入人心,真正為人所理解。

  自由與個性的聯係

  密爾為人類社會構建了一個邏輯發展公式“自由——個性——社會進步”,其中自由是社會發展的邏輯起點,個性發展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以往個性以及個人的行動自由普遍被人忽視,人們常常認為跟隨習俗、跟從大多數人的做法總不會有錯,這是因為他們沒有看到個性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沒有認識到“首創性(originali-ty)”的價值。

  密爾不否認社群的價值,因為社會的經驗對個人的發展總是有一定指導意義的,但是這種指導是很有限的,別人的經驗也許太“狹窄”;也許不一定適用於自己;就算社會經驗既是好的又是適合於他的,盲目的跟從也不會起到教育作用,對人的發展毫無用處。密爾極其精辟地評論道:“凡是聽憑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屬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選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個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它能力。”(62)

  密爾主張不僅要賦予個人按照自己意誌行動的自由,還要著力培養人的欲望和衝動(積極自由),因為這是個性的集中表現。在一個缺乏個性的社會,對個性的張揚則顯得格外必要。個性自由是個人發展的前提,密爾說,比別人具有較多個性的人,即天才的發展不僅對於自己,而且對於他人、對於社會都有好處。“永遠有些人不但發現新的真理,不但指出過去的真理在什麽時候已不是真理,而且還在人類生活中開創一些新的做法,並做出更開明的行為和更好的趣味與感會的例子。”“這些少數人好比是地上的鹽,沒有他們,人類生活就會變成一池死水。還不僅是靠他們來倡導前所未有的事物,就是要保持已有事物中的生命,也要指靠他們。”(68—69)相反,多數人的意見往往成為沒有個性的、平庸的意見。

  除了功利主義的根據,密爾還看到了對個性的倡導的事實前提,即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性,這使得個性發展不僅成為可能,而且成為必要,密爾是這樣說的:“一個人隻要保有一些說得過去的數量的常識和經驗,他自己規劃其存在方式總是最好的,不是因為這方式本身算好,而是因為這是他自己的方式。人不像羊一樣;就是羊,也不是隻隻一樣而無從辨別的。”(72)

  在考察自由主義發展曆史的時候,我們可以發現個性與自由的結合是密爾自由理論頗具特色的一部分,嚴格說來,個性的概念與自由主義沒有必然的聯係,自由是一個個人言行與外部限製的關係問題,個性則是個人內在特質和內心自由問題,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個性的概念可能導致積極自由的觀念,因此,英美自由主義傳統一般不強調個性的問題,密爾對個性的強調來源於德國哲學家罕波爾特(Wilhelm Von Humboldt)的影響,但是將個性與自由主義如此緊密地結合起來則是密爾的理論獨創。

  對個人自由的限製

  密爾之所以極力倡導要對個人自由做出限製,是因為處於社會中的每個人對他人、對社會都負有一份責任,即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對於不涉及到他人的純私人領域的問題,別人和社會都絕對沒有任何幹涉的權力,這是一條一般原則;而對於涉及到他人或社會利益的非屬純粹個人領域的言論或行為,社會則有權力根據功利的原則做出評判,即在這些行為對別人或社會產生的利益與損害之間作出權衡。對於個人是這樣,對於若幹個人自願組成的團體也是一樣,隻要某一行為是出於這個團體的共同意願,而且不涉及團體之外的人,那麽別人對這些行為也不應加以幹涉。

  密爾並不是為了個人自由就放棄道德的要求,他認為對個人道德的重視不亞於社會道德。不得幹涉他人,隻是最低的道德要求,違反它,一定是不道德的,但是也不能說僅僅遵守這條原則就是一個道德的人了,對於他人的福祉,還是應該在道德上給以關注。密爾劃分了社會規範的高限與低限:個人不得傷害他人的權利與利益,這是社會規範的低限,是社會賴以生存的基礎,是社會秩序的根本。但是,個人是否以某種高尚的道德規範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則完全是個人的選擇問題。與密爾的自由原則相聯係的是他的關於私人道德和公眾道德的區分。在隻涉及個人自身的行為中,隻有所謂的私人道德,如情趣品味、生活格調等等,其實在密爾看來,是沒有所謂的私人“道德”的,真正的道德是公眾道德,即隻有在涉及他人的情事上,才存在真正的道德問題。這就排除了從道德的角度對純粹私人領域的事務進行幹涉的理據,就更不要說法律上的幹涉了。

  密爾認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涉及他人利益,並不是抽象地看行為本身的性質,而是要看它的具體後果。如果個人因為私人領域的事情而危及他人的利益或沒盡到社會責任,就不屬於純粹私人領域的行為了。密爾反對公眾幹涉純粹私人行為,他認為對於個人來說,自己的事務隻有自己才是最佳裁判者,因為隻有本人才會真正關切自己的切身利益;別人的評判無非是出自一種情感,別人隻是習慣性地反對他們看不慣的行為,至於這種行為對行為者本身是否有益,他們是不會真正關心的。因而,從每個個人的利益、進而從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對私人行為施加任何幹涉都是不當的。最後,密爾還論述了他對待宗教信仰上的自由的寬容的態度。

  兩條自由原則的應用

  《論自由》的最後一章是討論具體情況下對自由的兩個原則之間如何選擇的問題。這兩條原則是:“第一,個人的行動隻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麽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第二,關於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為,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假如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己的話。”(102)然後舉了一些具體應用的示例。

  全書的最後,密爾討論了不侵犯個人自由的政府幹涉問題。密爾認為,即使政府的幹涉不至侵犯個人的自由,這種幹涉也是不允許的。這有三種情況:一是所要辦的事,若由個人來辦會比由政府來辦更好一些;二是即使由政府來辦可能更好,也應該由個人來辦,因為這樣可以提高個人的能力,密爾說這在更大的程度上是發展的問題而不是自由的問題;第三就是政府包辦一切事務,不必要增加政府的權力,這會導致很大的禍患。對第三種情況密爾作了比較詳細的論述,主要觀點是政府應該最大限度地把權力下放給個人,而政府應該做的是收集信息並向個人發布,即權力應該分散,而信息應該集中,因為個人收集信息的能力畢竟有限,隻有政府有條件廣泛收集信息並提供給行動者。超出這個範圍,政府的幹涉越少越好,“國家的價值,從長遠看來,歸根結蒂還在組成它的全體個人的價值。”(125)

  “簡要評述”

  《論自由》是密爾表達其自由主義人權思想的最重要的著作,它與洛克的《政府論》(下篇)、羅爾斯的《正義論》並稱為自由主義三大經典著作。莫奎爾(J。G。Merquior)在論述自由主義發展曆史時,稱密爾為“自由主義之聖(the Libertarian Saint)”,還有人把《論自由》的發表作為自由主義理論體係最後完成的標誌,由此足見密爾在自由主義發展史中的重要地位。密爾的自由主義思想的貢獻,用霍布豪斯(L。T。Hobhouse)的話來說“他獨自一人將新老自由主義之間的空隙連接起來”,或者正如薩拜因(G。H。Sabone)所說“密爾的思想具有過渡時期的一切標誌”。密爾是古典自由主義的集大成者,古往今來諸多自由主義大家雖然在很多關涉自由主義基本原則的問題上取得共識,然而,不同的自由主義者,其理論出發點、關注的問題、強調的重點不可能完全一致,密爾的自由理論自然也有它的獨特之處。

  密爾自由思想的突出特點是他“宣揚絕對的自由”。個人的自由的實質是能夠不受外界強製、按照自身的條件去自主地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標。密爾認為個人擁有廣泛領域內的自由,按照密爾的自由觀,個人的自由權不是全然沒有限製的。就個人方麵而言,“個人的自由必須約製在這樣一個界限上,就是必須不使自己成為他人的妨礙。”(13)就社會方麵而言,社會對個人行為的裁判權,必須是在個人的行為影響到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的時候,才能施行,任何以社會借輿論、習俗和教育之名幹涉私人行為或是左右個人的思想,都是對個人自由的不合理的限製和幹涉。

  密爾關於個人自由的論述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經典論述,它奠定了英國式的個人自由模式。這種自由觀的目的在於,使個人自由與社會控製之間相互製約,保持最大限度內的個人自由,抑製社會權威的過度擴張,防止個人的基本生存和發展權利受到社會專製的侵犯和束縛。密爾所樹立的這種自由觀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曆史意義,它已經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而逐漸內化成為西方社會自由主義傳統的特質之一。密爾的《論自由》一書被稱為西方資本主義社會中“捍衛自由的經典著作”,“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弦,最強有力的辯護”。

  另外,密爾作為一個虔誠的基督徒,他主張對異端和無神論者抱以足夠的寬容,他用大量篇幅論述了宗教寬容問題。寬容是自由主義的內在品質,這一點明確地反映在絕大多數自由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著中。作為基督徒的古典自由主義者,密爾主張宗教的寬容並不是因為他同意非基督教的教義,而是要把這些謬誤暴露在公正的評判麵前。

  功利主義是密爾最高的也是絕對的原則,密爾自由理論也代表了功利主義自由學派將自由的價值訴諸於功利的共同特點,認為自由原則源起於功利原則。密爾自己也說:“的確,在一切道德問題上,我最後總是訴諸功利的。”(11)對自由的倡導本身就是出於功利的考慮,而不是像權利論者將個人自由訴諸抽象的個人權利。

  密爾自由主義的深刻意義在於:好的社會必須既能容許自由,又能為人們過自由而令人滿意的生活方式提供機會。換言之,自由不是多元價值中的某種特殊價值,而是實現多元價值共存的基礎。密爾提出的自由原則其精髓不僅是為個人自由確立至高無上的地位,還有鼓勵自由精神與個人自治。《論自由》一書清楚地表明:任何缺乏多種思考和生活模式的社會都不是適合自由人的理想社會。自由的定義就是包含著最多樣的、可以改變的思考和生活模式。他否認自由是任何一種特定的自由,而是鼓勵我們獨立地使用它。在其評論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的文章中,密爾讚同他的自治確保自由觀點:“美國自由的原則來源和保證,與其說存在於總統和國會的大眾選舉中,不如說在於幾乎所有的社會事務都由人民自己管理。”從這個角度看,密爾的自由原則不是某種固定製度,而是對停滯、固定的不斷挑戰。

  (徐昌文)

  參考文獻:

  [1]〔英〕密爾。論自由[M]。程崇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2]J。S。Mill。On Liberty[M]。Harmondwoth:Penguin Books Ltd,1974.

  [3]〔英〕密爾。約翰?穆勒自傳[M]。吳良健、吳衡康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

  [4]〔美〕薩拜因。政治學說史[M]。盛葵陽、崔妙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

  [5]宋希仁主編。西方倫理思想史[C]。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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